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共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 (教政法〔2020〕8号)与《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测评指标体系》以及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加强全市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具体措施》(渝教工委发〔2021〕19号)精神和工作要求,深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不断加强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和保障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顾问资格和丰富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由学校聘任、全面负责本校法律事务工作的正式在编职工。总法律顾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直接对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三条 学校法律事务处理实行总法律顾问负责制。
学校组建法律顾问工作组,总法律顾问负责统筹协调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以及学校法治宣传员开展学校法治工作。
第四条 总法律顾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自觉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秉公尽责,严守法纪,团结协作,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注重建立健全学校法治工作体制机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总法律顾问由学校聘任,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执行教育部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教委的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发展和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学校法治工作规划、制度和举措并实施;
(二)参加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学校法治工作;
(三)定期召开法治工作会议;
(四)每年向学校党委汇报1次法治工作,每半年向校长办公会汇报1次法治工作;
(五)负责指导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和法治宣传员开展工作;
(六)对标高校法治工作测评指标,定期对学校法治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和考核;
(七)每年组织开展法治工作专题报告不少于3次,开展法治工作专题培训不少于2次;
(八)为师生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推动建立健全完善师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
(九)列席学校决策性会议,负责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并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十)负责组织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废止等事宜;
(十一)负责统筹处理学校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相关法律事务,对学校重大舆情、信访案件、突发事件等处理提供法律意见;
(十二)协助梳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法律风险,健全学校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十三)负责建立学校法律文书清单制度,审查以学校名义出具的法律文书;
(十四)协助做好学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述职述法工作;
(十五)统筹开展好系列法治宣传活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并及时形成新闻报道或信息;
(十六)指导管理好学校法律爱好者协会以及开展好协会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完善学校法律风险清单及处置办法,建立案例库;
(十八)完成学校交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作出法律意见建议时,应当充分征求和听取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和相关单位的意见,以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
第七条 推进学校法治工作信息化进程,探索可视化、动态化、标准化的法治工作制度。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担任学校正处级职务或取得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正式在编职工;
(五)具备胜任总法律顾问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
(一)学校法治办公室提出总法律顾问拟聘人选,人事处负责考察;
(二)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签订总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书;
(四)总法律顾问实行聘期制,两年为一个聘期,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十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事由或行为之一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予以解聘:
(一)因调任、转任、辞职、退休等原因,不便履行职责的;
(二)发生违背师德师风规定的事件的;
(三)作为纪检监察对象被立案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四)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的具体责任不力,出现意识形态工作追责问责十种情形之一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较大涉稳事件或案件、出现群体性事件,并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发生失密、泄密事件的;
(七)在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造成学校声誉或经济重大损失的;
(八)其他学校领导小组认为应当予以解聘的事由。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试用期为6个月),学校法治办对学校总法律顾问、兼职法律顾问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在正式聘用后,按照总法律顾问160学时/学年、兼职法律顾问80学时/学年的标准,抵扣个人教学工作量。
第十二条 学校法治办对总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评估。年度考核意见和终期评估意见作为总法律顾问是否解聘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法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