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培训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3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4月3日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社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教育部、人社部及重庆市等政府部门对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管理和发展相关文件精神,落实职业院校实施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的法定职责, 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学校的资源优势和社会服务功能, 进一步调动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统称为二级单位)以及广大教职工对外开展培训工作的积极性,服务国家战略、行业及经济社会发展与学习型社会建设,不断提高学校办学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管理原则。学校对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代表学校行使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职能,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负责培训项目的具体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学校二级单位安排一名副院长或部门负责人专门负责培训等继续教育工作,并设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培训工作具体事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能提供相应业务支持。
2.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各单位在开展各类培训项目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要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使之成为学校可持续发展经济增长点,提高学校事业自我发展能力。
3.教学单位为主体原则。学校开展培训工作以二级学院为主体,教辅单位和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结合学校专业、人才、场地、设施等教育资源优势,踊跃开展各类社会培训,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为企业服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4.程序规范原则。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开展应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原则下进行,按程序及标准规范运作,按本规定的分配原则审核盈亏状况及可行性,按本规定的激励原则奖励先进,处罚违规行为。
5.项目化管理原则。学校对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项目化管理,培训项目是指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及无形资产,开展除普通高等教育外的不颁发学校普通髙等专科学历证书的对外培训、考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及联合办学等项目。
6.职业培训重点发展业务原则。结合职业院校1+X证书制度改革, 将职业培训能力建设作为专业(群)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发展面向重点领域和职业人群、重点人群的职业技能培训业务。
第二章 培训项目类别
第三条 为便于进行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对学校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项目作以下分类:
1.职业培训项目。指面向社会并按市场化运作,为各级政府、学校、行业、企事业单位员工及社会人员的职业技术技能、教学能力、管理能力或综合素质等的提高而开展的培训项目,如国培、市培、企事业单位委托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师资培训、社会人员培训、校企联合培训、职前培训、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等项目。
2.国际化教育与培训项目。指国外(境外)人员参加学校各类专业技能培训的项目,或与国外(境外)高校联合办学、不颁发学校普通高等专科学历证书或专科继续教育学历证书的国际化合作办学项目。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指各种技能等级认定考证、行业考证项目。
4.考试类项目。是指各级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考试, 如公务员考试、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招聘考试等。
5.学历教育联合办学项目。指与其他院校或办学机构合作开展并颁发学历证书的联合办学项目,如自学考试项目、成教专科学历继续教育以及其他联合办学项目。
6.公益性培训项目。指面对社会、企业、社区的不收取培训费用的各类培训项目,公益性培训项目的运行经费从各二级单位业务发展基金中支出。
7.其它培训项目。上述项目未含的相关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项目。
第三章 学校与二级单位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利用自身优势举办多层次、多类型的培训项目,为项目提供所需场地、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授权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作为培训工作的主管单位。学校二级单位应以学校名义单独或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培训项目,以学校名义签约、履行商务和财务手续,不得在未经审批的校外培训点举办培训项目,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学校二级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协议。
