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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社会服务创收经费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4日浏览次数:

校属各单位: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创收经费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学校 2022 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 2022年第44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21123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社会服务创收经费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学校各类资源增值创收,充分调动学校二级单位和教职工创收积极性,利用学校资源为社会服务,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同时加强创收活动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创收活动合法、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服务创收经费,是指校内各部门在完成正常工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利用学校资产(含无形资产)和资源,一方面通过对外服务取得经济收入,另一方面通过提质增效学校节约支出。

第二章 社会服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社会服务活动实行学校“统一领导、统筹认定、分级管理、成本分担、自主支配”的原则。各单位(部门)根据学校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社会服务活动和项目运营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利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开展社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符合国家财政法规的要求。各类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纳入年度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创收项目及分配方法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所实现的收入,按下列办法分配:

一、社会培训类(含职业技能评价)收入

(一)社会培训类项目收入分配如下:

类别

学校

承办部门

校内举办

20%

80%

校外举办

10%

90%

对外承办竞赛类、考试类、国际培训类等社会项目参照管理

(二)学历继续教育联合办学项目收入分配如下:

学校

承办部门

25%

75%

二、资产出租出借类收入

(一)学校经营性房屋租赁收入

以当年实际收入与当年学校核定的目标收入的差额作为当年计提租赁收入的基数,按10%的比率计提部门建设与奖励基金。

(二)使用校属资源的校企合作、场地出租出借收入分配如下:

学校

承办部门

50%

50%


三、节约支出经费奖励

以当年学校核定的目标成本与年度实际运行成本的差额作为当年计提节约支出奖励的基数,按10%的比率计提部门建设与奖励基金。

四、社会培训类收入、使用校属资源的校企合作、场地出租出借收入在部门分成收入扣除运行成本后的结余转入部门建设与奖励基金。

五、部门建设与奖励基金的40%可用于教职工绩效分配,各教职工在年度分配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六条  部门建设与奖励基金发放

社会培训有关收入,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社会培训项目资金管理有关办法予以审核,报学校审定后进行发放。

资产出租出借、节约支出经费奖励等有关收入,由承办部门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予以审核,报学校审定后进行发放。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七条 创收单位(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本部门创收经费的管理、使用、监督和审批程序,杜绝一切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创收单位利益,按照“谁主管、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在资金管理与使用上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合理合法使用

第九条 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按收入管理办法分配部门收益,依规核算支出。

第十条  部门创收活动要主动接受学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将定期对各部门创收经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审计,以确保收入合法、支出合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在学校现行绩效工资体系下,校内其它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报学校审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分别按相应的工作职责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1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