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保障学校招标采购代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招标采购人委托承担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本办法适用于代理机构的遴选与管理、信用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三条 代理机构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实施学校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和自主招标采购业务活动。
第二章 代理机构入库
第四条 学校委托的代理机构应通过公开方式遴选或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评审指标主要包括代理机构资质、拟派服务团队人员、业绩、代理方案、投标报价、服务承诺、档案管理等。
第五条 学校根据招标采购业务量,确定委托2-3家代理机构,服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当代理机构被取消代理资格或自愿退出时,根据差额数增补代理机构。
第六条 采购与招标中心代表学校与入库的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或代理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条件
(一)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业条件。
(二)纳入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建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的限制性规定。
(四)在重庆市主城市区(渝北区)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招标采购工作必需的开评标场地和设备设施。
(五)拥有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业务团队,项目负责人(指拟派学校的项目经理)须在本单位从事招标采购工作3年以上,具有招标(政府采购)岗位从业资格证书。
(六)熟悉学校招标与采购系统操作和业务流程。
第三章 代理机构管理
第八条 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对代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及采购项目任务分配。
第九条 采购项目分配按照合理、公平的原则,采取“一项目一选取”方式选取代理机构,由采购与招标中心结合项目金额大小、数量轮流排序兼顾代理项目总额基本相当,实行网上一事一签,一项一结的方式随机确定代理项目。采购项目分配时,可根据服务质量与效率进行实时调整。
第十条 代理机构的权利
(一)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受学校委托代理的招标采购业务,按合同约定收取中标(成交)服务费。
(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的义务
(一)负责学校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审查。
(二)负责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三)按规定程序发布采购公告。
(四)根据项目需要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会。
(五)组织开标和评标(评审),协助评标(评审)委员会编制评标(评审)报告。
(六)负责按评审报告和采购人审核后发布结果公告。
(七)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和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
(八)负责根据招标采购文件和响应资料及时起草采购合同文件,并提交审批流程。
(九)处理质疑、投诉等相关事宜。负责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及时处理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事宜的质疑和投诉。
(十)招标采购档案归档。负责及时整理装订所有招采文件资料,配合学校招标采购部门完成项目的归档工作。同时代理机构应按规定留存一套完整采购(招标)(含电子资料及过程记录)档案资料存档15年。
(十一)接受政府和学校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配合学校接受上级检查审计和内部审计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要求
(一)代理机构应当应诚信经营,严格按照委托代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代理机构对所代理项目全过程负责,并指定代理负责人与委托方联系。
(二)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三)招标采购文件编制中不得违背禁止行为清单,不得在采购文件中列入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技术和商务条款,不得为迎合采购人列入单一品牌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及资格条件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四)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按国家相关标准保存和存档备查。提供的服务和出具的文件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符合行业规范。
(五)必须对代理业务内容保密,不得与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保守在代理采购业务中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代理服务时限要求
(一)招标报建(或备案)资料在接到采购人委托业务后2个工作日内拟定完毕并传回采购人审核。
(二)招标采购文件在接到采购人委托业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编制,并传回采购人审核。
(三)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相关资料须经采购人确认后报送相关监督部门(如有),并经相关监督部门审查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
(四)投标人提出质疑时,代理机构应及时向采购人反馈质疑内容,并在法定时间内组织答疑和回复。
(五)代理机构应在评标(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经采购人确认同意发布结果公示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起草,并通过招标采购系统履行签批程序。
(七)招标采购档案资料应严格按采购人装订要求制作,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当天拷贝项目音视频资料并留存备查,所有项目资料汇编应在评审完毕后30天内装订成册移交至招标采购人。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加强对代理专职人员的管理,依法对其代理行为和代理服务质量负责,并对其所进行的代理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后,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转让代理业务,不得为参加同一招标(采购)项目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行情合理收取代理服务费用。代理费用收取标准及方式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保存招标采购委托代理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采购)代理过程中发生非自身原因导致重新招标(采购)的,由该代理机构继续承担该代理业务直至完成代理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考核与处罚
第十九条 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代理机构日常考评工作,记录代理服务行为,建立负面清单,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条 评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及时性、专业性、过程控制、人员配备及沟通协调、结果满意度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服务质量考核每年至少一次,由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组建考核小组对招标代理机构上一年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可作为下一周期代理业务工作量分配的参考。招标代理业务工作量的分配在时间安排、项目数量、预算金额等方面基本保持平衡的基础上,可根据上一年度的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予以一定的倾斜。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将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编制的招标采购文件或公告信息中出现表达存在歧义、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招标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采购文件内容受到有效质疑、投诉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
(四)未按规定收取或及时退回投标保证金的。
(五)未严格按法规和约定收取服务费行为。
(六)未按照规范流程履行职责,或存在其他不规范、不专业行为的。
(七)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或录音录像不清晰完整的。
(八)信息公开媒介、内容存在错漏且未及时补遗或更正,影响采购进程的。
(九)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发布结果公示或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十)未及时起草采购合同。
(十一)未及时移交评标资料或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并造成采购文件缺失的。
(十二)未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或报备相关材料的。
(十三)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十四)其他不规范行为影响采购项目正常进展的。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可终止委托合同,并依法追究其对采购人或其他采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实施代理。
(二)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的;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提出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的。
(四)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限制性规定的。
(五)与投标人或者评审专家、项目负责人串通,损害采购人合法权益。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内容和资料。
(七)在组织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违规操作产生不良后果的。
(八)拒不接受采购人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九)篡改或丢失采购文件、开评标资料或音像资料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违规问题。
(十)无正当理由不代理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或将代理项目转包的。
(十一)合同签订中存在严重错误或导致采购人受损情况。
(十二)代理过程中出现质疑,因代理机构处理不当导致投诉或矛盾升级,给采购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一次提出书面警告;第二次终止合作。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或严重损害采购人合法权益的,以及委托协议中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四)出现两次及以上总体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采购人将具体情况和处理意见按照流程报重庆市财政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自主采购需使用入库代理机构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采购人各部门自主选用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