第五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是学校授权的培训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所有培训项目的统筹管理,协调校内各单位为培训业务提供相关支持,指导、监督并服务于培训项目的立项、协议预审、签约、实施等具体业务的开展;组织项目的督导和验收备案、质量评价,总结经验和不足,提供奖惩依据;考核二级单位培训等继续教育业务的年度工作。
第六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培训工作创收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按项目化管理的原则统一管理培训项目的创收资金。
第七条 项目引进单位。是指引进培训项目的二级单位,包括各二级学院、教辅单位、职能部门、学校合作单位或学校的教职员工。项目引进单位的确认需要在项目主办单位办理项目立项时填报,不能事后补充,主办单位须对引进单位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是指培训项目实际运作的二级学院、教辅单位、职能部门、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等二级单位。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负责培训项目运行的全过程,包括制定和确定项目方案、核算盈亏、履行程序、运行管理、评估绩效、项目总结等。主办单位依据本规定资金管理办法,决定培训成本的支出标准和金额,对培训过程、结果和盈亏负责。
第九条 业务支持单位。业务支持单位是指为培训项目开展提供支持的审计、教务、实训、后勤、保卫等相关职能部门,各支持单位应按职能和管理权责为培训工作和项目运行提供相应支持。
第十条 社会培训兼职岗。二级单位社会培训兼职岗是指校内各二级单位为开展培训项目专门设立的工作岗位,社会培训兼职岗负责二级单位所有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包括项目开发、项目实施、项目管理、项目总结等。
第四章 项目立项与协议签订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与协议签订程序。有经费往来的培训项目必须履行项目立项程序,合作举办或委托举办项目必须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方能与合作单位或客户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具体流程如下:
1.培训项目可行性分析与确认。培训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可行性分析,主办单位填写《培训项目可行性分析与立项申请表》和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提交到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登记报备。
2.培训协议送审与签订。在学校网络办公平台申请协议送审,按管理平台设置的程序全部通过后视为协议送审通过。通过后方可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协议文件由校党政办、主办单位、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各存一份。
3.培训项目立项。培训协议签订完成后,凭《培训项目可行性分析与立项申请表》、培训实施方案、合作单位相关资质材料、合作协议、培训项目邀请函等资料提交到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立项。正式立项后即可开展项目运行。
第十二条 所有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明确约定学员管理和安全事故责任等问题、明确意识形态防控方面双方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与协议签订其它事项
与境外机构合作的国际化教育与培训项目应同时按中外合作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独立举办或与境内机构合作举办的国际培训项目应向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安全稳定办公室报备。
第五章 培训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流程具体如下:
1.制定《培训项目实施方案》。主办单位须制定《培训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教学计划、培训日程安排、师资、教学及住宿场地等内容,还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收费标准(与外单位合作项目,须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收费)。
2.申请开班。主办单位于培训项目开班3个工作日前,填写《培训创收项目开班申请表》,并附《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向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申请开班。
3.培训收费申请。培训开班前,主办单位须凭合作协议或培训邀请函等收费依据资料申请培训收费,经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及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委托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进行收费。
4.发放培训证书。按本规定第十章“培训证书管理”相关条款执行。
5.项目验收备案。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主办单位须办理项目验收备案手续,具体按本规定的第九章“质量管理和评估”相关条款执行。持续开展的项目,每年办理一次验收备案手续。
