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试行)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8日浏览次数:

第一   总则

一条  加强政府采购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政府采购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有形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家具、图书等。

(二)“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附属工程。

(三)“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服务类采购对象。

第三  采购需求管理是指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一)符合性原则采购求须符合国家、重庆市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

二)规范性原则采购需求须按照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操作,符合学校发展需要。

三)超前性原则采购需求提前谋划为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采购组织过程、物流到货安装、验收支付等环节预留足够时间。

(四)完整性原则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必须提供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完整资料手续

(五)公正性原则采购需求须最大限度地为竞标人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

第二  职能职责

第五  需求部门是采购需求管理的要部门,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负责根据科学编制采购预算、开展需求调查、组织采购论证、制定采购需求方案和采购实施计划,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技术参数或服务要求、预算价格、评分细则等内容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全权负责。

第六条  口部门是采购需求管理的直接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归口业务进行长远规划、立项审批,负责组织采购需求具体技术/服务参数、评审因素等科学性、必要性、合理性、规范性论证和审查。

第七条  财务、审计、采购、资产等作为采购活动经济业务职能管理部门,应在采购活动实施前,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资金预算、采购方式、政策法规等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采购预算立项

 学校各级部门应严格将财务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有机结合,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立足长远,应当建立中长期发展采购项目库,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立项计划

 编制时间

每年根据上级财务预算编制时间安排,按二上二下原则编制次年政府采购预算,同时进行政府采购立项审批。

 编制范围

(一)凡单次采购金额在50元及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台式计算机、便捷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地公务、医疗设备等协议供货品目,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单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原则上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制基本建设三年滚动计划

十一  编制流程

(一)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1.政府采购预算立项应财务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办法进行投入与产出、必要性、先进性等指标分析

2.政府采购预算与立项以二级部门(学校)为编制,填报《政府采购立项申报表》,由业务归口部门统筹,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必要性论证,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请学校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纳入当年政府采购预算与立项。

(二)工程类项目

1.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工程类项目,由学校基建部门一归口管理。

2.基建部门负责制订35年基本建设分期规划,明确具体项目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支付计划等情况,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纳入财务预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复。

3.其他非政府采购零星维修改造由各二部门编制后报基建部门统筹汇总列入零星工程预算计划

第十二 政府采购预算立项编制要求

(一)政府采购预算立项应采取整体规划,按最新重庆市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采购品目大类制定和细化,不得化整为零。

(二)政府采购预算与立项编制应细化采购品目名称、数量、单价等完整信息;

(三)政府预算与立项应符合财务、资产相关制度规定要求,不得超标准编制采购预算

(四)政府采购预算与立项编制应充分广泛市场调查

(五)政府采购预算与立项应根据建设发展需要提前谋划,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库

(六)凡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列入基建期规划项目,原则上不得执行采购。

(七)业务归口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考评。

第十三 采购预算追加

凡未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分期规划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采购。应急抢险、涉及安全稳定等确需采购项目,应提供充分依据,经学校审定财务部门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申请,经上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采购需

第十四条  采购需求是指需求(项目)部门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一)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二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产权归属等。

第十五条 需求(项目)部门应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

一)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3人。

二)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应广泛调查地域和品牌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 家(3个品牌),还应当与采购项目密切相关并具有代表性。

三)调查内容应全面详尽,反映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企业属性等其他相关情况。

四)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采购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过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第十  采购需求编制要求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一)采购需求应符合财务、预算、资产等管理制度规定。

1.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政府采购必须为财务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已编制的预算项目,预算资金名称、采购品目类别和品录名称应与政府采购预算保持一致。

2.政府采购项目应符合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等配置要求,不得超预算、超标准采购。

3.采购需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二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1.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2.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需求(项目)部门编制采购技术参数时不得设置特定的资格条件有意限制其他满足条件的潜在竞标人投标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1.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不得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等。

采购需求不得指定特定品牌,必须确保3个及以上质量与性能相当品牌的竞标人满足条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按1家投标人计算,且以其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价格最或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推荐投标人。

)需求(项目)部门编制技术参数时须明确关键(核心)技术指标和非关键技术指标。

1.表示符号。在关键技术参数前辅以“※”号以示区别,非关键技术参数不作任何标记。编制技术参数时,不得把所有技术参数都列为关键技术参数。

2.比重确定。应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主要、核心产品,并在相关产品处备注载明。

3.参数偏离。竞标人投标时,投标产品技术参数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为正偏离,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为负偏离。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需求(项目)部门应当在采购计划方案中规定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注。

(六)需求(项目)部门编制技术参数时,对提交样品、交货期、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到货日期、备品备件、验收方式、质量抽检、使用培训等有特别要求的,及参考图片、详情描述或其他相关内容须在采购需求里明确说明。

