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
出租、出借收费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以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渝教财〔2014〕87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相关制度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学校占有、各单位具体负责管理的房屋、土地、车辆、设备、家具等资产。
第三条 资产出租、出借,须在确保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按照相应的审批流程,经批准后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二级单位。
第五条 严格执行学校“收支两条线”的财经管理制度,各种形式的收费均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一收取,主办部门或个人严禁以任何形式自行收费,坚决杜绝任何部门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收费流程
第六条 收费流程
1. 各部门根据收费情况开具“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费通知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2. 缴款人持本部门出具的“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费通知单”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缴费。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收费标准
凡国家或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没有统一定价的,由学校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参照市场行情,根据设施设备折旧费、使用费、维护费、人工费、消耗费、技术服务费等费用综合构成收费标准。
1.学校教学设施设备出租、出借收费标准见附件1。
2.学校经营性房屋租赁收费标准:
(1)门面以公开招标价为准;
(2)招待所办公楼辅助用房100元/天.间,丁香水榭1栋120元/天.间;
(3)校企合作单位向学校租赁的房屋,以双方签订合同金额为准。
3.学校会议室收费标准见附件2。
4.学校体育场馆收费标准见附件3。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分配办法
学校教学设施设备出租、出借(含技术服务)按出租、出借年收入额(技术服务合同约定金额)的50%归学校所有,余下的50%扣除劳务、维修、维护等费用后的结余转入二级部门发展基金(见附件4)。
学校经营性房屋租赁收入资金分配:
以年度实际收入与当年学校核定的目标收入的差额作为当年计提租赁收入的基数,按一定比率计提部门发展基金。租赁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之内的部分按15%计提部门发展基金,租赁收入在100~200万元(含200万)之间的部分按10%计提部门发展基金,租赁收入超过200万以上的部分按5%计提部门发展基金。
3.学校会议室出租、出借年收入额的50%归学校所有,余下的50%扣除劳务,耗材等费用后的结余转为部门发展基金(见附件4)。
4.学校运动场出租、出借年收入额的50 %归学校所有,余下的50%扣除劳务,耗材等费用后的结余转为二级部门发展基金(见附件4)。
第五章 收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学校纪委办、党政办公室督查科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未按学校要求、依据、标准等收费行为,应责成相关责任部门限期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