6.项目费用结算。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次年年初联合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上一年度的所有项目办理费用复核结算及结余资金划拨手续。持续开展的项目,待项目结束之后再进行费用复核结算及结余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五条 涉及跨专业和部门业务相互配合实施的培训项目,可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统一规划组织实施。为学校或其它部门引进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按本规定给予项目引进奖励。
第十六条 培训班人数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或送培单位要求编成多个班,每个班人数以不多于50人为宜(具体根据合作单位要求而定)。每个班须配备班主任,班主任负责该班的教学组织和生活管理,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为培训班配备生活班主任和教学班主任各一名,教学班主任由项目主办单位选派,生活班主任由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公室客户服务部选派。
第六章 招生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项目的招生工作应在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的指导下进行, 培训招生管理实行“三统一”,即统一招生政策、统一招生宣传口径、 统一制作培训通知。
第十八条 招生宣传必须实事求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不能作虚假、无保障的承诺,培训招生宣传册或培训邀请函应包括项目名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教学计划等材料。
第十九条 委托有招生代理机构的项目,必须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备案,委托的招生代理机构不得参与培训学员的教学与管理。
第七章 培训费用管理与分配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学校“收支两条线”的财经管理制度,各类培训项目的培训费均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一收取,主办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收费,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筹管理、分项核算、分成使用,坚决杜绝部门私设二级财务和“小金库”。本文件中所有经费均是指扣除税费之后的到账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对培训项目的收支平衡负责,当某一培训项目出现主办单位所得不足以开支项目费用情况,超出部分应当在其相应的创收奖励基金、业务发展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培训项目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严格按照登记备案(备案程序:部门申报、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各项培训费用;校外培训项目以协议或合同内容作为收费依据,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技能等级认定考试收费标准按《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等级认定考试收费标准一览表》相应条款执行。收费项目及标准如需调整,需交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项目统分为三类:即A类(二级单位独立举办的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项目)、B类(与通过公开遴选方式引进的培训服务单位联合开展的项目)、C类(长安-重工汽车产业学院举办的培训项目)、D类(学历教育联合办学项目),各类项目的经费分为学校管理费、项目运行经费、结余经费三个部分,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A类:独立举办的培训项目
(1)校内举办:学校管理费占20%(含增值税发票税费)、主办单位运行经费占80%。
(2)校外举办:学校管理费占10%(含增值税发票税费)、主办单位运行经费占90%。
B类:与通过公开遴选方式引进的培训服务单位联合开展的项目
(1)B1类: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引进的校外机构合作开展的培训项目,培训经费由学校单独建账并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培训经费除去学员食宿费、授课教师课时费、教学人员劳务费及其他培训成本之后所剩余的费用由学校按表1中的比例支付给培训服务供应商。
表1 B1类项目剩余经费分配表
序号 |
年合作项目总金额(万元) |
项目类别 |
学校 |
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公室 |
合作方 |
1 |
0—100(含) |
校内举办 |
30% |
10% |
60% |
校外举办 |
13% |
5% |
82% |
2 |
100(不含)—150(含) |
校内举办 |
27% |
10% |
63% |
校外举办 |
10% |
5% |
85% |
3 |
150万元以上 |
校内举办 |
25% |
10% |
65% |
校外举办 |
7% |
5% |
88% |
(2)B2类:“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公室”招聘一批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培训项目,培训经费由“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公室”单独建账并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培训经费除去学员食宿费、授课教师课时费、教学人员劳务费及其他培训成本之后所剩余的费用按表2中的分配比例进行划拨,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公室所占比例对应的经费由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公室制定分配方案,经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院长、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直接发放给相关人员。
