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8日浏览次数: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高效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和重庆市有关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学校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有形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家具、图书等。

(二)“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附属工程。

(三)“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服务类采购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学费(住宿)收入、其他收入等预算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包括获得的赠款、贷款、借款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范围目录及限额标准以重庆市财政局确定(以下简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凡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施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学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  管理权责

 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

(一)审定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审定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立项计划;

(三)听取和审议重大项目的采购等重要文件;

(四)审定审议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五)监督各部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六)审定审议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学校按照集中领导、统一归口、管采分离、分工负责、全程监督的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模式。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招标采购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审计、财务、采购、资产、务归(教务、基建、后勤、科研、图书馆、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设于采购与招标中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研究学校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

)对学校政府采购过程履行监督和管理;

审议重大或有必要报学校审批的事项。

 政府采购领导小成员单位各施其责各部门权责分明、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协同工作

(一)审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经济业务的监督,主要职责:

1.负责对学校政府采购全过程的合规合法实行全面监督检查;

2.负责工程类项目限价审核、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具体业务;

3.负责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招标文件、采购合同、执行验收等业务进行审计监督

(二)财务部门负责采购预算与资金管控,主要职责:

1.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计划执行管理;

2.根据采购资金计划、合同及相关规定办理收、付款事宜;

3.负责对采购经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资产采购部门(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负责集中采购执行管理,主要职责:

1.了解掌握国家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政府采购规章制度;

2.贯彻落实采购领导小组的决策,严格把控政府采购程序,加强学校与上级部门及用户之间的信息沟通协调;

3.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采购计划

4.负责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招标与采购工作组织。具体负责采购方式的报批、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信息发布、投标报名、专家抽取、开评标组织、中标公告、合同签订等具体事宜;

5.负责督办采购项目合同执行、竣工决算、验收入账等相关环节;

6.负责政府采购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7.统筹资产账务管理,办理相关固定资产分类入账手续。

(四)基建部门负责工程类基本建设,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所有基建工程项目设计规划、方案制作、预算审核、立项报批、报建筹建;

2.根据已批准的基建项目(立项审批、工程概算、招标所需图纸及技术资料等),对达到集中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勘察、设计、监理、材料、设备、施工等提出采购计划;

3.负责组织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外或发改委、建委部门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的基建工程类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事宜;

4.负责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基建项目和维修工程项目预算、计划、方案等编制组织论证;

5.负责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基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工程设计服务等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合同等审核会签工作;

6.负责涉及施工安装类货物项目的现场论证和施工指导监督;

7.负责全面督办所有基建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完工交互使用和产权注册;

8.负责牵头组织所有工程类项目质量综合验收、竣工决算,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转固工作。

(五)后勤部门负责公共生活保障物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公共设施设备、大宗物资(含公寓物资、空调等后勤保障物资)综合服务类项目整体规划和论证审核

2.负责组织后勤保障项目的预算规划、调研论证、方案制作、可行性分析、参数设定等具体事宜;

3.负责参与后勤保障项目招标文件的制作、采购过程评审、合同审定;

4.负责采购项目合同执行、场地落实、现场实施、过程督办;

5.负责主持公共物资、大宗物资等项目验收

6.负责统筹后勤生活保障类物资采购其他工作。

(六)教务部门负责教学设施设备、教学资源的统筹归口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统筹全校教学资源、教室(实验室)、实验实训基地的整体规划建设;

2.负责全校教学设施设备、教学物资等采购项目经费预算、计划项、方案论证和需求审查

3.负责组织教学资源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及贵重仪器设备的调研论证、可行性分析、绩效考评;

4.负责参与教学项目采购过程评审、正式验收等工作;

5.负责统筹教学设施设备资源采购其他工作

(七)科研部门负责科研(含合作发展交流)类项目归口统筹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所有科研院所、科研合作发展方面诸如产教融合类项目的整体规划;

2.负责所有科研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采购预算、立项计划;

3.负责所有科研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绩效考评;

4.负责参与科研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评审、正式验收等工作;

5.负责未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科研类项目采购登记审核审批;

6.负责统筹科研类采购其他工作。

(八)图书馆负责图书、教材、数字资源、媒体资源等图书档案建设,主要职责:

1.负责全校图书管理、数字资源的统筹规划建设;

2.根据学校预算安排,编制采购计划,提出图书、数字资源、图书设备等采购方案

3.负责图书类建设项目采购标书、文件资料的编审,参与招标过程评审;

4.负责采购合同的签审、合同执行和现场实施;

