规范性文件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8日浏览次数: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考生考试作弊、违纪界限及其处理意见》《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高职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适用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或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根据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出具违纪警示书,督促其改正错误;对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学校安全稳定办公室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取消其下一学期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其下一学年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二)造成经济损失者,照章赔偿;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提供情况和积极揭发他人所犯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且认错态度较好,可从轻处分;

(三)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揭发他人所犯错误属实的,可从轻处罚;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收买、贿赂、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

(四)屡次(三次及以上)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六)在校外参加实习、社会实践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违纪群体中的为首(组织、策划)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策划、组织、参与、支持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制造混乱,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包括同乡会等)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在校内组织进行宗教、迷信活动的;

(六)泄漏国家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行政处罚(除治安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受到刑事处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罚款或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持刀具等凶器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二)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首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群殴的组织者或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七)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八)采取各种方式使事态扩大,或寻衅滋事、威胁、恐吓受害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九)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应根据责任大小承担受伤者的医疗费等,并对损坏的公私财物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外,学校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抢劫、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伙同作案为首者,从重处分;

(二)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按偷盗论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情节较重或造成较大损失(价值在1000元及其以上),除予以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调换寝室者,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搬回原寝室外,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人员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违反住宿管理规定,不假在外留宿、晚归一次者,给予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含两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外租房者(含丁香水榭),给予警告处分,并限期两天内搬回学生宿舍;限期内仍未搬回学生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限期五天内仍未搬回学生宿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在外租房期间造成他人或自己损失的自行负责;

(五)扰乱学校住宿管理秩序,就寝时间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影响他人休息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饲养宠物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传播疾病、影响公共卫生安全动物的,一经查实,对宠物饲养者给予警告处分,并限期三天整改;限期内拒不整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饲养宠物引发不良后果和造成的损失由宠物饲养人全部承担;

(七)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相关规定,对在寝室内私拉乱接电源、使用违规电热器具,私自煮饭,存放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以及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它一切不安全物品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部门规定对违规危险物品进行暂时收缴保管;对在消防通道摆放非机动车、鞋柜、晾衣架及其他物品堵塞消防通道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按要求整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承担相应责任对在宿舍内抽烟、煮饭、违规使用电器等,因个人行为过失造成火灾,对烧毁公私财物除予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未刷门禁卡,通过跨越闸机方式进出学生宿舍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九)向宿舍阳台窗外、楼道丢垃圾等违规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在宿舍内赌博、酗酒、播放、传播淫秽和反动录像制品及书刊资料的人员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按有关部门规定进行收缴;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检查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未按规定程序报告卫生科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可以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礼堂、运动场、会场、教室、图书馆、食堂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 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 在课堂、会场、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校园秩序的;

(四)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五)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第十六条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拥有或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大功率电器、易燃易爆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承担相应经济赔偿;

(二)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或弹簧刀等其他管制刀具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在校外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比照前款处理;

(四)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2周以内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擅自离校连续2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或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在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及日常生活和节假日中,不遵守学校纪律或不按学校要求活动者,所造成的后果自负,对违纪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1. 私刻、伪造公章;

2. 伪造教师、学校各部门工作人员签名;

3. 伪造或涂改成绩单、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三)冒领、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采用造谣、诽谤、骚扰、侮辱或恐吓、跟踪等手段,给他人造成心理或身体伤害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酗酒滋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酒后发生的损害行为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七)在校园内公共场所与异性交往行为不文明,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八)到社会公共场所参与非法陪侍活动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九)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录音、录像或在网络上发布、传播、下载反动、淫秽内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卖淫、嫖娼或组织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参照以上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或聚众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实践性教学(含社会调查、实践、实习)学生弄虚作假由他人代写调查报告、心得、体会等,一经查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生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学时累计达到下列情形者,给予以下处分:

1. 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 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 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社会实践活动、军训、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算。

第二十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过程中有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及其它类似情节的;

4.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和做其他标记的;

6.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的;

8.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因考试违纪者,该门课程本次成绩计零分,同时给予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拒不接受教育或两次及以上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 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

6. 故意撕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考号等信息的;

8. 未经允许,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 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11. 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及其它类似情节,经监考教师提醒或警告仍不改正的;

因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本次成绩计零分,不能参加学校正常补考,同时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作弊后拒不接受教育或两次及以上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严重违纪:

1. 代替别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2. 组织或者参与在国家考试中团伙作弊的;

3. 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4. 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人身权利的。

对考试严重违规违纪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术道德者(剽窃、抄袭、造假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应按时、文明离校。

(一)毕业生离校前违反本办法者,按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视其情节,予以缓派直至取消报到资格;被取消毕业报到资格的学生,其善后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毕业生在校时的违纪行为,离校后被查出者,仍按本办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和材料寄毕业生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在查处违纪事件中,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有弄虚作假等妨碍查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审批权限与报送程序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审批与报送程序

(一)处分的审批与报批机构

凡涉及考试违纪或作弊的,由二级学院负责组织调查,提供处理报批材料(含报批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处理。

凡涉及思想品德、学习秩序、校园纪律的,由二级学院负责组织调查,形成处理报批材料,报学生处处理。

凡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触犯法律的,由安稳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提供处理报批材料(含报批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报学校校长办公室审议审批。

(二)处分的审批权限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院务会商定,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批;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负责组织召开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进行合法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负责组织召开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进行合法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会议审批。

(三)处分的报送程序

1. 调查。凡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由该学院组织调查,有关部门协助;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二级学院以上的学生违纪,应按照违纪分类交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调查。

学生违纪的调查,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如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情况特别重大,涉及面广,一时无法查清,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在查清后再作处理。

学生违纪的调查,由牵头调查部门对其违纪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调查材料应包括学生本人的陈述材料,对违纪事实及情节的证明材料等)报送相关审批机构审批。

2. 告知。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涉及处分处理的相关部门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3. 行文。学生违纪受处分者由学校办公室以学校名义行文,行文送达日期即为生效日期;开除学籍的,由学校办公室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4. 公布。除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机密等特殊情况外,所有处分都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5. 处分决定书的填写。学生违纪受处分者,学生处审批或报批的由学生处填写,教务处审批或报批的由教务处填写。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6. 送达。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告知书下发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采取直接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送达或校内公告1周等方式予以告知学生;已离校的,学校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校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在处分决定书下达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

7. 归档。处分材料由学校档案室按规定归档留存;处分文件由学生档案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归档。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

(一)对违纪学生,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审批或报批部门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如下处理:

1. 属认识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做好工作;

2. 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3. 学生的申辩材料及相关报告应归入学生处分材料,作为学生处分报告的附件;对学生正式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审阅学生的申辩材料。

(二)学生对违纪处理提出申诉的,按《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六章 处分影响期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处分影响期的解除

(一)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处分影响期至少为三个月;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处分影响期至少为六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影响期至少为一年。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

(二)受纪律处分的学生,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影响期满时,由本人写出解除处分影响期的书面申请,经班级鉴定,辅导员提出意见,逐级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审定后解除。

学生解除处分影响期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以学校名义行文,相关材料由学校档案室和学生档案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归档留存。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有特别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章  处分归档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正式生效后(对提起申诉的,在申诉终结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指定人员与保卫部门一起予以办理并记录在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由受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及时向学生公布。学校认真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校实施学生管理规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凡涉及到学生学籍、学习纪律的内容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余内容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91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