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和管理服务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激发校属各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学校发展战略目标,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属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构建以党的建设为引领、重点任务为关键、业绩指标为核心、综合管理为保障的“四位一体”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发挥年度考核工作的目标导向、任务驱动、评价监督与奖惩激励作用,着力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全面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规律与鼓励创新的原则。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科学制定目标任务,不断夯实办学基础;支持创新驱动,鼓励开创工作新局面、新气象,办出特色。
(二)坚持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的原则。全面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切实强化目标导向、任务驱动、过程管理、实绩考核,确保全面完成学校建设发展的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
(三)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坚持考核方法和程序规范透明、严谨高效,考核指标和内容清晰明确、科学合理,实事求是。
(四)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目标明确、指标清晰的工作任务坚持定量原则;对指标体系中富有弹性、涉及面广、难以量化的工作任务坚持定性考核。对于考核指标的设计与施行,坚持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五)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日常督查督办为基础,做好工作过程的监督管理;每年6月年中检查,阶段掌握工作落实进程和效度;每年12月完成年度考核,形成考核结论。
(六)坚持分级分类考核与绩效相关联原则。根据不同单位的职责要求和工作实绩,分别确定考核重点和评定标准,考核结果与单位和职工绩效相关联。
三、考核对象
(一)党务与行政单位(16个)
A类(9个):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与质量保障处,党委组织部(党校)、党委统战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工会、离退休工作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基建后勤处,人民武装部、安全稳定办公室(信访办)。
B类(7个):教务处,科研与合作发展处(产教融合发展研究中心),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创新创业办公室,团委,招生就业处(招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能力发展中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二)二级学院及教学辅助单位(13个)
A类(8个):机械工程学院,车辆工程学院,智能制造技术学院,信息工程学院,财经学院,建筑工程与艺术设计学院,管理与航空服务学院,化学与制药工程学院。
B类(5个):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通识教育学院(体育工作部),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图书馆,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
四、考核依据
1. 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2. 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及校属单位年度目标责任书
3.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所确立的其它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五、考核内容及权重分配
(一)考核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每个方面分别按照百分制设计考核,根据考核办法经过权重得分计算后,形成总成绩。
1.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考核:主要包括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及意识形态工作、学生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工会工作等内容;由分管校领导牵头,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安稳办、工会、团委、学生处分别向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下达年度考核指标,并组织开展考核评分。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党政办依据当年学校工作要点,结合各部门职责,分解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表(考核目标数不超过10项,超过10项按10项计算);由教务处、人事处、科研与合作发展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招生就业处、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分解各二级学院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表。年初考核办将目标任务表汇总提交学校审定后,印发当年《校属单位年度目标责任书》,年底由下达目标任务表的考核部门组织开展考核评分。
3.综合管理考核:主要包括综合测评,由校领导牵头,组织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开展工作效果和服务质量测评。党委会、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及领导交办的重要任务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以督查通报形式作为综合测评时的依据之一。
(二)权重分配
考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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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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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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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单位及权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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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与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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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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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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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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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5%、纪委办3%、宣传部3%、安稳办3%、工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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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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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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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办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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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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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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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评价20%、服务对象评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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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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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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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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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5%、纪委办3%、宣传部3%、安稳办3%、工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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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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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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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办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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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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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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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评价15%、服务对象评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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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与教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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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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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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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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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5%、纪委办2%、宣传部3%、学生处5%、团委2%、安稳办2%、工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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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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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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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25%、人事处8%、科研与合作发展处1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5%、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5%、招生就业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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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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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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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评价10%、服务对象评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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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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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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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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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5%、纪委办2%、宣传部4%、安稳办3%、工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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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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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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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务处30%、人事处8%、科研处12%、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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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识教育学院:教务处25%、人事处8%、科研处12%、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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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考核办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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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考核办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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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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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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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评价15%、服务对象评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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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 为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实现重大突破的单位,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加分。
2. 如发生重大事故或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酌情减分或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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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校属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学校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学校副校级领导
成员:党政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教务处、学生处、工会、招就处、科研与合作发展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安稳办、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等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主要是负责迎接上级对学校的班子考核相关工作,负责校属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确定考核工作基本原则和做出相关重大决策,对考核工作中的异议进行仲裁等。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考核办),由党政办负责人任考核办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考核办日常事务由党政办督查科具体负责。
(二)考核评价小组
学校根据考评内容成立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及综合测评考评小组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评小组,分别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工作。
1.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及综合测评考评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组织部为牵头单位,成员由宣传部、纪委办、学生处、工会、安稳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评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党政办为牵头单位,成员由发展规划与质量保障处、教务处、科研与合作发展处、人事处、招生就业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七、考核方式与程序
(一)日常督查督办
由党政办督查科负责对目标责任书、党委会和办公会议定事项及学校确定的重大工作等事项开展日常督查督办,形成工作记录,发布督查通报。
(二)年中检查
1.单位评价。各单位根据工作实绩,依据各项考核内容的考核实施细则,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自查,并提交自评表至考评单位,考评单位汇总交考核办。
2.考核小组检查。考评小组进行年中检查,并作情况通报。
(三)年度考核
1.单位自评。各单位根据工作实绩,依据各项考核内容的考核实施细则,于次年1月5日前完成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表至考核单位。
2.考核小组考评。各考核单位对各单位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次年1月10日前提交单项工作考核结果至考核办,资料留各考核单位备查。考核小组根据初评情况、日常督查和年中检查情况进行考核打分,形成考核评价结果。
3.初评结果反馈。考核小组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结果情况。
4.考核公示。考核办对考核结果通过适当方式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可实名向考核领导小组举报或申诉,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
5.领导小组评定。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综合研判,确定考核等级并公示。
6. 党委会审定。年度目标考核结果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并公布执行。
八、等级评定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按考核对象分类序列、以考核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序确定考核等级,“优秀”比例不超过30%,“良好”比例不超过50%,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其余的为“合格”。
九、结果运用
校属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与单位年度奖励绩效工资分配、个人年度考核优秀指标和干部考核挂钩。学校按部门考核等级划拨奖励绩效,各部门自行确定分配方案报人事处核准后发放,原则上不能平均发放,二级学院人均最高差额不低于部门人均考核绩效的20%,二级职能部门人均最高差额不低于部门人均考核绩效的10%。部门处级实职领导干部按考核等级的规定系数发放,见表1。
表1 部门年度目标考核领导干部奖励系数
序号
|
等次
系数
职级
|
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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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
|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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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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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级、
主持工作的副处级
|
2
|
1.6
|
1
|
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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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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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3
|
1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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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纪律和监督
在考核工作中,考评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不得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三)不得拉票,不得泄露考评信息;
(四)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对群众普遍反映考核中处理不公的事件,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进行扣分或降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