十七  采购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需求制定后,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需求性、行性、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等进行认定的行为。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行为,需求(项目)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专家)就采购方案场地落实、建设必要等行可行性研究分析,对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合理性,技术指标、规格性能、数量单价、参考品牌、售后服务评审规则等与实际需求的匹配符合市场前沿政府采购政策等情况进行综合研讨、论证评定,形成论证报告。

二)业务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单次采购金额在100万及以上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的论证,以单一来源、进口设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单台或成套40及以上的调研论证、可行性分析、绩效考评等,形成报告

三)论证报告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需求核心技术(服务)参数必须符合3家以上不同品牌,不得有针对性、唯一性(单一来源采购外)不得要求或标明供应商名称或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评审细则限制性条件。

四)论证专家组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背景,熟悉市场行情和行业前沿。单项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200万元的一来源外),须由3名校内外专家共同论证;单项采购金额在200(含)万元-500万元的,须由5名及以上单数校内外专家共同论证;500万元及以上的,须由7名及以上单数校内外专家共同论证涉及校内外专家共同论证的采购项目,专家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行业领域推荐或自行邀请行业技术专家,其中校外专家所占比值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五)单一来源采购、进口设备采购、单价或成套价值超过40万元的大型贵重设备等特殊重大采购项目,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应组织单(专)项采购论证。其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设备项目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必须由5人及以上单数校外专家开展论证,且应包括一名法律类专家或经济类专家。

(六)论证报告应内容完整,论证专家人数、资格等符合相应条件,论证报告应具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对于论证结论不明确或论证不予通过的项目,需求(项目)部门和业务归口部门应按论证专家意见修改后重新组织论证。

 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 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需求(项目)部门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第二 采购实施计划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应商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二)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 2 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第二十一条  需求(项目)部门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不含意向公开时间30

(一)从提交采购计划到完成招标:公开招标方式应预留至少5060天,其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方式应预留至少3040

(二)从完成招标至合同签订应预留至少2030天。

(三)从合同签订到投入使用预留时间不等:通用设备到货周期2060天,订制家具到货周期至少3060天,进口设备到货周期90180天,工程维修完成验收应预留90180天,仿真设备到货周期180360天。

第二十二条 根据采购品目和预算限额标准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

(一)凡集中采购目录品目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采购;

(二)凡集中采购品目内限额标准以下协议供货由学校集中采购

(三)凡集中采购品目外或集中采购内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学校委托其他理机构采购

(四)政府采购工程类由基建后勤处根据三年滚动计划按照地属原则进入公共交易中心采购,或学校委托其他代理机构采购。

(五)政府采购以外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由基建后勤处按照发改委、建委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三条 采购需求(项目)部门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应尽量以整体项目为单位,根据采购货物的特性或其他要求,以及结合预留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等情况,采购计划申报编制时应划分成若干个合理的分包。

(一)分包(分项)原则

1.有利于形成充分竞争。让投标人可以选择一个或几个分包投标而不存在选择上的困难。

2.有利于评标专家评标。评标通常是按分包组织评议,分包过多过小,评标工作量增大;分包过少过大,评标标准不易统一,风险也大。

3.有利于项目建设管理。分包应考虑需求(项目)部门的特殊需求,有利于项目的组织实施、运行管理、维护保养。

4.有利于落实政策需要。分包应考虑预留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份额等情况,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二)分包(分项)建议

1.采购计划货源充足,品种单一,原则上不进行分包。

2.原则上不采购类别分包分项目,如:工程和货物类确因整体规划分包或分项实施存在困难项目,其中单项类别占比较小,为降低采购成本,可适当合不分包或分项。

3.协议供货目、集中采购品目和非集采购品目原则上应分包或分项目

4.落实中小微企业展政策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应分

5.采购方式不同应分项目,评审规则不同应分包。

6.采购计划分包设置不得将货源充足项目与货源局限项目、价格高的重要货物和价格低的琐碎项目组合成包。

7.采购计划为进口设备或单一来源设备应独立分项目

8.采购计划组成复杂,涉及多种货物类型、多家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一般而言,应进行分类成包。

9.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 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

(一)采购方式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并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

政府采购项的采购方式报经上级部门批准确定,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报经上级部门批准。

1.公开招标。原则上单次采购金额达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取综合评分法。

2.邀请招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进行邀请招标,采取综合评分法。

3.竞争性谈判。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采取最低价中标法。

4.询价采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设备、物品、服务项目等,采取最低价中标法。

5.竞争性磋商。购买服务类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艺术品、专利、媒体资源开发、专有技术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采取综合评分法。

6.单一来源采购。具有唯一性,只有唯一的供应商满足;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又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7.协议供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涉及协议供货品目,按照上级规定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平台进行直接下单或网上竞价采购,原则上采取最低中标法。

