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与学籍管理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4日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在籍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

学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重庆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一次性就业率及资助工作业绩等因素将名额分配到学校。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获得过学校级及其以上表彰奖励。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细化条件

(一)学习年限要求

1. 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 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3. 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二)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年级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年级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推荐名额

第六条  学校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给我校的名额,各二级学院在学校统一部署下,按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的条件组织学生申报,择优评审推荐。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九条  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提出申请,并向所属学院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对本学院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按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享受国家奖学金初步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综合各二级学院所上报的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后,再进一步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呈报重庆市教委审批。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每年1130日前,学校根据上级批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受处分、留校察看、被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者,学校将予以停发,尚未发放的国家奖学金部分,由学校按照继续用于资助符合《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同时对获奖学生要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他们合理使用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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