5.负责纸质图书、电子图书、数字媒体资源(音频、视频、电子文本和各种非静态图像等图书档案类项目的验收入账、报销支付、电子信息化、图书统计等管理

6.负责按规定引入教材供应商。

(九)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统筹网络信息化硬件和软件建设管理,主要负责:

1.负责全校网络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实施构建;

2.负责全校网络基础设施设备管网、弱电系统、信息安全、电子信息平台等项目采购预算、项计划、方案和需求审查

3..负责基础设施设备管网、网络信息安全、弱电系统、电子信息平台组织调研论证、可行性分析、绩效考评;

4.负责全校所有操作系统正版化规范管理和应用系统的技术把关,以及信息化安全管理;

5.负责参与网络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签审、采购过程评审;

6.负责主持参与网络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的正式验收等工作。

7.负责统筹信息建设采购其他工作

(十)需求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工作,是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单位,主要职责:

1.结合履职需要和经费财力安排编制报送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2.负责组织采购项目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可行性分析,制定采购立项计划

3.负责编制采购和实施计划方案,明确技术指标、性能、数量、质量、安装、售后、场地等技术参数、质量要求、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售后服务等具体内容

4.负责参与采购过程评审,签订采购合同;

5.负责配合处理政府采购项目质疑;

6.负责采购合同的执行、现场实施,负责组织项目履约验收

7.负责办理资产入账、领用登记、报销支付等手续;

8.负责购置资产的保管存放、使用维护、报废申报、低值易耗品出入库台账等管理;

9.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按规定实施自主分散采购。

第三章  采购范围与组织形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根据采购范围、目录限额标准、采购类型的不同,划定不同的采购权限和组织形式。政府采购主要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协议采购、委托代理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

指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次采购金额达到规定限额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二)学校集中采购

指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次采购金额达到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部门执行采购。

(三)协议采购

指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限额标准以内协议供货计算机、务车、医疗设备等货物和服务,由学校通过重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平台实施采购。

(四)委托代理采购

对于学校自行组织存在困政府采购项目,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由代理机构履行相关职能,负责采购需求政策性审核、采购公告、组织开评标、结果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合同草拟等具体事宜。

工程类项目由基建部门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以及上级有关规定报批备案,按属地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招标。

第四章  采购预算与立项计划

第十条  为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机制,需求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法》要求,将财务预算与采购预算有机结合,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科学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三年滚动预算

第十  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以及协议供货品目等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原则上只能当或当期使用,不予结转,自筹资金按学校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  基建部门应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指标,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和自筹资金能力,制订基本建设工程35年分期规划,明确具体项目建设规模、投资估算金额、资金来源、支付计划等情况,经学校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立项批,由基建部门按照招投标法程序执行

第十 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学校“三重一大”管理办法,业务隶属关系,经业务归口部门、业务分管领导、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逐级审批进行立项管理。

第十  采购部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与立项计划组织实施采购,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凡未入分期规划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招标与采购除应急、抢险救灾涉及安全稳定,以及特殊原因等确需采购项目经学校审定财务部门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经上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部门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文件规定,除协议供货采购外将政府采购立项计划提前30天向社会进行采购意向公开

第五章  采购需求管理

第十六条  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需求部门组织采购需求编制、需求调查、需求论证,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确定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过程。

第十七条 采购需求,是指需求部门为实现采购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等条件。

第十八条  需求部门在采购实施应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并充分基础上,提出采购技术指标、性能、数量、服务承诺等采购需求方案。

十九 需求部门和业务归口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专家)对采购需求科学性、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等进行充分论证审查,确保采购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条  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需求部门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订立和合同管理所做的安排,以及风险管控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审查工作机制,采购活动实施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应针对采购需求与采购计划管理中的政策法规、重点风险等事项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二十二 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的具体管理要求详见《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学校应加强采购方式及招标程序的管理

第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活动主要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协议供货,以及其他采购方式。

十五条  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政策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一)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条件

公开招标是指政府采购目录以内,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部门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应按《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原则上单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及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2.公开招标操作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采购部门根据需求部门提供的采购目录、数量、技术参数、参考品牌、售后服务、场地安排、图纸、预算资金等内容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发布招标公告

采购部门将经过采购小组审核的招标文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学校门户网上进行发布公告采购信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3)投标

公开招标开标地点必须在重庆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交易中心或单位指定地点举行。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部门应当拒收。

4)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采购部门主持,财政专家或其他校内外专家、参与评审的业主代表、需求部门列席代表、监察部门代表、投标人等有关方面参加。  

