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0日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院制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由院长颁布实施。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于我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既要照顾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系、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对原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和按照规定程序撤销、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在学院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若调离学院,或其他原因长期离院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任期未满离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教代会在换届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学院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含科研人员和兼职教师)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或可增设副秘书长1人)由校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主席团的职责是:(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三)听取和汇总各体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四)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五)草拟大会决议;()主持选举;(七)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各专门委员会在教代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委员和教代会代表团团长、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联席会议应邀请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为学院工会承担和完成教代会工作任务配备必要的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它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并经院党委批准后施行,在施行中不断充实和完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院工会,修改权归院教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