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二级单位改革与发展。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关于印发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工委〔2016〕80号)《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在二级单位民主管理中的体现,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贯彻上级工会的指示,积极推进二级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调动本单位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成学校和二级单位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二级党组织(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应当加强对二级教代会、工会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确保二级教代会制度和职权的落实。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和校工会的工作指导,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本细则中的“二级单位”是指学校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细则中出现的“本单位”,均指学校“二级单位”。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知情权: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二)参与权:参与讨论与本单位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绩效分配实施方案、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制度办法;
(三)建议权:对本单位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专业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教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代表教职工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本单位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监督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以及通过多种方式对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二级单位党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二级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大会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依规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协助学院(部门)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以教研室、中心、科室或工会小组等为单位提名,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先进性。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到会教职工人数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当选的代表必须获得选举单位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
(一)凡与学校或单位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
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具有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的资格。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公道,工作认真,有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应以教师为主体,教学科研一线的专任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要保证一定比例的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非编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可实行互任制,任期与二级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原选举单位应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更换或补选。更换或补选结果应及时报学校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向学院(部门)和上级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有对二级教代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可向学校工会、纪检监察部门等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二级教代会决议,完成二级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及时向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二级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带头遵守学校、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遵守二级教代会组织规则,定期召开二级教代会,支持二级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部门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人员经选举产生组成,一般为5-7人。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和部门工会实行主要领导合一的原则,即学院(部门)教代会主席团团长原则上由部门工会主席或由具有一定工会工作经验的干部担任。
第十九条 教职工人数在80人及以上的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代表人数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人数的30%-40%的标准确定,具体比例和人数由二级单位确定;不足8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会议表决结果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应到代表通过方为有效;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会议表决一般采用无记名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工会是二级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包括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和安排意见,并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批;教代会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代表等。
(二)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组织代表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与落实。
(三)工会主席参加学院党政联席(院务)会议。组织代表参加本单位重大事项的讨论与决策,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诉和建议,并予以妥善处理。
(四)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理论知识,提高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五)学院(部门)设立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机构(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考核聘任、评优奖励等工作机构)都应有部门工会委员会选派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设立女工、青年、提案、维权、教学、科研、福利待遇等委员,完成二级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对二级教代会负责。
第五章 大会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召开期间,应由本单位行政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二级单位工会应向大会作工会工作报告、经费使用报告等;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也应提交大会讨论审议,大会应形成相应的决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