(二)采购评审规则

根据采购类别和方式的不同,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磋商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1.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满足采购需求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因素确定。包括济分、技术分、商务分、政策分等。

   1评分标准。需求(项目)部门应按照投标报价、技术指标服务水平、履约能力、财务状况、社会信誉、售后服务、商务要求对招标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业绩等主要评审因素进行细化和量化参考指标,并设置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原则上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2分值比例。货物类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不含政策性加分)的比重为不低于30%,服务类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不含政策性加分)的比重为不低于10%。工程类项目价格分值占比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据实执行。

3计算方式。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规定公式计算得分,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不得设置最低得分下限。

4评审结果。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者,按投标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5政策加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2.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满足采购需求(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

3.样品评审

1需求(项目)部门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特殊情况除外。

2确需要求提供样品的,应当在采购计划方案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提交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等。

3样品参考图片不得与技术参数文字叙述相矛盾,避免对招标过程和结果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  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落实支持环保节能绿色发展、小企业发展等国关政策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二)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三)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1.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2.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3.按照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4.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5.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五)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可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1.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3.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4.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六)对于分包或转方式预留份额实现预期目标和满足使用需要的政府采购项目,求(项目)部门也可通过年政府采购预算,整体预留例(原则上不低于30%40%项目专面向各中小微企业采购

(七)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合同类型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别,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二)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三合同权利义务要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

(四)合同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1.货物和服务类合同,确因产品停产、升级迭代等原因需变更,需求部门应充分展开市场调研,对比替代产品技术、价格等综合因素,组织专家论证,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如停产证明等),提出变更申请,履行相关程序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实施。变更产品原则上应为原品牌且优于原型号产品。

2.工程类合同,按合同清单内容和价格执行,以最终不超合同10%结算为准,不得增项或大量变更。

3.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采购合同审批。按照学校相关合同管理办法和用章管理办法限额标准和审批权限执行,合同文本通过招标采购系统分别经过项目部门、采购部门、审计部门,以及法律顾问、分管院领导、院长等审定。

(六)采购合同签约。由需求(项目)部门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负责合同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性能指标,服务内容、期限、验收支付等主要条款审核校验。

(七)采购合同存档。采购合同正式文本应一式多份,由项目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分别留存。

第二十八条 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也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

(一)采购合同履约由需求(项目)部门具体负责,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期限完成实施。并负责主持采购项目验收,资产、基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

(二)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三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

(四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由基建后勤部门按照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

(五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二十九  采购实施计划编制要求

(一)采购实施计划应完整明确

采购实施计划要明确采购项目的预算单价和总价、经费来源、审细则、采购方式定价方式、合同管理、交货时间地点、培训、质保期、售后服务、验收标准验收内容、风险措施等内容,以及包括参考图片、详细描述等附件。

1.采购标的测算单价、预算价格(限价)总额应符合市场行情。

2.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性能或者质量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3.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

4.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5.采购标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应准确

6.细则和评审依据详细具体,与采购标的实际相关。

7.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保标准、期限、效率及售后服务等要求。

8.采购标的验收内容、标准条件组织形式清晰完整

9.采购标的其他技术、服务要求等附件要素齐全

10.对投标人要求特定资格条件的 原则上不得超过2条,超过2必须说明

11.风险措施必须具体效。

(二)采购实施计划应符合政策

1.采购实施计划资格条件、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管理等设置不得有明显指向性或倾向性不得违背《政府采购法》和《重庆市政府采购违规违法止行为清单》规定。

2.需求(项目)部门应当在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前对采购标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充分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单项价格测算。价格测算一般应以市场参考价、主流电商平台价格以及产品出厂价或成本价等作为基准,考虑适当比例的合理利润、物流、税金、人工、售后服务等费用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3.需求(项目)部门必须严格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要求进行充分论证,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采购实施计划方案,并对技术参数、预算价格、评分细则等内容全权负责。

4.业务归口部门必须严格按政府采购要求对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科学合理、合规合法、切实可行。

5.对于人员场地未落实、时间不满足、经费未明确、论证不充分的采购项目,不得提交采购实施计划。

6.需求(项目)部门不得向供应商作出有关招标采购的任何承诺,不得代表学校与供应商私下达成采购意向。

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需求(项目)部门要认研究政府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判断风险发生的环节、可能性、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国家政策变化、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预算项目调整、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采购失败、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等。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部门单位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一)流标处理。采购流标后真分析标原因,需要对技术参数修订调整或完善的项目,需求(项目)部门应在13日内完成修改完善,并履行变更程序后重新报送。若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完成者,采购部门可暂缓或暂停执行该项目。

(二)澄清公告。采购公告后可以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原则上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修改文件必须在资格预审3个工作日以前。

