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本单位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等公务活动,降低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高校建设,根据《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本学校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业务用车和实物保障岗位用车;以及各单位人员因公务出行需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障的租赁用车情况。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按照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求应当遵循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出行保障方式及范围
第四条 学校公务车辆主要用于保障学校重要公务活动,如机要通信、应急处置、接待服务、外事服务、外出会议、集体公务出行等用车活动。严格按车辆配备用途使用车辆,具体用车范围为:
(一)学校公务车辆保障范围
以重庆主城都市区为限,超出此范围一般按差旅方式保障。因特殊情况社会化公共交通体系不便保障的,可审批后予以保障。
1.重庆主城都市区22个区县(中心城区、渝西地区和渝东新城)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学校重要公务接待(上级来校调研、督查、检查工作)和外事活动。
(3)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4)校区间通勤需要。
(5)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公务活动等)用车。
2.重庆主城都市区外
(1)用于应急、抢险、救灾、防汛、处理突发事件。
(2)中央、省市统一组织的工作检查及相关活动。
(3)接待外宾和省市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
(4)跨区域出差、下乡、临时通知参会等公共交通不能满足或费用过高的公务活动。
(5)严格控制跨省派车,特殊情况派车,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二)租赁车辆保障范围
符合“(一)学校公务车辆保障范围”,但现有保障车辆不能满足需求时,可通过“重庆公车管理”平台租赁车辆保障公务出行需要。校属各单位人员自主提前申请,经党政办公室复核同意后执行,并在学校公务出行预算额度内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报销。
(三)实报实销社会化公共交通体系保障范围
其他公务均以社会化公共交通体系实现公务出行保障。各部门、各单位公务出行要坚持节约环保、便捷高效的原则,费用由各单位在公务出行预算额度内实报实销。报销票据的种类包括正规的公共交通合法票据等,报销手续按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公车管理平台信息化管理。学校按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纳入重庆市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筹调度,避免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闲置、空驶,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党政办公室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公务用车实行信息化、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实物保障岗位用车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严格按公务用车类别规范安装车载智能终端。公务用车管理人员或驾驶员按照学校公车管理统一要求,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管理等相关费用录入“全市一张网”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可采用“单次录入”或“季度录入”方式完成。
第六条 公务用车申请程序(含租赁用车申请):
流程一:在“重庆公车信息化平台管理”提出用车申请(租赁用车申请)→管理人员审批→调度人员派车→驾驶员出车→车辆使用完成归位停放指定区域车库(租赁用车提出单位,需在用车结束后按学校财务处报销规定在“党政办公众号”中进行报销)。
流程二:特殊紧急情况时,驾驶员按照学院管理规定出车→车辆使用完成归库后,公务用车管理人员需在7个自然日内将用车信息在平台系统进行补录。
第七条 车辆保养维修管理。党政办公室按照重庆市财政局规定的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名单,结合实际情况选出三家及以上定点维修企业,分别签订维修协议后,学校公务车辆在选定企业中进行维修保养。由报修驾驶员提交《公务车辆修理保养申请单》(见附件1)及《维修预算清单》,经车队管理员鉴定、党政办公室核实同意后方可维修保养,未经批准在非定点维修机构产生的维修费用不予报销。非正常情况如出差在外地或其他紧急情况下需立即维修车辆时,可请示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就地维修,所产生费用以公务卡结算方式按财务规定报销。
第八条 车辆保险购置管理。党政办公室应在通过政府集中采购保险定点企业购买车险,对比至少三家保险公司的报价,按程序择优选定费用合理、保障有力的保险公司。
第九条 车辆油卡及电卡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制度,驾驶员根据需要到定点加油站加油,新能源车原则上在学校固定车位安装的充电桩充电。严禁用单位的油卡(电卡)为私家车加油(充电)。出差在外或其他情况不能在定点油站加油(充电)时,可请示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后就地加油(充电),所产生费用以公务卡结算方式按财务规定报销。
第十条 车辆停放管理。严格实行公务车回校停放制度。公务车在完成出车任务后,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经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报备后的实物保障用车除外),不得擅自在外停放过夜。公务车不得停靠度假村、私人会所、休闲娱乐场所和风景名胜区,非公务接待不得停靠酒店等。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一条 车辆档案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车辆管理员需每月向党政办公室综合科上报《公务车辆派车记录表》(见附件2)、《油料领用情况记录表》(见附件3)、《公务用车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公务车辆加油卡充值分配明细表》(见附件5)等。加强相关证照等档案的保存和管理,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二条 报废及购置车辆管理。公务车报废及购置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执行报废及购置,报废及购置前应由公务车辆管理部门牵头,协同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向主管部门办理公务车辆报废及购置手续。
第十三条 其他方面管理。严禁除学校以外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挂靠学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车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外单位车辆,不得擅自驾驶公务车。所有公务车辆均配备ETC设备,所有发生过桥路境费用均通过ETC系统结算。如遇特殊情况,确保票证齐全并作出说明方可按财务规定报销。
第四章 公务车驾驶员管理
第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教育和法律法规学习。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脱岗,着装整洁规范,做到文明行车、安全准点、无事故。
第十五条 驾驶员凭派车单指定时间、路线、到达目的地。不允许随意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认真保管好所驾车辆,严禁公车私用。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清洗,随时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确保车况良好。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时车队管理员应跟班监修并掌握车况,及时向党政办公室(综合科)汇报维修情况。
第十七条 驾驶员在学校值班必须在驾驶员办公室内,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八条 驾驶员私自出车或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将追究责任,视情节予以惩处,造成损失的,个人将负全部经济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驾驶员未接到办公室“调度信息”私自出车的,一经发现扣除驾驶员当月相关津贴。
第十九条 车辆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的,如属个人过失,罚款扣分等由驾驶员自行承担。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以交警认定为准,并及时上报给车队管理员。凡违规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的,驾驶员自行承担各类费用,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条 学校要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运行费等情况纳入学校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约型单位建设考核内容,以加强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对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的违纪情形,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3日起施行。原《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渝工业职院委〔2013〕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