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双师型”教师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2022年第20次办公会审议、46次党委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12月13日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双师型”教师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提高广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优化专兼职教师队伍结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以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渝教人发〔2022〕2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范围:学校所有具有教师资格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符合相应条件的,也可参照实施。
第三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按校内专任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两种类型,依据不同条件分别设置:高级“双师型”教师、中级“双师型”教师、初级“双师型”教师和兼职“双师型”教师。
第二章 “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第四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师德考核须达到合格及以上档次。
第五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第六条 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第七条 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第八条 不同层级的“双师型”教师,在满足第四至七条标准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满足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初定条件,且有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材等代表性成果,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2.具有一定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满足以下任意一项:
①具有三年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
②近五年具有累计6个月及以上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工作经历。
③近三年指导学生校外岗位实习累计3个月及以上或校内实训300学时及以上;或者指导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相关成果已被推广。
④参加过校级及以上与专业实践教学有关的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⑤参加过省级及以上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等组织的“双师型”教师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以下任意一项或其他校企合作方面具有相当水平的成果:
①参与过校内外专业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等基地或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②参与过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
③作为授课教师参与过非学历培训(含测试)项目,效果较好。
4.获得以下任意一种证书或其他具有相当水平的证(聘)书:
①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②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③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资格证书。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满足高校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初定)条件,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2.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满足以下任意一项:
①具有五年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
②近五年具有累计8个月及以上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工作经历。
③近三年指导学生校外岗位实习累计6个月及以上;或者指导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相关成果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
④参加过国家级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等组织的“双师型”教师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⑤参加过“双千双师交流计划”,并经考核合格。
3.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以下任意一项或其他校企合作方面具有相当水平的成果:
①主要参与过校内外专业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等基地或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②主要参与过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成果已被使用。
③近五年参与的横向课题(含产学结合的项目)到账经费累计3万元及以上。
④近五年作为授课教师参与非学历培训(含测试)项目,累计培训500人次及以上或授课50学时及以上。
4.获得以下任意一种证书或其他具有相当水平的证(聘)书:
①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②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中级及以上证书。
③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证书。
5.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项;或指导学生获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励。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高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满足高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2.具有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满足以下任意一项:
①具有十年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
②近五年具有累计10个月及以上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工作经历。
③近三年指导学生校外岗位实习累计9个月及以上;或者指导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相关成果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
3.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以下任意一项或其他校企合作方面具有相当水平的成果:
①主持过校内外专业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等基地或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②主持过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成果已被使用。
③近五年主持的横向课题(含产学结合的项目)到账经费累计5万元及以上。
④近五年作为授课教师参与非学历培训(含测试)项目,累计培训1000人次及以上或授课100学时及以上。
4.获得以下任意一种证书或其他具有相当水平的证(聘)书:
①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②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高级证书。
③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资格高级证书。
5.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项;或指导学生获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励。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不受第八条第三款所列条件限制,可以破格认定高级“双师型”教师:
(一)主持省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二)被授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
(三)入选省级及以上技能类人才支持计划或国家级人才支持计划。
(四)其他具有以上相当水平的业绩成果。
第三章 “双师型”教师认定程序
第十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由人事处(教师能力发展中心)牵头,每年进行一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二)学院初审。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提交人事处(教师能力发展中心)。
(三)联合评审。人事处(教师能力发展中心)牵头组织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评审,初步确定认定人员。
(四)组织认定。学校组建由行业企业、院校专家(校外同行专家原则上约占三分之一)等共同组成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公示“双师型”教师认定结果。
(五)学校研究。认定结果提交学校研究通过后,颁发“双师型”教师聘用证书。
第四章 “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按照《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教师〔2019〕6号)要求,结合本学院实际,制订“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培养所属专业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有计划的组织选派教师到行业企业参加技能技术培训,积极参加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师资培训基地组织的“双师型”教师培训项目。每年按规定选送教师到企业一线进行相关专业的实践学习、挂职锻炼等。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积极鼓励并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职称资格及职业技能等级等培训,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五章 “双师型”教师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双师型”教师的日常管理,要督促教师及时更新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积极创造条件,优先安排“双师型”教师参加科研项目开发、教材编写、指导年轻教师进行实践能力培养等工作,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在职称评审、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向“双师型”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双师型”教师。
第十七条 经认定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双师型”教师后,校内兼课教师的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在同级别教师岗位课时费标准基础上分别调增2元、5元、8元;校内专职教师的岗位业绩工资、校外兼职教师有关待遇等,可参照上述调增标准提高。
第十八条 学校为每一位“双师型”教师建立认定档案,每5年一个周期对各级“双师型”教师按对应的认定标准进行能力素质复核,考察聘期内的岗位业绩及知识技能更新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9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人事处(教师能力发展中心)负责解释。《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双师”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渝工业职院发〔2017〕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