(三)取消采购。政府采购项目学校立项和上级批后,原则上不得取消,不得擅自变更采购求和实施计划。确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暂缓、取消的,需求(项目)部门须提请学校分管院领导和主管院领导审批,以及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将书面申请送采购部门,并报请主管或财政部门审批通过。

第三十二条 需求(项目)部门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三十三条  校建立采购需求部审查工作机制,审查工作成员由采购需求(项目)部门、业务归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等监督部门组成也可邀请相关家或三方机构参与审查。

三十  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审查工作小组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有关内容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项目,需求(项目)部门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内容进行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采购需求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一) 般审查

1.审查限额

单次采购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上货物、服务和单次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需求审查工作组通过招标采购系统进行集中一般性审查。

2.审查内容

1)采购需求是否开展需求调查,调查对象是否密切相关,论证是否充分

2)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

3)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

4)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

5)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二 重点审查

1.审查限额

次或单项预算在500元及以上物和服务,1500元以上的工程;技术复杂、专业性的项目,包括进口产品、单一来源采购等,在一般审查后基础上由采购部门组织专家(抽取或邀请)、法律顾问、第三方代理机构等进现场重点审查。

2.审查内容

1.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 2 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2.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3.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4.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5.其他需要审查内容。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建立四级审查工作机制

自主审查需求(项目)部门负责根据专业或业务发展需要行长远规划,在充分市场调查、组织专家专业论证的基础上,通过党政联席会(处务会)进行内部审查形成党政小组会议审查意见(自行备查)

归口审查由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组织专家专业论,对采购需求要性、学性、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形成采购报告审查意见。

集中审查,由采购、财务、业务归审计监督等政府采购需求审查工作组成代表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一般性审查采购部门主要负责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合同类型、定价方式、采购组织形式、采购分包以及是否报相关部门核准是否支持绿色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政策落实内容完整性进行审查;财务部门主要负责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制度规定审查;业务口部门主要负责采购需求技术商务要求评审规则是否合理合规、合法风险管措施是否完整到位等内容审查;审计部门主要负责采购项目是否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组织论证、意向公

和制定需求等内容进行审查。

校级审查,主要指重大项目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通过重点审查后,需求(项目)部门或业务归口部门还需将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提请学校办公会或党委会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 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第三十八条 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立项依据、调查论证、编制方案、审查意见等工作记录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求部门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原件通过招标采购系统和送达采购部门。

第三十九 采购文件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编制。

 采购计划与申请

四十  采购批流程

需求(项目)部门和业务口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立项文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通过学校招标采购系统填报采购计划与申请

(一) 院内审批

政府采购计划与申请由需求(项目)部门负责人、经费管理部门和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学校政府采购立项文件或党委会(办公会)立项会议纪要。

(二) 上级审批

采购部门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和市级政府采购系统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十一  采购申报材料

根据《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需求(项目)部门应按照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不同分别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及完整的配套材料。包括:政府采购立项文件、政府采购需求、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论证报告、必要图片或图纸、技术参数附件等。

(一常规资料

1.部门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或部门会议纪要;

2. 政府采购预算立项文件或校办公会(党委会)要;

3.政府采购需求》

4.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5.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项目论证报告》

6.《政府采购一般性审查意见书或《政府采购重点性审查意见书》

7.次采购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采购面目还应提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重大项目申报书》

8.台或单套设备价值在4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还需提交《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项论证。

(二)其他材料

1.单一来源采购除上述政府采购项目15条要求外,还需补充《单一来源采购公示表》规定限额及以上的还需填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审批表》,并附体现只能由唯一供应商供货特征、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说明、确保原项目一致性或配套服务原合同等原始依据,以及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同意实施单一来源采购会议纪要和指定唯一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和资格材料。

2.进口设备采购除上述政府采购项目15条要求,还须报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以及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同意采购进口设备的会议纪要,以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需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表》等材料。

3.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工程类项目。除上述政府采购项目15条外,还须提供经基建部门签章的有效设计图纸、预算编制报告书/工程报告书等招标材料。

4.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同时报送签字盖章纸质原件和同版电子数据。对于资料不全、有违规或不合理条款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5.上述表格在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官网招标采购页面下载中心下载。

四十二  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应充分预留招标采购和合同履约时间,对于未按时申报,造成采购项目积压、验收滞后、资金支付困难的,需求部门承担相关责任,当年无政府采购预算立项,不得申报采购计划申请

四十三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档案资料均需提供纸质件和电子元件,各二级部门应建立登记备查制度,自行留存采购活动相关资料。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有关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采购方式、评审规则、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存在歧视性、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需求(项目)部门存在无预算或者超预算采购、超标准采购、铺张浪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十六  本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细则,以及《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为依据。

四十七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四十八 本办法自2023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