表2 B2类项目剩余经费分配表
序号 |
经费到账额(万元) |
项目类别 |
学校 |
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公室 |
1 |
0—30(含) |
校内举办 |
30% |
70% |
校外举办 |
13% |
87% |
2 |
30万元以上 |
校内举办 |
25% |
75% |
校外举办 |
7% |
93% |
注: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公室经费部分主要用于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公室和业务支持部门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由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分配。发放给校内在编人员的标准按培训文件相关条款执行,发放给非在编人员的由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公室制定分配方案,经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院长、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直接发放给相关人员。
C类:长安-重工汽车产业学院举办的培训项目
长安-重工汽车产业学院举办的培训项目,项目经费的分配比例按学校相关办法执行,项目执行经费的使用按本办法执行。
D类:学历教育联合办学项目
学校与校外机构联合开展成人学历教育,经费分配比例见表3,合作办学单位指经上级部门批复的校外函授站,合作单位的经费凭合作协议、发票等材料按财务流程办理报销。
表3 D类项目经费分配表
单 位 |
分成比例 |
支出项目 |
学校 |
学费总收入的25% |
学校管理费 |
学历继续教育办公室 |
学费总收入的5% |
1.办公运行经费; 2.人员劳务费,含期末监考费、教师课时费、班主任费、新专业申报费、人才培养方案编制费、试卷制作等。 |
合作办学单位 |
学费总收入的70% |
1.授课场地装修、办公设备购买等办公运行经费; 2.人员工资,含期末监考费、招生宣传、班主任团队和行政管理人员等; 3.网络课程资源使用费、教务管理平台、学籍管理平台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4.用于教师课时费、班主任费、新专业申报费、人才培养方案编制费、试卷制作等费用。 |
第二十五条 学校管理费。A类中在校内举办的项目,学校收取培训费(鉴定费)收入的(培训费中食宿费除外、鉴定费中行业协会考证费和鉴定材料费除外)的20%(含增值税发票税费)作为资源使用与管理费;A类中在校外举办的项目或未使用学校场地、设施设备等相关资源的,学校收取培训费(鉴定费)到账金额的10%(含增值税发票税费)作为学校管理费;B类项目按表1和表2中的分配比例将学校部分直接划拨给学校,作为学校管理费;D类项目学校收取联合办学学费总金额的25%作为学校管理费。学校管理费主要用于增值税发票税费、水电、教室及场地使用、实验及实训设备折旧、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运行经费。指开展培训项目产生的人员经费和项目执行经费。
1.人员经费。含项目引进奖励经费、培训方案编制费、班主任费、业务支持部门工作人员劳务费、教师课时费、教材编写费、监考费、阅卷费、项目总结费、特殊工时贡献奖励费、专家评审费、质量督导费、现场督考费、学生志愿者及外聘人员劳务费等。
2.项目执行经费。含调研经费、资料费、技能鉴定费、会务费、培训费、宣传费、差旅费、培训耗材费、住宿费、餐费、学员保险费、印刷费、茶歇费、学习物品采购费、学员奖金等。
第二十七条 结余经费
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负责,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在培训项目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结束后对项目资金进行结算,经分管领导批准,除国培、市培项目外,其他项目结余资金全额划拨到主办部门作为二级单位发展基金使用,其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的结余资金,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占比40%,承办二级学院占比60%。
第二十八条 发展基金的分配和用途
各二级单位的发展基金的40%作为部门创收奖励基金,剩余的60%作为部门业务发展基金。部门创收奖励基金、业务发展基金均可用于培训项目拓展和公益性培训项目开展的开支。
1.部门创收奖励基金。部门创收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工作有贡献的人员奖励经费以及二级单位社会培训专岗奖励经费,分配方案由各二级单位制定,直接发放到个人。
2.业务发展基金。用于各二级单位业务发展所需的校外人员劳务费、交通费、接待费、人员培训费、差旅费、广告费、设备购置费等支出,以及用于补充教学、办公经费和继续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项目的奖励经费。其中校外接待用餐餐费支出不得超过业务发展基金的30%,费用的总额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统筹把控。
第八章 培训项目运行经费和执行经费的支出标准
第二十九条 培训方案调研编制费。培训方案调研编制费是指培训项目方案编制过程中产生的调研与参与方案编制人员的劳务费用,其中方案调研费实报实销,培训方案编制劳务费按表4执行直接发放到相关人员,其中国家级培训项目和市级培训项目申报过程中未能中标项目的方案编制费从中标项目的方案编制费中支出。
表4 培训方案编制费标准
项目类型 |
获得项目 |
未能获得项目 |
国家级培训项目(基地) |
不超过8000元 |
不超过2000元 |
市级培训项目(基地) |
不超过5000元 |
不超过1000元 |
其它项目(基地) |
不超过3000元 |
— |
第三十条 课时费
课时费是指聘请教师授课发生的费用。
1.国培和市培项目校内授课教师课时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5%(本条第二款的指导课时费除外),校外授课教师课时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总课时量的30%。
2.学校承办的国培、市培项目,若培训方案中具有学员返岗实践安排的,校内教师可根据学员需要,采取送教上门的方式进行指导,指导课时费按200元/课时,每名教师总课时不超过10课时的标准进行发放,该项指导课时费不计入本条第一款中的校内授课教师课时费25%的比例。