5)评标与定标

评标委员会由需求部门业主代表政府采购财政评审专家组成,采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工作由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职责,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价格评分及商务标、技术标的评审,综合性价比由高到低排出候选供应商名单,推荐中标供应商。

6)发布中标公示

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应当由集中采购部门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和校园网发布信息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或成交金额、招标公示时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等。

7)发出中标通知

若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质疑或投诉,中标结果生效,采购部门或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

(二)邀请招标采购

1.邀请招标条件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邀请招标操作程序

招标采购部门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其招标组织程序参照公开招标程序。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

1.竞争性谈判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教学实验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竞争性谈判操作程序

1)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采购部门根据各需求部门提供的采购目录、数量、技术参数、售后服务、场地安排、图纸等采购方案具体内容制作谈判文件。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2)发布谈判文件公告。采购部门将经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的谈判文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学校门户网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告知采购项目技术、质量、商务、限价、投标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公告距离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3)成立采购谈判小组。谈判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采购财政专家或校内外专家,以及学校需求部门业主代表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财政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在规定时间接受递标并进行资格审查,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5)谈判。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逐轮谈判,谈判中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它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6)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7)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校园网同时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天。

8发出中标通知。若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质疑或投诉,中标结果生效,采购部门或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询价采购

1.询价采购条件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设备、物品、服务项目等,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2.询价采购操作程序

1)制作询价函。采购部门根据各需求部门提供采购目录、数量、技术参数、售后服务、场地安排、图纸等采购方案具体内容制作询价文件。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2)发布询价公告。采购部门将经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的询价文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学校门户网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告知采购项目技术、质量、商务、限价、投标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3)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采购财政专家或校内外专家,以及学校需求部门业主代表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财政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在规定时间接受递标并进行资格审查,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

5)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6)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7)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和校园网同时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天。

8)发出中标通知。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质疑或投诉,中标结果生效,采购部门或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竞争性磋商

1.竞争性磋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竞争性磋商操作程序

1)制定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由采购部门根据各需求部门提供采购目录、数量、技术参数、售后服务、场地安排、图纸等采购方案具体内容制作谈判文件。文件应明确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2)发布磋商文件公告。采购部门将经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的磋商文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学校门户网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告知采购项目技术、质量、商务、限价、投标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集中采购公告距离报名时间不少于10日。

3)成立采购磋商小组。磋商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采购财政专家或校内外专家,以及需求部门业主代表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财政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应在规定时间接受递标并进行资格审查,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采购部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磋商。磋商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中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它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6)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7)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和校园网同时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天。

8)中标通知。若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质疑或投诉,中标结果生效,采购部门或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单一来源采购

1.单一来源采购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采购具有唯一性,只有唯一的供应商满足;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又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2.单一来源采购操作流程

1确定采购需求。需求部门应根据采购需要进行市场调研,并组织技术专家围绕参数、价值、单一来源采购理由等展开充分论证。

2)内部审批。需求部门将单一来源采购需求报业务归口部门组织专项论证,并经需求部门分管院领导审阅同意,提请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3)提请采购申请。需求部门向采购部门提请单一来源采购的正式依据文件(原始文件、官方证明、论证纪要、会议纪要、供应单名单等材料)。

4)初步确定供应商。采购部门根据单一来源采购依据及论证文件初步确定单一来源供应商。

5)发布采购公告。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学校门户网进行公告,告知采购项目技术、质量、商务、单一来源采购理由、拟定供应商名称与地址、采购人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上级审批。若公告期内无质疑和投诉,采购部门将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计划、公示表、单一来源文件报请市教委审核审批、市财政局核准后实施。

7)成立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小组。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小组由财政专家或校内外专家和需求部门业主代表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8)确立最终单一来源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小组负责对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审查;就合同条款、技术要求等进行谈判,在保证项目质量且学校与供应商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成交供应商。

9)发放成交通知。采购部门或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七)协议供货

1. 协议供货采购条件

协议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的快捷方式,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标注为协议供货品目,达到政府集中采购规定限额标准及以上的由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规定限额标准的采购品目,由采购部门通过重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平台进行采购。

2.协议采购操作程序

1)确定采购需求。由需求部门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行需求查询,自主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进行比选,确定采购品牌、型号、数量等具体需求,并提出采购申请。

2)竞价公告。金额较大项目,采购部门根据需求部门申请分类或汇总,通过政府云平台发布网上竞价公告。

3)确定供应商。复杂或大额项目,可成立竞价小组,通过网上竞价资料进行评审,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当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供应商。也可根据协议供货平台系统推荐确定供应商。

