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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0日浏览次数: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为推进科技平台规范化管理、优化结构、凸显特色,促进科技平台开放共享与协同创新,促进我校科研平台持续发展,增强科研平台在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速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全面提高学校的研发水平和服务能力,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重庆市科技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73号)等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技创新平台层次

科技创新平台划分为:校级、市级和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

第二条  科技创新平台的设立

(一)学校坚持就高建设原则,将科技创新平台设立在二级学院,原则上每个二级学院建立一个科技创新平台,且科技创新平台研究方向应相对一致。其中校级科技创新平台名称为“二级学院+研究方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公共创新平台、协同创新中心、创新服务平台)”。

(二)每一个聘期科技创新平台设置数量:国家、市级以上级批文为准,不限数量;校级原则上不超过5个,校级与市级以上的平台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原则上不再设立。

第三条 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聘任

(一)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必须为校级及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原则上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由校领导担任负责人。

(二)校级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由二级学院在获得校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教师中选聘,报学校批准,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由市级及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本人申请,学校聘任。

(三)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聘期为3年。若连续两个聘期不能晋升为上一层级的科研创新平台,原则上不能再提出申请。  

(四)学校以文件形式聘任学术技术带头人为所在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记入个人档案。

第四条 科技创新平台职责

(一)科研创新

1.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和省(部)科技攻关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且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负责本平台的科学研究工作。

2.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动态和发展方向,在保持本学科、专业特色和拓展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献计献策,组织协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初审。

(二)学科(专业)建设

探索学科(专业)建设上的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互动模式,科学实践教学与科研相长并进。通过凝练研究方向、凝聚学术团队、承接科研项目、健全运行机制等方面推进学科(专业)建设。

(三)人才培养

积极培养年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推动学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所在平台的学术梯队建设工作,任期内培养2名及以上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

(四)科技成果转化

加强校企、校地合作,推进与企业全方位开展产学研合作,达到与优势产业及骨干企业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五条 科技创新平台管理

(一) 科技创新平台实行分类管理

1.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由科研与合作发展处牵头负责组织、申报、建设、考核和奖励,落实资金、场地和设备,确保专项资金合法规范使用,督促完成工作任务。二级学院和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负责具体事务,经费使用权、团队成员选拔权归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

2.校级科技创新平台由科研与合作发展处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考核和奖励,二级学院负责科技创新平台筹建、成员选拔、日常运行管理等工作,经费使用权归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

(二)平台配置

1.科技创新平台申请条件

1)国家级及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条件: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申报。

2)筹建校级科技创新平台成员的申请条件:

以学校二级学院科研院所(中心)为依托,在科研院所(中心)选拔科技创新平台成员。研究方向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特色,有较好的学术积累,有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业)支撑,具有团结协作,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科研人员。

2. 科技创新平台的选拔

1)科技创新平台主要由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在全校“双师”教师中选拔(本二级学院人员应达到团队总人数的60%),其中科技创新平台中至少有2名中青年教师(青年教师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平台成员原则上可再兼任1个教学名师工作室、专业(课程)建设团队、技能大师工作室、科技创新平台中的成员。

2)选拔名额:校级、市级、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成员原则上分别选拔5-8、8-12、10-15人。

(三)经费管理。学校对科技创新平台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科研与合作发展处定期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四)档案管理。科技创新平台建立专门档案,包括申请表、批文、成员信息、重大活动记录、业绩、年度计划及实施情况、聘期计划及实施情况、考核情况等,分年度整理过程性电子资料归档科研与合作发展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该科技创新平台

1. 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

2. 在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3. 考核评估不合格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4. 负责人出现学术造假的。

第六条 科技创新平台考核

(一)科研与合作发展处牵头,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成立考核小组,对各层级科技创新平台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对象主要为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及成员。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负责成员考核,不合格者劝其退出科技创新平台。当成员数量出现缺额时,科技创新平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程序吸收符合条件,有发展潜力的新成员进入科技创新平台,并在学校科研与合作发展处备案。成员届中可调整一次,调整名额不能超过总人数的1/3。

(二)考核内容及形式

1.考核内容。根据科技创新平台职责,主要考核自身建设情况、计划实施、科技创新平台发挥情况、成员培训学习效果情况、科研创新、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

2.考核形式。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主要采取现场答辩、深度访谈、资料查阅、成果检验等方式进行整体评估,且工作周期内实行年度过程性评估和聘期终结性评估科技创新平台。按照学校施行的《科(教)研工作量认定与考核办法》开展自我评估工作,计算相应的年度工作得分;考核小组核实得出量化分数,校级、市级、国家级平台聘期内累计得分应达到1000分、1500分、2000分。

3. 科技创新平台聘期任务一览表

科技创新平台聘期任务为项目、论文、专利、获奖、社会反响等5项任务,单项任务中只需完成其中一条即可。校级科技创新平台至少完成2项,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至少完成3项,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至少完成4项。

考核内容

目标任务

项目

1. 主持省部级重大项目或国家级重点项目;

2. 累计纵、横向到款额50万以上(其中横向项目经费按照50%比例折算);

论文

3. SCI1区刊物,《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单位,第一作者);

4. SCI、SSCI、EI源刊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不含会议论文);

5. 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2篇以上;

专利

6.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3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按照5:1核计);

7 累计专利转让收益50万以上;

获奖

8. 学校为主要参与单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四)或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9. 作为主持人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

10. 作为主持人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2项;

社会反响

11. 研发成果填补了国内相关领域的空白,或在国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需学术委员会认定);

以上所指的成果应与平台的研发方向有一定的相关度。

(三)考核要求

科技创新平台以三年为一个工作聘期制定工作总计划。为加强过程性管理,科技创新平台每年需制定分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原则上第1、2、3年度的工作完成量应达到聘期内总工作量的35%、35%、30%。三年聘期结束时的考核,不同层级的科技创新平台必须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政策支持

(一)科技创新平台场地规划建设。学校聘任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在正式文件颁发3个月内落实建成。各二级学院为下设科技创新平台提供一定面积的工作场所,国家级、市级、校级科技创新平台面积分别参照200平米、150平米、80平米配备。

(二)学校原则按照国家级、市级、校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一次性最高配套50万、30万、10万元的运行建设配套经费(主要用于场地装修、设备配置等),如果低于上级配套经费,按照1:1补足。

第八条 激励措施

(一)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及成员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科(教)研考核工作量,其余成果纳入平台考核计分项,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奖励绩效发放依据,高出部分可报科(教)研奖励。

(二)聘期内,配套建设无上级文件明确经费支持额度的,学校按国家级、市级、校级科技创新平台团队60万、40万、20万元绩效奖励。建设期间对科技创新平台升级的,按照差额予以相应补助。

(三)实际完成当年工作量60%及以上为合格,实得年度奖励经费=(年度工作完成量/年度工作计划量)×应得年度奖励经费。

年度奖励经费将分年度发放,第1、2、3年度应分别发放35%、35%、30%。聘期结束应完成考核指标,否则按照以下标准扣发奖励:

1. 校级科技创新平台,每少完成1项任务扣奖励总额15%;

2. 市级科技创新平台,每少完成1项任务扣奖励总额10%;

3. 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每少完成1项任务扣奖励总额7.5%。

(四)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所得个人奖励经费不能超过实得年度奖励经费的30%(业绩成果同样不超30%)。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科技创新平台将被取消有关待遇。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文件或规定中有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研与合作发展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