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无形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专有权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包括:
(一)商标权和校誉;
(二)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权;
(三)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
(四)土地使用权;
(五)特许经营权;
(六)购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无形资产;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和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计量和入账价值的确定;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无形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实施对无形资产的统一领导。建立由无形资产主管部门、业务归口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各管理机构应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组,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党政办公室、科研合作交流处、图书馆、基建后勤处、信息技术中心、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建立无形资产的分类明细账务;
(三)负责审核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手续;
(四)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登记、清查、统计汇总;
(五)督促相关业务归口部门组织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六)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无形资产按类别划分归口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具体的日常业务管理。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分工: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商标权和校誉的管理;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无形资产等的管理;图书馆负责数字资源库、文字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美术、教材、辞书、规范汇编、文档资料及成型的设计构思、草图、手稿等文献资料管理;基建后勤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和特许经营权等的管理;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网络域名和计算机应用软件的管理;教务处负责教学软件和教学资源库的管理;学生处负责创新创业资源和成果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范业务管理流程、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根据使用部门(使用人)提出的申请,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界定、计价和产权登记;
(三)负责登记造册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明细台账;
(四)负责组织实施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五)负责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申请,组织相关鉴定工作;
(六)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内部报批手续;
(七)负责无形资产的对内、对外使用许可和管理,必要的许可需报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八)负责组织学校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决策、成果转化等事宜;
(九)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无形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十)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制定并组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
(三)负责无形资产的采购申请、调研论证;
(四)负责实施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产权登记;
(五)提出无形资产投资、使用许可、处置申请;
(六)负责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方法、产品等无形资产转化的申报、实施等工作;
(七)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八)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无形资产取得与登记
第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取得,是指学校依法取得无形资产的专有权(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创设、划拨或授权、交换、接受赠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授权等。
(一) 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二)各部门外购无形资产应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应考虑经费可能并进行充分调研论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二条 学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收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采购应由采购人申请事先做好论证或咨询工作,须经相关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同意,业务归口部门应对无形资产采购申请审核把关,所采购的无形资产应符合使用需求,防止采购浪费。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采购程序,按照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采购申请人负责组织验收,必要时由采购申请人、归口业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共同验收,并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办理无形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权利的取得或保护需要国家有关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的,使用部门(使用人)或归口业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产权注册登记,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权。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变动,包括取得、变更使用人和管理人、处置、许可使用等,都应经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同意,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履行变更登记、处置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照本办法及政府会计准则有关无形资产的规则和要求做好登记入账工作。
第四章 无形资产内容和计价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资产在促成学校获得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第十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具体内容:
(一)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包括校名和字体、校徽和图形、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有声望的重点单位及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注册商标、服务标记、未公开的技术、经营、服务、管理等信息)的权利;
(二)校誉:是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三)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占有和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专利技术和专项技术(包括产品、技术、工艺、配方、方法、材料、设计等)以及技术秘密;
(四)著作权:著作权亦称版权,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力(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美术、教材、辞书、规范汇编、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及成型的设计构思、草图、手稿等);
(五)专有技术:即非专利技术,或称技术诀窍,是指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使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六)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有关活动的土地,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
(七)特许经营权:是指学校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接受另一单位有偿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八)应用软件: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依照协议约定可归学校使用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和系统平台视为学校无形资产;
(九)网络域名:学校网站在因特网上的名称、特有标志图形,是浏览者访问学校官方页面的重要途径;
(十)数字资源库:学校融合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及多媒体技术相互形成的以数字形式发布、存取、利用的信息资源;
(十一)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经学校使用部门和业务归口部门认定满足(第十八条规定)条件,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进行统一记账,对于价值较小(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经济和社会效益低或没有登记必要的,可以不予记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的律师费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其他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单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确定;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或评估值计价;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或专业人员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二十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后续日常维护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值。业务归口部门应加强无形资产的定期清查和价值评估,对于无形资产价值已丧失或减值的,应及时办理价值核销或变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应按照会计核算设置账务体系,在不同的管理部门分设总账、明细账、台账和备查账,财务部门建立总账、资产部门建立明细账、业务归口部门建立台账、使用部门建立备查账。定期或不定期对无形资产账务进行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以及账外资产。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费用或经济价值、或已产生费用但未取得权利认证时,由无形资产业务归口或使用管理部门备查登记。当无形资产产生其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再进行资产入账登记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根据无形资产使用(受益)年限分类,学校无形资产主要采取摊销和不摊销两种情况。对于期限型的无形资产,按其明确或预计有效使用期限采取直线摊销方法进行价值摊销,摊销金额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对于无期限型的无形资产,由于价值不会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而减少,可以无须价值摊销。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五章 无形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实行学校和单位、部门、个人分级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履行统筹管理职能。所有无形资产按业务归口部门进行分类管理,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执行监管,由采购申请(使用)人负责具体日常管理,采购申请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由实际使用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拟对外使用无形资产需向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提出审批意见,经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备案,根据“三重一大”原则,自行报学校相关会议审议批准。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或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学生组织用于学校的宣传、教育、教学、科研、对外交流、学生活动等使用无形资产的,可以不经审批许可。
第三十一条 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学生组织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进行经营或收取费用的,须经无形资产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学校会议审议授权许可,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数据库统一管理机制,由图书馆(信息中心)对数据库进行业务归口管理,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具体办法细则由图书馆(信息中心)负责制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学生组织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应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学校有权根据情况随时终止该使用许可。
第三十四条 学校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使用本校的无形资产,但政府行为和特殊需要经学校授权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校外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包括对外投资),须由具体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业务归口部门审核把关,经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备案,根据“三重一大”原则,报学校相关会议审议批准,必要时报请上级部门批复。
第三十六条 校外单位和个人的许可使用,应由申请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签订书面许可合同,并对无形资产使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有损学校形象和声誉的,应及时纠正或解除合同,必要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个人持有或具体管理无形资产的,离校时应交还学校,并办理相关变更交接或处置手续。
第三十八条 各使用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其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合理收费,并定期检查清理,日常监管中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依法收回或公告。
第三十九条 对于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使用部门或业务归口部门应及时向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主权界定申请或法律仲裁。
第四十条 各业务归口部门应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可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财务与资产处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各使用部门和业务归口部门应每年自觉对无形资产定期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报告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请示学校做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值进行检查。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重新估计变更无形资产的备查账簿,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使其为高校创造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降,在以后的年限内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
第四十三条 根据多方面充分论证分析,无形资产业务归口部门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将无形资产的账面值予以转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已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向学校做出报告,并将无形资产合同和清查报告定期向财务与资产处登记报备。学校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者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交换、报废、撤销、赠与、注销等。
第四十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处置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报批手续的,应当进行报批。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执行,其他单位、部门和机构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十七条 学校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申请报告;
(二)业务归口部门组织专业技术鉴定;
(三)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四)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处置审批权限,经学校会议审定,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还需履行报批手续;
(五)业务归口部门和使用部门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六)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复和处置手续办理无形资产核销下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无形资产处置应由业务归口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原则上处置价格不低于评估值。
第四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各部门应规范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五十条 学校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要严格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的,使用或业务归口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同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形资产的使用人、持有人和管理人等应当尽职管理、竭诚维护,不得损害学校的无形资产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于无形资产管理和使用表现优异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于未尽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当,造成无形资产损失或损害的单位、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个人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损失的,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五十六条 对于侵害学校无形资产权益,造成学校严重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上级有最新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2021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