3.学校承办的国培、市培项目,鼓励校内教师对参培学员进行课外指导,培训结束后,若参培学员能提供出培训成果,且培训成果得到转化,可凭指导记录手册对指导教师发放课时费,每名教师指导不得超过5名学员,课时费按100元/课时,每名学员不超过2课时的标准进行发放。
4.实训课程授课过程中若确需课堂助讲辅助授课的,可安排一名助讲教师。
5.授课教师课时费见表5。
表5 授课教师课时费标准
类别 |
校外老师(税后) |
校内老师 |
全国知名专家 |
不超过1500元/学时 |
主讲:课时量8学时及以下部分不超过300元/学时;课时量超过8学时部分不超过200元/学时;助讲:不超过100元/课时 |
正高职称及企业高管 |
不超过1000元/学时 |
副高职称及以下 |
不超过500元/学时 |
6.课时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最高按12学时/天/人进行发放。
7.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8.根据培训课表,按人、按课时支付。
9.聘请校内教师举办讲座的,根据培训对象情况,经分管院长批准,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校外教师标准。
10.编制人才培养方案、教材、职业能力考核标准、考核试卷等其它社会服务类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院长、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按照“校内教师课时费标准”发放劳务费用,课时量由项目负责人核定。
11.组织参培学员校内校外现场教学的带队人员劳务费按照助讲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培训教材编制费
培训教材编制费指培训项目开展过程中,为培训项目编制教材的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标准见表6。
表6 培训教材编制费标准
学时数 |
培训教材编制费标准 |
20学时以内 |
不超过1000元 |
20-50学时 |
不超过2000元 |
50学时以上 |
不超过3000元 |
第三十二条 班主任费
培训项目原则上按每五十名培训学员配置班主任一名,班主任负责该班的教学组织和生活管理,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为培训班配备生活班主任和教学班主任各一名,教学班主任由项目主办单位选派,生活班主任由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公室客户服务部选派。班主任费发放标准见表7。
表7 班主任费发放标准
培训日期 |
发放标准 |
最低标准 |
非寒暑假期间 |
不超过50元/天(工作日) |
400元 |
不超过100元/天(周末) |
寒暑假期间 |
不超过150元/天 |
600元 |
第三十三条 行动学习引导师劳务费
行动学习引导师是指开展培训过程中,设计流程与过程的专职人员,让参培学员能主动参与互动,引导学员参与学习、体悟知识,通过思想撞击,获得知识和技能,提升培训效果。行动学习引导师劳务费参照班主任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特殊工时贡献奖励费
开展培训工作过程中,根据培训工作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坚持工作的,发放特殊工时贡献奖励,特殊工时贡献奖从培训经费中支出。特殊工时贡献奖励按全天3个班计算,分别为上午班、下午班、晚上班,原则上每天控制在2个班以内,每班发放奖励标准见表8,业务支持部门工作人员劳务费参照此标准执行。
表8 特殊工时贡献奖励发放标准
特殊工时贡献时间 |
发放标准 |
工作日晚上 |
50元/人·班 |
寒暑假、周末 |
75元/人·班 |
国家法定节日 |
100元/人·班 |
第三十五条 专家评审指导费
专家评审指导费指培训项目方案设计和项目开展过程中,需聘请专家对培训方案设计进行指导和根据培训方案安排需组织参培学员进行结业答辩时的专家评审指导费,评审指导费发放标准按校外专家每半天税后最高不超过1000元;校内专家每半天税后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进行发放。
第三十六条 监考人员和命题人员、阅卷人员劳务费
监考费及阅卷费指培训项目结项时需组织参培学员进行结业考试,监考人员、考务人员、巡考人员、阅卷人员的劳务费用,监考费及阅卷费从培训经费中支出,发放标准见表9。
表9 劳务费发放标准
序号 |
岗位 |
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 |
标准 |
|
1 |
命题 |
命题人员、工作人员 |
命题人员:300—1000元/套; 工作人员:300—500元/人/天 |
|
2 |
试卷监印、保管(分解) |
从事试卷监印、保管值班(分解)及考务的人员 |
监印:200—800元/人/天; 保管(分解)、考务:不超过300元/小时 |
|
3 |
监考 |
承担考试任务中履行监考职责的人员(主考、副主考、监考、流动监考) |
不超过200元/小时 |
|
4 |
巡(督)考 |
承担考试巡考、督考工作的人员 |
不超过200元/小时 |
|
5 |
评卷 |
参加现场评卷的专家和工作人员 |
不超过20元/份 |
|
6 |
测评 |
参加承担水平能力测试和招录面试、体能测试等环节的人员 |
主考官:300—1000元/人/半天; 考官:200—800元/人/半天; 工作人员:100—500元/人/半天 |
|
主考官:500—1200元/人/天; 考官:400—1000元/人/天; 工作人员:100—800元/人/天 |
7 |
后勤保障 |
从事辅助性工作的外围、后勤工作人员 |
100—500元/人/天 |
|
第三十七条 财政补贴类学生培训项目劳务费
学校独立开展或社会培训机构委托给学校开展的GYB、SYB、新职业、特色工种等组织学生开展的补贴类培训项目,培训到账金额的20%可用于校内相关工作人员劳务费支出,发放标准见表10。
表10 补贴类培训项目劳务费发放标准
培训生源宣传组织费 |
不超过2000元/班 |
培训项目申报资料收集 |
不超过3000元/班 |
培训项目结项、费用申报 |
不超过3000元/班 |
培训方案编制费、班主任费等其他人员经费按照本文件中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财政补贴类企业职工培训项目组织管理费和设备使用费
学校与企业联合开展的财政补贴类企业职工培训项目,企业对参训人员的组织及管理费和企业场地、设备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可由项目实施单位与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经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及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签订合作协议,并按协议规定的责权利落实项目的实施,支付给企业的费用不得超过财政补贴金额的50%,补贴资金进入学校账户后,凭项目为“培训费”的增值税发票、合作协议、补贴资金到账凭证办理报销。
