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捐赠(准捐赠)行为,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市本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分为接受捐赠(准捐赠)和对外捐赠。
接受捐赠(简称“受赠”)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校外单位或社会各界人士、个人自愿把各类资产无偿赠予学校的行为。受赠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归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畴,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准捐赠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校外单位或社会各界人士、个人将仪器设备、软件等资产的使用权捐赠给学校,但受赠资产所有权不属于学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将尚能使用或拟报废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扶贫、赈灾等。
第三条 捐赠类别主要是包括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以及相关使用权利和校区捐建基础设施等。
第四条 所有接受捐赠(准捐赠)和对外捐赠必须签订协议或捐赠方意向书,协议中明确捐赠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新旧程度、应用范围以及产权归属等事宜。
第五条 受赠(准捐赠)和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职能职责
第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别对受赠(准捐赠)和对外捐赠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一)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受赠(准捐赠)和对外捐赠资产的账务统筹管理,以及受赠和对外捐赠货币资金的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类受赠(准捐赠)和对外捐赠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以及受赠(准捐赠)和对外捐赠专利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党政办公室负责政府、其他企事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受赠(准捐赠)和对外捐赠资产归口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受赠(准捐赠)和对外捐赠图书及文献资料(包括图书、期刊、录音带、录像带、影碟)、媒体资源、文物及陈列品等的归口管理;
(五)学生工作处负责政府、其他企事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的归口管理;
(六)二级学院等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受赠(准捐赠)和对外捐赠仪器设备、软件等的出入库办理与日常管理;
(七)其他受赠(准捐赠)和对外捐赠资产,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规定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入库入账与管理。
第三章 受赠资产管理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及人员接收受赠资产前,须向各业务归口部门(科研处、党政办、图书馆、学生处等)申请,并就捐赠资产进行价值认定,如有附加条件的捐赠,应在受赠说明中具体写明(如利用学校资源等),由业务归口部门对受赠资产协议进行审核,确认资产数量、价值、产权归属等相关信息,报分管业务院领导批准后,经院长审批或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后签订捐赠协议。
第八条 受赠资产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建立健全受赠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各二级部门建立明细备查台账。
没有指定用途的捐款,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筹安排;没有指定用途的非货币性受赠资产,由学校业务归口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统筹调配,相关部门具体管理。
指定用途的捐款,遵照捐赠协议和捐赠者意愿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指定用途的非货币性受赠资产,按照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
第九条 受赠资产应是可使用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和入账手续。
(一)受赠的货币资金,捐赠人直接通过银行转账至学校账户,注明捐赠项目、捐赠者信息或联系方式等,并及时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二)受赠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及时办理资产验收入库和转固入账手续,资产验收参照购置资产验收程序执行。
(三)受赠的其他非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由受捐部门自行办理资产验收入库手续。
第十条 受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如下原则确认:
(一)捐赠方提供了价值凭据的,按照标明的金额,加上学校接受固定资产直接费用(包括负担的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相关税金等费用)入账;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价值凭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提供近两年同类产品对外销售合同及发票等复印件证明资料),加上接受固定资产直接费用入账;
(三)受赠旧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该资产根据新旧程度折旧费用后的余额入账;
(四)受赠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无法确认价值的,由受捐部门聘请专家评估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入账。
第十一条 对受赠资产中未达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入库标准的,由各受捐部门自行按照耗材与低值易耗品进行验收、领用、发放管理,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纳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的受赠资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程序办法和账务核销。
第四章 准捐赠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准捐赠资产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一)校企合作在校园内共建实训基地,合作企业投入的仪器设备;
(二)合作企业投入的仪器设备在企业内,学校只是通过双方合同或协议,面向校内学生提供实训条件;
(三)校企合作共建产业园,建设地点既不在校园内,也不在合作企业内,合作企业投入的仪器设备。
准捐赠资产由科研处(校企合作处)归口管理,负责合同审核和统筹接收准捐赠部门具体使用。
第十四条 接收的准捐赠资产,由准捐赠方、受赠方及校企合作处填写准捐赠申请表,经双方签订协议,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建立准捐赠资产备查账。
第十五条 准捐赠资产的价值参照第十条受赠资产入账价值原则确认。
第十六条 接收准捐赠部门要明确相关责任人,加强日常使用管理,负责办理准捐赠资产的核销程序。
第五章 对外捐赠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的,属于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必须遵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需遵循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办理流程:由捐赠部门提交拟对外捐赠申请,经技术部门鉴定、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查,并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审批,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向市教委或市财政履行报批程序。未按上述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的,未经学校审议通过,未经上级批准,不得对外捐赠。
第十九条 对外捐赠应由拟捐赠部门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内容包括:捐赠事由、捐赠途径、方式、责任人、数量、金额、资产的购置日期,资产编号,交接程序等。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后须向受赠方取得合法有效的接收凭据、票据等,并将上级批复、捐赠协议、凭据、交接手续等及时在资产系统中办理产权变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受赠资产均为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第二十二条 受赠货币资金,一律转入学校指定账户财务统筹管理;接受捐赠的软件、设备等物资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务管理,业务归口部门负责履行监管,受赠部门负责保管与使用;接受捐赠的工具、耗材类物资和服务,由受赠部门负责进出库管理。
第二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使用方式,有权了解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和捐赠项目的落实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受赠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用途和使用方式,若确实需要更改,受赠部门必须征得捐赠人同意或业务归口部门批准,并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报备。
第二十五条 受赠资产应按国有资产办法进行清查盘点,受赠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受赠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捐赠人和业务归口部门通报受赠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接受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以及上级部门检查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私自以学校或所属部门名义对外募集捐赠,或在接受捐赠时擅自向捐赠方做出不实承诺,影响学校形象、声誉的,学校将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私自以学校或所属部门的名义对外捐赠的,学校将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及其使用、管理中,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隐瞒、截留、私吞学校受赠资产,或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借对外捐赠名义转移、贪污、侵占学校资产的,或借机额外销账贪污的,学校将严格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