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贯彻“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修 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健全和完善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范学院党委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实施办法(试行)》(渝委发〔2015〕20号)、《重庆市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
法》(渝委发〔2015〕1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重庆市教委关于健全和完善高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渝教工委〔2015〕99号)精神,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二条 决策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原则。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和合法性。
(二)坚持民主决策原则。要坚持民主集中制,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三)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学院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根据党委研究决定,研究提出部署落实 “三重一大”的具体方案。
第三条 决策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院党委会为我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会议决定事项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提出,议题经学院党委书记与党委成员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学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办学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科研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的制订等。
4.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包括教学改革、机构改革与调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
5.全院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推荐和全院性的奖惩事项等。
7.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包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年度招生计划及方案等。
8.教师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9.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和建设,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等。
10.工资、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校园安全稳定、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12.校办企业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学院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3.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4.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重要工作。
15.其它应当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内容包括:
1.学院副科级及其以上干部(或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2.校级、中层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的职务推荐。
4.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确定及调整。
5.向上级推荐表彰或学院表彰教职工。
6.其它到校外任职干部的推荐。
7.向校外学术、社团等社会组织推荐教职工。
8.其它应当属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内容包括:
1.省市级、国家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国内外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基本建设项目及其变更、实习实训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和教学图书、设备采购等。
5.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6.学院贷款项目。
7.学院大型庆典活动。
8.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金额在50万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万元及以上的由党委会研究决定。主要内容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备用金的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3.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方案。
4.学院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5.其它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五条 决策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提交专项报告。
1.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干部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2.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3.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规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由学院党委集体研究决策,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具体程序参照《中共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情况紧急外,不得临时动议;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学校纪委副书记应列席党委会,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会确定。
第六条 决策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定后,由党委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二)凡属党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所有党委班子成员必须认真执行,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严格执行。
(三)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及时修正完善。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第七条 纪律要求
(一)学院重大事项未按本办法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未按规定程序议事、参会人数未达到要求、会议材料不齐全等,均视为违规,要立即纠正,重新议事。党委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对研究的“三重一大”问题,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特别是涉及对当事人看法和决定的形成过程,决不允许外传、泄漏,违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与会人员责任。
(三)大额资金使用、调拨事项一经党委集体决策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金额和用途。大额资金一律通过转账支票支付或网上银行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八条 监督检查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三重一大”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高等学校党务、政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院“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校级党委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党委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学院纪委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未经党委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可提出质询,或向上一级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九条 责任追究
(一)学院党委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承担主体责任,纪委承担监督责任。因决策或执行决策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决策而个人决定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形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不决策或决策不当,造成学校事业发展丧失机遇和重大损失的。
6.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既要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又要追究纪委的监督责任。
(三)对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将严格执行“一案双查”,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实行问责或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