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5日浏览次数: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财务报销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审批行为,明确财务报销审批程序、权限和责任,方便师生,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批原则

学院财务报销审批必须遵循授权审批原则;权责明确、权责相当原则;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

具有财务报销审批权限的人员只能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并对所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批权限和责任应当对等;具有财务报销审批权限的人员在行使审批权的过程中必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业务经办人和审批人必须分离,当具有审批权限的人为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人时,由该经济业务事项分管院领导审批;当院领导为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人时,由该经济业务事项的分管院领导审批;当院领导既是经济业务事项经办人又是该经济业务事项的分管院领导时,由学院主管院领导审批;主管院领导为经济业务事项经办人时,实行主管院领导互签审批。

第二章  财务报销审批

第三条  学院在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专项项目(含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具有财务报销审批权。

第四条  学院各财务报销业务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和规范进行审批,审批意见必须简明扼要,表达清楚、准确、完整。审批必须以已下达的经费预算为依据,不得审批无预算、超预算、超范围的经费。

业务经办人员必须载明经济业务报销事由,并保证原始凭证与经济业务事实相符,购买实物的还必须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第五条  学院院级集体决策的财务报销由院长代理审批。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处级建制单位(部门)原则上执行“一支笔审批”和“联审互签”制度。各二级学院党务工作、学生工作、工会(含共青团、就业、招生等)经费原则上由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人审批,其余经费原则上由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审批,确因工作需要需特别授权的由二级学院书面申请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当具有财务报销审批权限的人员无法履行审批权利时,可书面委托(经分管院领导审批)本部门其他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审批,无其他具有财务审批权限人员的由该二级单位业务事项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在已下达的预算项目和额度内的经费,原则上按如下程序审批,对特别审批事项按第八条的规定程序审批:

一、一次性报销金额在20,000(含20,000元)以下的,二级学院由党、政负责人审批;其他职能部门由其负责人审批;

二、一次性报销金额在20,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二级学院由党政负责人双签、以及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批;其他职能部门由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

三、一次性报销金额在50,000-100,000元(含100,000元)的,二级学院由党政负责人双签、业务事项分管院领导、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其他职能部门由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

四、一次性报销金额在100,000-300,000元(含300,000元)的,除按第七条第三款的要求审批外,还须由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五、一次性报销金额在300,000元以上的,除按第七条第四款的要求审批外,还须由院长审批。

第八条  特别审批事项

一、工资福利性支出、安家费、人才引进费、抚恤金、各种奖励补贴等,其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政策规定的,由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没有政策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单次金额超过100,000元的,还须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超过300,000元的还须由院长审批。

二、有规定发放标准的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基本生活费、学生退费等,由学生处业务经管人员及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院领导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

三、业务招待费报销按《食堂客饭接待用餐管理规定》附客饭审批单,接待人员来函或通知,接待菜单,由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科研、教研教改等项目(专业类建设项目除外)经费的报销审批程序为:一次性报销金额在20,000(含20,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20,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项目所属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50,000-100,000元(含100,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项目所属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所属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100,000-300,000元(含300,000元)的,还须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300,000元以上的,还须院长审批。

五、单次采购大宗物资和设备20,000元及以上除按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审批外,报销时必须附相关采购申请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及验收证明。

六、基建项目经费在200,000元(含200,000元)以下的,由基建部门负责人、审计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200,000-500,000元另须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500,000元及以上还须院长审批。一次性支付1,000,000元及以上的工程款须附学院会议纪要。

七、修缮、装潢项目除按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审批外,报销时必须附相关经济合同及验收证明。

八、因特殊情况超过学院规定报销期限和报销额度确需报销的,除按上述相关规定审批外,还须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九、车船票、飞机票遗失除按上述相关规定审批外,还须书面说明情况,由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十、确因特殊情况未使用公务卡超过200元的,需书面说明情况,经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十一、因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的会议,食宿费超过学院规定报销标准的凭会议通知据实报销。

十二、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审批事项按学院的相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  按规定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学院财务报销审批程序按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为: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院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院监察、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二级单位预算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十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部门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过审批权限的财务事项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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