第三十九条 培训项目总结费
培训项目总结费指培训项目结束后对培训项目开展总结、绩效评估和其他存档资料进行整理的人员的劳务费。培训项目的总结工作由项目主办部门负责整理,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负责审核、存档及发放劳务费用,发放标准见表11。
表11 培训项目总结费发放标准
项目类别 |
发放标准 |
国培、市培、政府补贴类项目 |
1000元/班 |
其他项目 |
500元/班 |
第四十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人员经费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产生的人员经费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统筹发放,发放标准见表12。
表12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项目人员经费发放标准
人员类别 |
人员安排 |
发放标准 |
理论考试监考 |
2人/每30名考生 |
不超过100元/小时/人 |
实操考试监考 |
不少于2人/批次/工种 |
不超过50元/小时/人 |
理论考试阅卷 |
2-3人/批次/工种 |
不超过6元/份试卷 |
实操过程性考评 |
不少于3人/批次/工种 |
不超过80元/小时/人 |
实操结果性考评 |
不少于3人/批次/工种 |
不超过12元/份考件 |
考场负责 |
1人/批次/工种 |
不超过500元/批次/工种 |
考务准备 |
1人/批次/工种 |
考场准备 |
1人/批次/工种 |
质量督导 |
1-2人/批次/工种 |
不超过500元/批次/工种/人 |
现场督考 |
1-3人/批次/工种 |
参照监考人员费用标准 |
考场辅助人员 |
1-2人/批次/工种 |
注:1.每场考试时间按照试卷规定时间或鉴定所认可时间执行,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2.因鉴定工作需要聘请的校外考评人员考评工作费用参照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导中心相关标准支付。 |
第四十一条 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是指各培训项目指定的项目负责人的劳务费,项目负责人统筹协调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学习服务和后勤保障,项目管理费参照班主任费的标准进行发放。
第四十二条 项目引进奖励
在开展有项目引进单位的培训项目(含政府补贴类项目)中,协议金额的3%作为项目引进的奖励,培训项目实施完成后直接发放给项目引进个人或团队。
第四十三条 培训学员食宿及交通费
1.培训学员住宿费由培训项目主办方支付的,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的相关要求,住宿费不超过340元/人/天,且不得安排高档酒店和套房。由送培单位支付的,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2.培训学员餐费由学校支付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的相关要求,餐费不超过130元/人/天,且不得安排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学员就餐可安排在学校食堂餐厅、学员住宿酒店的餐厅或培训地附近餐厅进行;如不统一组织用餐的,可参照学校差旅补助标准或送培单位支付的餐费标准给予餐饮补助。由送培单位支付的,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3.培训学员的交通费按有关规定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授课教师和工作人员食宿及交通费
1.校内教师外出授课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学校相关标准实报实销;
2.聘请校外专家授课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参照培训学员标准一致,校外专家可租车接送;
3.培训学员报到在校外酒店或其它地点进行的,负责报到工作的工作人员确有需要的可租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酬金
因开展培训项目需校内学生进行协助的,经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公室同意后,每班可安排不超过两名学生协助开展服务,酬金按照不超过15元/小时、每天不超过8小时的标准进行发放。
第四十六条 社会培训兼职岗奖励经费
学校授权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按年度对校内各二级单位社会培训兼职岗人员进行考核及奖励,若二级单位当年“学校事业发展考核社会培训”单项得分在总分80%以上的奖励3000元、得分在总分90%以上的奖励4000元、得分为满分及以上的奖励5000元,奖励经费从发展基金中支出。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执行经费的支出
1.调研经费、资料费、技能鉴定费、交通费、会务费、培训费、学员奖金(国培、市培项目若产出培训成果则可根据各项目经费情况对获奖学员发放奖励,现金奖励最高不得超过800元/人)、宣传费、差旅费、培训耗材费、住宿费、餐费、学员保险费、资料印刷费、茶歇费、学习物品采购费等据实报销。
2.项目拓展等前期工作的人员劳务费用,可按照特殊工时奖励的标准和实际工作量从项目资金或创收奖励与业务发展基金中进行支出。
第四十八条 培训项目实施服务费
有“资金来源、以收定支”的培训项目若需要委托第三方联合实施以及项目需采购物业、资料整理等培训服务,单次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内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或直接签订合作协议进行采购;单次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或其它市场询价采购。凭交易记录或采购合同、发票、等据实报销。单次采购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培训服务,严格按照《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质量管理和评估
第四十九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负责各项目培训方案的审核或培训质量督导工作。