4)结果公告。采购部门根据竞价小组或协议供货平台推荐供应商发布中标公告。

5)直接下单。小额项目,采购部门根据需求通过协议供货平台选择供货商直接下单。

6)电子签约。通过协议供货平台进行电子合同签订。

第二十六条 进口产品采购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一)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二)政府采购应当优先扶持国产品,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1.科研仪器设备进口,限额以下学校办公会/党委会审定;限额以上,由采购部门通过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报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财政局备案。

2.其他进口产品,需向市财政局报送书面审批材料。

(三)需求部门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科研设备及产教融合、合作交流相关设备采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及科技部等6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采购〔20173号)》等上级文件规定,由学校科研处落实放管服政策要求,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简化科研项目采购流程。

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基本建设工程类项目,由基建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执行招标程序,招标限额标准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及上级最新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应标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四)因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重大变故,取消采购任务的。

因上述原因造成废标的,由采购部门具体公告或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  医药品、化学试剂等危险品或特种专用设备采购,由需求部门或使用管理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实施并加强管理。

 合同执行与验收

第三十一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购合同应以招标文件、询价、谈判结果为依据,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约定

第三十  合同签订

(一)签订时效。采购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二)合同内容。需求部门应对合同文件严格审核校验,与招标采购文件最终确定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安装运输、服务内容、验收支付、质保售后等主要条款必须保持一致,不得作实质性更改。

(三)合同签批。采购合同应通过学校招标与采购系统履行签批程序,应需求部门、采购部门、审计部门等会签,重大项目须经法律专家审核。由需求部门项目负责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与供应商进行合同签订事宜

(四)合同公开。合同完成签订后,由采购部门向财政提交采购合同并公开。

第三十  合同执行

(一)需求部门是采购合同履约责任部门,负责根据合同约定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实施。主要负责货物接收、场地指定、存放保管、安装调试、测试运行、售后培训等现场全程跟踪参与。

(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严重偏离合同内容或严重超出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范围。如存在必要的部分变动,需求部门履行变更程序,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实施

(三)当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十四  合同初验

采购项目完成履约,由需求部门负责完成初步验收,重点针对采购项目的品名型号、安装调试、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培训服务、安全标准、设备运行测试等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并同意正式验收。

三十五  综合验收

(一)货物类

1.需求部门初步验收后,供应商应提出正式验收申请,需求部门、业务归口职能部门、技术专家、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综合验收入账,且在规定的时间之内验收完毕并签署验收报告。

2.采购项目验收由项目负责人主持,需求部门负责设备型号、品牌、数量、技术指标、性能质量、培训服务等方面的校验其他部门主要负责合同校对、价值确认、程序监督、转固入账审核

3.需求部门应及时提交验收材料,固定资产类由资产部门完成固定资产转固手续后,使用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完成资产贴标工作;工具、耗材类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加强入库领用登记管理。

(二)服务类

1.合同执行完毕后,需求部门应组织验收专家,根据合同执行过程写出包括服务进度、服务质量、实施过程、实施效果、管理考核等内容的详细验收报告。

2.采购项目验收由需求部门全权负责,项目负责人主持,部门负责人、业务归口部门及专业技术相关验收小组成员参加。

3.涉及固定资产项目,需求部门应及时到资产部门办理转固入账手续。

(三)工程类

1.基建工程类项目,分别由需求部门负责功能验收和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基建部门)负责工程质量验收,共同编写验收报告

2.需求部门应会同审计部门进行工程或决算审计,并取得结算或决算报告。

3.资本化建设项目,需求部门应凭工程验收报告和审计结算或财务决算报告到资产部门办理转固入账手续

(四)重大项目

除上述要求外,还可以邀请审计部门、财务部门,以及邀请或抽取技术专家参与。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工作。

三十六  合同支付

(一)采购项目验收入账后,需求部门应及时凭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固定资产入账单、工程结算报告等,向财务办理报销支付。

(二)原则上财政资金必须于当年完成报销支付,不得办理结转;其他资金确因当年无法完成支付,需求部门应到财务办理结转手续。

 采购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   需求部门应着力长远规划,提前筹备、建立采购项目库,加强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预算经费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采购计划约束力。

三十八 需求部门业务归口部门必须规定时限、规定程序、规定条件提前报送采购计划与采购申请充分预留采购审批和项目实施时间,不得导致采购项目时效无法满足、资金滞留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采购计划一经报送,原则上不得取消,若确需取消,应经业务归口部门审核、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定。采购需求一经集中审查通知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因政策性调整除外),若确需变更,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采购部门方可实施。

