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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5日浏览次数:

属各单位: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2023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3424


成人高等继续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人高等继续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促进高等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41号令)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成人高等继续教育(以下简称“成教”)的专科业余和函授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教工作遵循统筹管理原则。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以下简称“继教院”)代表学校行使成教工作管理职能。继教院负责管理、协调工作;学校安排一名部门负责人专门负责成教工作,设专人负责具体事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能提供相应业务支持。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要求和规定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向继教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时,由继教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准考证、户籍证明、本人照片、前置学历等材料一致的新生,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前置学历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不能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经继教院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因病或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为“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报到入学的,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截止前,向继教院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其行为及后果由本人负责。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由本人向继教院书面申请入学(其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提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疾病康复证明)。经审查合格后,在当年新生报到时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录取专业学习(若录取专业停止招生,在征求学生意见基础上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经审查为不合格的,由继教院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并完成学籍注册后,应于入学三个月内,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如存在信息有误,及时联系继教院处理。

第八条 高中起点升专科专业学制为2.5年。学生因学籍异动而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学制加4

第三章 教学与考勤

第九条 学校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严格按照各课程“网络在线学习”及“线下面授教学”课时比例分别组织教学工作,控制教学进度,执行教学计划,监控教学质量。

第十条 网络在线学习是指学生通过网上在线课件学习与练习,教师通过网上指导、辅导、答疑与复习,学生集中参加考核或考试取得课程学习成绩。线下面授教学包括课堂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课堂理论教学是指学生在课堂通过教师面授的方式开展学习与练习,线下教学的课程由学院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和集中成绩管理。实践教学指教师在实习实训场所实地指导学生实验、实习、实训、设计、论文等并完成相关报告、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时,须按继教院规定的请假流程请假并获得批准方有效,假满后应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在线学习期间的请假时间计算以学生没有在线学习持续时长为准。

学生因病请假,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确因特殊情况要请事假,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一般不得超过4周。继教院应对学生请假、考勤情况认真记载,作为学生学籍管理和违纪处分等的依据。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在第一学期结束后,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也可以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但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三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由学生自己联系拟转入学校并达成意向后再向所在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出、接收学校根据本校转学办法、人才培养条件、学生实际情况等自主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条件、时间、程度等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转专业、转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学发201911)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休学与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经本人申请、继教院审批,可以休学。因病休学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因创业休学需提供创业相关证明;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需提供入伍通知书。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不1学期按1学期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继教院同意后,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在一学期内需停课请假治疗、休养时间超过2的;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学校学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学校为学生保留学籍:

(一)在校生应征入伍办理了保留学籍手续的,保留学籍至退役2年;

(二)参加学校同意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含国境外高校),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的。

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保留学籍期间自行回校参加考试的,其成绩记为“无效”。

第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继教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同意后可复学。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复查合格并提交复查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审查不合格但符合继续休学条件的,应办理手续继续休学;

(二)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本人);

(三)继教院要对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复查,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视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后的学业安排,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未超出1学期的,可以复学到原就读年级;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为2学期的,应复学到原就读年级的下一年级;

(三)复学时应随年级已停止招收原专业学生的,经继教院征求学生意见,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继教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应予退学:

(一)学年结束时,所修读课程中不及格课程(不含补考合格、重新学习合格课程)超过5(5)的;

(二)学习年限超过最长年限的;

(三)休学期满或因联合培养保留学籍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连续4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15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由学校组织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但在申诉期间应执行学校的复查决定。

第二十三条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1年及以上的发给肄业证;在校学习不足1年的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继教院审核,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所学专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或成绩未合格的,由学校在学生离校前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补考成绩全部合格后达到毕业条件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经继教院审核后,换发毕业证。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提出换发毕业证书的,均不再受理。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向继教院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提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修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满一年以上中途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取消学习资格)的学生,可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放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三十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缴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学校依据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限额内,具体指定不同类型、不同专业各年级学生的各种代收费标准,并予以公示。

(一)学费按学年交纳。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学费;

(二)因学生自己的原因(延时交费),造成学费未及时到账,从而不能进行正常学习者,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退学退费的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退学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费。其它情况不予退费;

(二)按照渝工业职院发〔20064文件规定,申请同意退学的新生,报到一个月内退学,学费全退,代收费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其它申请同意退学学生,按批准退学之时实际时间(每学年学习时间10个月计算)扣除在校期间学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与复学学费结算按照渝工业职院发20064文件规定,学生办理休学,不进行费用结算,待复学后,按复学所在班级的收费标准及学院批准休学、复学实际时间(每学年学习时10个月计算)分别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十四条 待学生缴费核实后,由学校开具教育正规收费发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本办法执行中,需要学生本人向学校或继教院提交的保留学籍、休学、复学、退学、请假、毕业与结业、开具证明等书面申请可以在线递交书面申请学生本人签字拍照版(原版材料由学生自行保存,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需要学校或继教院送达给学生本人的通知、决定书等,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园网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达到30日的,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41起开始试行。学校以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负责实施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