第五十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统筹组建学校培训课程库及培训师资库,鼓励二级单位根据专业及社会培训需求情况建立本单位培训课程库以及培训师资库,建设培训基地和拓展培训实训基地,研制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线上职业培训课程,培育精品培训项目。
第五十一条 培训项目的验收备案
1.创收性培训项目:培训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主办单位须向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提交《培训创收项目验收备案表》及以下相关材料办理项目验收备案手续:
(1)日程安排表或课程表;
(2)学员名单;
(3)学员签到表;
(4)培训教材(若发放教材编制费需提供);
(5)开班仪式和授课现场照片;
(6)学员评价信息反馈数据分析;
(7)考试或考核结果;
(8)师资材料;
(9)授课课件;
(10)培训总结报告、简报、绩效自评报告(国培、市培项目需提供)。
《培训创收项目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验收备案后分别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和主办单位存档。
2.公益性培训项目:培训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主办单位须向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培训中心提交《公益培训项目验收备案表》及以下佐证材料办理项目验收备案手续:
(1)课程表;
(2)学员名单;
(3)授课现场照片;
(4)授课课件。
《公益培训项目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验收备案后分别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和主办单位存档。
3.培训项目的验收备案所需提供的必须的表格资料和佐证材料以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针对各项目发布的培训资料报送通知为准。
第十章 培训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培训项目结束后,主办单位向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提交结业学员名册,通过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审核后,按规定发放培训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统一印制、办理各类培训结业证书,国培、市培证书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根据上级相关要求统一印制,各二级单位不得自行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一章 激励及奖惩措施
第五十四条 为促进学校培训业务的发展,学校特制定多层次、多方式的激励政策,鼓励二级单位和教职工积极拓展学校培训业务。
1.项目引进奖励
(1)在开展有项目引进单位的培训项目(含政府补贴类项目)中,提取该项目协议金额的3%作为项目引进的奖励,培训项目结项后直接发放给项目引进个人或团队。
(2)主办单位在项目立项申请时应对引进人予以明确并对真实性负责,以作为奖励依据。
(3)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主办单位向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申请奖励,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审批后按财务程序直接发放至引进团队成员或个人。
(4)持续开展的项目,每年结算一次引进奖励,奖励次数累计不超过两次。
2.部门创收奖励基金。各二级单位的发展基金的40%作为部门创收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工作有贡献的人员奖励经费,由二级单位讨论确定奖励方案,并按相关财务程序直接发放至个人。
3.培训基地申报奖励。各二级单位申报成功各类国家级培训基地,由学校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奖励;申报成功各类省级党委和政府培训基地、省级行政部门培训基地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分别按照20000元/项和10000元/项的标准进行奖励,奖励经费从业务发展基金中支出。
第五十五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每年12月31日前公布各二级单位培训办班情况与工作业绩,并按年度公布二级学院培训业务考核情况。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组织开展年度继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继续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于先进单位和个人,学校授予先进牌匾或证书,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二级单位通报批评、暂停培训项目的办班、取消主办培训项目立项资格的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培训项目的;
2.虽经批准的培训项目,但以个人承包或转包的;
3.不按本规定或相关要求提交项目资料或培训业务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查实后,学校除按上述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外,还给予扣减主办单位该培训项目收入的10%的处理:
1.因招生宣传不实事求是、乱承诺等遭到投诉的;
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3.未通过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私自向参培学员或合作单位收费的;
4.因教学组织管理不力、教学质量较差等因素损害学校声誉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负责解释。相关业务条块另制订有管理办法的,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