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与学籍管理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1日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行为,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撤销、变更相应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意见和要求;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守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人数应为单数),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理或者处分出具决定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对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

(三)取消学籍、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递交的申诉申请书阐明下列内容,同时附上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一)申诉人姓名、班级、学号、联系电话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的;

(三)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已受理的。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书面告之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并书面告诉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的,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视为放弃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书面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执行。对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申诉,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被处分学生有权申请继续留在学校,是否准许,由校长办公室或者专门会议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采取书面审查原则处理申诉,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展开必要的调查。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如果相关人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委员的人数为7人及以上,且为单数。

第十五条  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诉学生、原处理部门或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当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学生或原处理部门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1. 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2. 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3. 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4. 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或反对的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有关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相关部门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有关部门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以学校名义作出复查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复查结论进行研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包括处理决定、事实、理由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加盖公章后,采取直接、书信或公示等方式送达申诉人及原作出决定部门。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第二十三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相应工作,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及时向学生公布。学校认真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校实施学生管理规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