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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1日浏览次数:

校属各单位: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经2022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21220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高职专科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实习期间,学生在企业顶岗工作,既是企业的(准)员工,又是学校注册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校企双方均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三年制高职学生岗位实习6个月。支持鼓励各专业积极与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引导学生将岗位实习与就业衔接起来。

第五条 认识和岗位实习阶段,学生要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不得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岗位实习阶段,原则上由二级学院统一安排,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院实习安排的,可自主选择岗位实习单位及岗位或进行创新创业实践,但所选单位及岗位必须经二级学院审批,报二级学院审核并签署《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附件2)后,方可到单位实习。即由本人提出自主选择岗位实习单位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

第二章 实习组织

学校学生实习的管理,实行校、学院、教研室(专业)三级分级负责制。学校设立由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设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小组、专业设学生实习指导小组组成的三级管理机构,并针对集中型的学生实习专门设立学生自我管理机构,即学生实习小组。

第七条 学校应成立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二级学院负责人。负责对全校学生实习工作的领导,以及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习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

教务处是学生实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学校教学实习管理制度、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学生每年一次的实习责任险投保理赔、按学年审核各二级学院的在校生岗位实习计划并向市教委上报备案,组织各二级学院对学生实习工作进行过程管理和学业管理;组织开展全校实习管理专项检查,并协调相关部门迎接上级实习管理专项检查;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负责对各二级学院实习工作的监督管理。

学生处主要负责校外临时党团组织管控以及实习学生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工作,处理好各种学生突发事件。

第八条 二级学院应成立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小组各二级学院是各专业学生实习工作实施的主体单位,负责全面落实教学实习的相关事宜。为确保实习工作能保质保量顺利实施,各二级学院应当成立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小组,由各二级学院院长和书记担任组长,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及教学办、学工办主任。

主要职责为:

1.落实学生实习单位和岗位,办理学生自主选择实习单位的审批手续;

2.制订本部门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3.组织管理本部门教学实习全过程;

4.选派校内指导教师,沟通处理好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研究处理实习生的有关问题;

5.检查教学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解决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召开月度实习工作例会,建立实习情况通报制度;

7.建立实习期间定期返校制度,组织各专业进行阶段性实习情况总结,实习结束后组织召开学生实习总结表彰大会。

第九条 各教研室或专业应成立教学实习指导小组由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任组长,成员包括校内指导教师、企业指导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等。负责制定本专业实习计划、实习指导书、实习任务书等专业指导性文件,按照本部门制定的教学实习管理细则,保质保量完成本专业教学实习的教学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为:

1.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写详细的实习计划;

2.根据岗位实际,确定和专业要求相联系的岗位技能选题,根据岗位技能选题编制实习指导书(供指导教师使用)和实习任务书(供学生使用);

3.制定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总结报告的要求以及评分标准;

4.设计各种针对学生和企业的专业办学调查表,并对调查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和研究;

5.组织实习中期考核;

6.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和毕业设计(论文)并进行考核。

第十条 学生实习小组在学生相对集中型的实习单位,要成立学生实习小组,负责本小组成员在实习过程中学习与工作的自主管理。

主要职责为:

1.负责实习期间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工作;

2.组织和督促学生自觉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3.发扬团队精神,团结协作,及时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汇报学生思想和实习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4.处理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维护学校声誉和企业形象。

十一 各二级学院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五)优先选择驻渝规模以上知名企业。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实习前,各二级学院要制定具体的实习方案,组织各专业制定详细的实习计划,编制实习指导书和实习任务书。各专业要根据专业要求和岗位实际,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确定岗位技能选题、各岗位技能目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岗位技能选题应由本二级学院专业教研室结合岗位实际与企业共同确定,并以实习指导书的形式下达给校内(企业)指导教师,以实习任务书的形式下达给实习学生。各岗位技能目标可参照相关的国家或行业职业标准,内容具体详实、要求规范、完整。

实习前,各二级学院要召开实习学生动员会,讲明各种要求和注意事项,组织学生填写《岗位实习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知情同意书(附件3并发送给学生家长,将实习要求与必要事项告知家长,要确保家长收到并签字返回,返回后的《教学实习告知与承诺书》,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存档待查。《教学实习告知与承诺书》内容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并确保信息准确。

每名实习学生必须要配备校内实习指导教师与企业方实习指导教师。各二级学院要综合考虑专业、地域和企业等因素,合理配置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并通过和实习单位联系,为每位学生落实一名企业人员作为企业指导教师。考虑到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原则上 按照每名教师指导不超过15名学生的原则配备校内指导教师。学生实习安排完毕,各二级学院要填写《学生实习安排表》(附件5

十四 各二级学院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各二级学院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五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六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各二级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专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各二级学院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十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二级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二十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各方违约责任;

