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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市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5日浏览次数: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

重庆市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重庆市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优质校建设工作按市教委、市财政局批准的《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和《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的要求有效实施,顺利实现项目建设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学院重庆市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优质校建设项目)的市级财政资金、学院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原则是总体预算、分年实施,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绩效考评、动态调整。学院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院优质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按市教委、市财政局的批准方案,负责项目执行预算的审定和调整,负责审批项目资金决算报告。

第五条  学院优质校建设项目办公室严格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批准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负责项目资金的中期检查、期末验收、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投向和项目资金预算相符,保证资金有效的利用。

第六条  学院各项目建设部门是项目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批准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要求,负责项目实施,严格按项目预算分配和使用经费。各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项目资金实施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批准的项目资金预算进行总体控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指导各项目组使用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支出凭证进行审核,对资金预算、票据规范及报销标准、金额负责。

第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的预算、使用、物资采购、执行过程、实施效果、资金决算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和定期审计,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  项目资金预算

第九条  项目资金预算纳入学院年度总预算。统筹实施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批准的建设方案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根据项目资金预算审批子项目资金执行预算。

第十一条  子项目资金严格按市教委、市财政局批准的方案控制执行,不得超预算使用资金。已确定的总体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按有关程序上报,应经市教委、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调整和执行。

第四章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项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按项目专项进行专账核算。项目资金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教育项目:是指加强和改进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所发生的培训费、办公费、印刷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讲座费、劳务费等支出;

(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项目:是指完善学院现代大学制度、深化产教融合制度、人才培养衔接机制改革、人事绩效制度改革等所发生的培训费、办公费、印刷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讲座费、劳务费等支出;

(三)一流专业群建设项目:是指在项目建设中,用于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订单式、学徒制等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核心课程、特色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名师、青年教师、教师双师素质、兼职教师、技能大师等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库、实训基地、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实训室、陈列室等教学条件,技术技能积累与社会服务,质量管理与自我诊断,对外交流与合作,生产线、技术推广中心的建立等所发生的培训费、办公费、印刷费、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讲座费、安置费、兼职教师课时费、劳务费等支出。市级财政资金用于专业实训设备购置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50%

(四)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项目:是指在项目建设中,用于师德师风建设工程、高层次人才汇聚工程、校企互动双师能力培育工程、卓越师资培养工程等所发生的培训费、办公费、印刷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讲座费、安置费、兼职教师课时费、劳务费等支出;

(五)技术技能积累与社会服务项目:是指在项目建设中,用于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平台、共享公共实习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科技创新团队,社会服务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所发生的培训费、办公费、印刷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讲座费、安置费、兼职教师课时费、劳务费等支出;

(六)扩大合作与交流建设项目:是指在项目建设中,用于互派交流学习项目,国内职业院校教师互派交流、学生交换与实习、学分互认,中外合作办学、交流类涉外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师出国(境)交流、外专外教引进、留学生招收、学生出国(境)交流、国际通行专业标准引进、海外人才培养基地等所发生的培训费、办公费、印刷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讲座费、安置费、兼职教师课时费、劳务费等支出;

(七)基于工匠精神培养的高职特色文化育人模式的创新与实践项目:是指在项目建设中,在工业精神、物质、制度、行为文化建设等所发生的培训费、办公费、印刷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讲座费、劳务费等支出;

(八)健全三联三融三促进工作体系、打造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项目:是指在项目建设中,用于创新创业课程体系建设、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及实践平台建设和项目帮扶指导等所发生的培训费、办公费、印刷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讲座费、兼职教师课时费、劳务费等支出;

第十四条  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学院的国有资产。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并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各资产使用部门应按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验收、建账、建卡等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化债、公务接待和各种罚款、捐赠、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与该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报销审批权限按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决算管理坚持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原则。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根据责任部门决算的有关规定,及时逐级编报财务决算,经优质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

六章  项目资金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列》(2004年国务院第427号令,201118日修订)《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第69号令)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等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采取目标管理与过程监控相结合的办法,实行花钱必问效,无效便问责评价机制。检查合格的项目继续给予支持,不合格的停止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处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内部审计,若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以及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等情况,责成项目责任部门限期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优质校建设项目办公室建立严格规范的项目评价检查机制,组织人员对项目的运行进行评审验收。同时,接受市教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有相关规定时,以市教委、市财政局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3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