十条  基本建设工程类项目,由需求部门向业务归口职能部门提出装修改造、建设方案、工程设计等申请,由基建部门编制工程概算、审核工程建设方案等,并报审计部门或审计单位出具工程造价预算审计报告,认定工程项目包干预算限价后再行申报。对于适当增加调整施工内容及工程量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在执行变更前严格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其支付以审计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原则上结算总金额超出部分不得高于原合同总金额10%

四十一条  采购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学校审批后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进行上级申报并按批准方式组织实施采购。同时会同需求部门编制采购文件,负责采购信息公告,牵头进行评标专家抽取、组织开评标、做好采购活动记录、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等采购过程。基本建设工程类项目,由基建部门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按属地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招标采购,并履行相关程序和档案保管

第四十 需求部门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充分调查和论证,并获得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落实支持环保节能绿色发展、小企业发展等国关政策。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 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十  需求部门严禁将应当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拆分成学校自主采购;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应招标而不招标,规避招标采购。

第四十  招标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等有关采购信息必须在国家和重庆市政府采购指定媒体(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qgp.gov.cn、学校门户网上公开发布。信息发布由采购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四十六  政府采购评审管理按上级规定和《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由财政评审专家、校内评审专家、业主代表组成,确保采购评审专业性、公正性、权威性。

(一)采购部门提前半天在市财政局管理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与业主代表参加评审。

)财政专家库中没有的特殊专业的评审专家,可由采购部门报请上级部门推荐,并由市教委报市财政局确认。

)非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由基建部门在市建委公共资源平台专家库中抽取,或通过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比选确定。

)需求部门业务归口职能部门作为业主代表参加招标采购评审,但不得作为评审专家组组长。

(五)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六)采购部门不得参加本部门组织采购项目评审。

四十七 采购文件中应载明开标评审方法及相关事项,需求部门应从商务、技术、服务等方面设置评价标准,制定相应评标细则。

(一)招标采购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等,应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以及上级文件要求进行设置评标细则(分值)等。

(二)为切实提高采购效益,节约国家资金,对规格和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在进行招标时应尽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文件应明确报价次数,第二次及以上报价,供应商应同时报价。

(三)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可采取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货物类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不含政策性加分)的比重不低于30%,服务类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不含政策性加分)的比重不低于10%。工程类项目按国家招投标法和上级规定执行。

(四)直接申请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5个工作日,经财政审核或批复无异议方能实施采购,由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保密或紧急项目例外。

四十八  需求部门应在规定时效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时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原则上不得对招标采购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九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需求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五十 采购部门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档案局印发的《重庆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渝财采购〔200619号)要求,对每项采购活动的立项申报、采购文件、评审过程、结果公告、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正本、合同验收等相关材料进行整理装订保存,定期移送学校档案室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质疑与投诉

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发生供应商投诉事项的,处理部门应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等有关规定及时答复。

五十二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合格书面形式向需求部门采购部门或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

第五十  采购部门或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在授权范围内7个工作日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询问或者质疑超出标准文本范围的商务、技术参数、评分细则设置条件的,应由需求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于不合理条款必须限期修改调整。

第五十  质疑供应商对需求部门采购部门或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收到答复后3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检举反映,由监督部门调查取证后作出查处回复。同时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  供应商质疑、投诉须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规定提供明确的请求和必要充分的证明材料。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不受理重复质疑。

第五十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招标、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部门或代理机构应当暂停继续招标或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采购活动相关部门和采购人员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重庆市与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十八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时间紧、任务重为由不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五十九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要求采购部门或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六十条  需求部门在市场调研时应当初步摸底申购物资的可选择范围(尤其是专业性设备仪器)与价格,但不得代表学校与供应商敲定价格,违者将按国家、重庆市及学校有关采购政策或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六十一条  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实行回避。

六十 采购活动相关人员应该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严禁与供应商串通、阻挠、排挤其它竞争者;

(二)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泄采购过程中需保密的信息;

(三)严禁接受供货方的回扣或有价证券、礼品、实物;

(四)严禁接受供货方的宴请、娱乐或旅游;

(五)严格验收标准,做到质量、数量相符;

(六)严禁挪用、贪污采购款;

(七)严禁购置资产不入账行为;

(八)其他影响采购工作正常秩序的情况。

有违反上述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学校审计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职能的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政府采购审计检查负责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合规合法实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十    

第六十 本办法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采购方式以重庆市最新公布为准。协议采购项目按市财政局协议供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六十六  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件相抵触的,按本文件执行;本文件未列尽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

六十七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六十八  本办法自2023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