(八)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二十二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二十三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二十四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六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各二级学院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校内指导教师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学生实习前,须召集所指导的学生开会,组织学习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布置相关任务,并再次明确各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校内指导教师要按照实习的教学安排,认真学习、研究,有效指导学生的教学实习,同时与企业指导教师保持联二级学院,相互配合,按时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三)学生实习期间,校内指导教师要通过实习管理服务平台、互联网、电话或短信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指导。对于在重庆市本地实习的学生,校内指导教师要开好由实习学生参加的双周见面例会;对于在学院统一安排的重庆周边实习的学生,每月要召开一次见面例会。通过见面例会了解、记录和汇总学生岗位实习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企业方指导教师的评价情况,帮助学生及时解决岗位实习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在距离重庆较远的外地实习的学生,校内指导教师要按照三方协议要求,采用远程检查指导为主、实地检查指导为辅的方式进行实习指导,但每月联系不得少于2次。所有指导和检查工作均须如实填写《实习指导工作记录表》(见附件7),并于实习结束后上交各二级学院教学办备查。

(四)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主动与企业指导老师或相关领导沟通,掌握学生的实习动态,加强实习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建立实习信息通报制度,每月定期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学办通报学生实习情况,每月定期向所指导的学生进行月度实习情况通报。在实习过程中若发生重大问题,要第一时间向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报告。

(五)按照学生实习过程评价标准(校内指导教师用)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并给出实习考核成绩与鉴定意见。

(六)岗位实习期间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结合实习岗位技能选题,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并组织答辩。

第三十条 各二级学院对企业指导教师的工作要求

(一)传授学生岗位工作所需要的技能,对学生进行工作态度、实习纪律与安全等方面的教育,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二)指导实习学生按照工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帮助解决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情况,与实习单位和校内指导教师定期沟通实习学生情况。

(四)对实习学生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等情况,要及时向本单位和学校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如实填写《岗位实习手册》(附件8)。

(六)按照学生实习过程评价标准(企业指导教师用),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并给出实习考核成绩与鉴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对辅导员(或班主任)的工作要求

(一)实习期间,学生仍然是学校在册学生,要求辅导员(或班主任)切实加强对实习学生的管理,尤其是涉及到安全和纪律方面的教育和管理,主动与校内指导教师、校外指导教师密切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二)对违反纪律的实习学生,除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外,还应收集相关违纪事实,及时上报,按有关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辅导员(或班主任)须密切关注每个学生各门课程的合格情况,要对有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提供及时指导和重点帮助。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各二级学院备案后方可办理。

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同意,按程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同意,按程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考核内容及要求。

(一)实习中期,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教学实习指导书和任务书,联合企业制定实习中期考核方案,对学生进行实习岗位能力中期考核。

(二)实习考核基本内容

1.岗位专业技能占30%;

2.岗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占20%

3.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工作态度、团队意识、实习日志记录等占20%

4.出勤情况与工作纪律占15%;(在规定的缺勤或请假范围内,否则一票否决。)

5.劳动保护与个人安全管理占15%。(在无差错或无重大安全事故范围内,否则一票否决。)

(三)考核要求

1.校内指导教师与企业指导教师共同做好学生实习考核工作,按企业指导教师考核成绩占40%,校内指导教师考核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

2.实习结束后,校内指导教师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各二级学院教学办要以班级为单位汇总学生实习成绩,并及时报教务处存档。

3.校内指导教师工作量按每名实习学生5课时计算。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教务处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四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在实习期间学校对实习学生提出如下要求

(一)上岗前学生填写《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安全教育责任书》(附件6),做好岗位的本职工作,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刻苦锻炼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在实习过程中努力完成专业技能学习任务。

)学生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校规校纪、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如因违反单位的管理规定或因品德表现等原因被实习单位退回学校,则视为实习成绩不合格。

)经常保持与学校指导教师和班主任的联系,每个月至少要与校内指导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联系两次,汇报实习情况;实习期间,密切注意学校网站上公布的与毕业生有关的各种信息;联系方式和工作地点发生变动时要及时通知校内指导教师和辅导员(或班主任),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正确有效。

(四)牢记“安全第一”,保护自身安全,遵守安全管理规定,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对不遵守安全制度造成的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对工作不负责造成的损失,必须追究相关责任。

)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应认真填写《岗位实习手册》,每周对岗位实习情况进行记录和总结,按时完成岗实习总结报告。

)学生岗实习期间要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内容可结合实习岗位实际中存在的问题,以解决具体企业问题为依据,提出毕业设计选题。完成形式可包含报告、论文、作品、产品等。毕业设计(论文)必须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请他人代写,否则该项成绩以不及格或0分计算,引用部分内容和数据须注明出处。

)实习期间,除非特殊情况学生必须服从分配,按照实习要求,完成实习任务。不得私自更换实习单位,否则实习成绩以0分计。如果确因个人特殊情况或实习单位原因须变更实习单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学生个人填写《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单位变更申请表》(见附件9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和辅导员(或班主任)核实并签署意见二级学院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变更单位并备案。

)在实习过程中若发生重大问题,学生本人和同单位实习学生应及时向实习单位和校内指导教师报告。

第六章 保障措施

四十一 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适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高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公司对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四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四条 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并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商执法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支持职业学校实习工作成效显著的实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和政策支持,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关部门,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情况作为职业学校质量监测、办学水平评价、领导班子工作考核、财政性教育经费分配等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和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质量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调研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治理实习违规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体系,将有实习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要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对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实习单位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在境内岗位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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