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职业技能鉴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经费分配及支出、明确经费使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及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市人社局技师类鉴定工作、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及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认证工作。
第三条 学院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两级制: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代表学院履行归口管理与服务职能,各二级学院(鉴定考点)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经费管理
第四条 严格执行学院“收支两条线”的财经管理制度,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全院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经费实行统一收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代为办理)、统筹管理、分项核算,坚决杜绝各二级学院(鉴定考点)私设二级财务和“小金库”。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的技能人员执业资格鉴定收费标准按《附件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费收费标准一览表》标准执行;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认证收费标准按《附件2:行业类证书鉴定费收费标准一览表》标准执行。收费项目及标准如需调整,需交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备案。
第六条 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鉴定经费,学院收取重庆市财政局划拨回学院的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的20%作为资源使用与管理费,主要用于水电、教室及场地使用、实验及实训设备折旧等费用,剩余的65%由各二级学院(鉴定考点)按财务有关报销规定使用,15%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按财务有关规定使用(见表1)
表1: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鉴定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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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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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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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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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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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划拨回学院的鉴定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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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资源使用费及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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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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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划拨回学院的鉴定费×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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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经费:含质量督导费、现场督考费等;
运行经费:含差旅费、调研经费、宣传费、资料费、办公耗材费、培训费、鉴定工作用餐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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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学院(鉴定考点)鉴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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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划拨回学院的鉴定费×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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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经费:监考费、阅卷费、鉴定考点工作人员考务补贴等;
运行经费:含差旅费、调研经费、宣传费、资料费、办公耗材费、培训费、鉴定工作用餐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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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认证经费,学院收取行业协会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考务费(除去行业协会考证费)的20%作为资源使用与管理费,主要用于水电、教室及场地使用、实验及实训设备折旧等费用,剩余的70%由各二级学院(鉴定考点)按财务有关报销规定使用,10%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按财务有关规定使用(见表2)
表2: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认证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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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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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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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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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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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考务费(除去行业协会考证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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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资源使用费及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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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鉴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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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考务费(除去行业协会考证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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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经费:含质量督导费、现场督考费等;
运行经费:含差旅费、调研经费、宣传费、资料费、办公耗材费、培训费、鉴定工作用餐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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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学院(鉴定考点)鉴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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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考务费(除去行业协会考证费)×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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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经费:监考费、阅卷费、鉴定考点工作人员考务补贴等;
运行经费:含差旅费、调研经费、宣传费、资料费、办公耗材费、培训费、鉴定工作用餐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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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经费支出管理
第八条 监考费
监考费是指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与技能实操考试中监考人员及考场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监考人员负责现场监考、现场设备管理及服务工作。该费用从各二级学院(鉴定考点)鉴定经费中列支,标准见表3。
表3:监考费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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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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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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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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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考试监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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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每30名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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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00元/小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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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实操考试监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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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2名/批次/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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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50元/小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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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场考试时间按照试卷规定时间或鉴定所认可时间执行,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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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阅卷费
阅卷费是指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与技能实操考试期间考评员的劳务费用。该费用从各二级学院(鉴定考点)鉴定经费中支出,标准见表4。
表4:阅卷费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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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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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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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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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考试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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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人/批次/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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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6元/份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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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实操过程性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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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3人/批次/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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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80元/小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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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实操结果性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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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3人/批次/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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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2元/份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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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每场技能实操考试时间按照规定时间或鉴定所认可时间执行,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2.因鉴定工作需要聘请的校外考评人员考评工作费用参照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相关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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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鉴定考点工作人员考务补贴
鉴定考点人员考务补贴是指负责鉴定考场组织、设备保障、考风考纪及安全责任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
考场负责人负责本批次鉴定的考场组织、人员保障、设备保障、考风考纪及安全责任管理以及到理论和实操考场巡视检查。
考务准备人员负责配合鉴定所完成考生报名宣传与组织,融通成绩查询及上报、考生数据核对,开考计划收集与上报,考场信息联系等服务工作。
考场准备人员负责配合鉴定所完成理论考场标志张贴、考签号粘贴、考场规章制度张贴,实操考场设备、设施检查、考试材料准备、考场标识牌及考场警示标识设置、考试工量具准备等事宜。
该费用从各二级学院(鉴定考点)鉴定经费中列支,标准见表5。
表5:鉴定考点工作人员考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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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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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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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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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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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批次/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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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300元/批次/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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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务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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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批次/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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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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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批次/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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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督考费
督考费是指鉴定所工作人员在人社局技能鉴定和行业考证工作中完成的工作量、服务质量、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质量督导与现场督考的劳务费用。
质量督导人员由具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资格的人员对鉴定所相关工作人员在各批次鉴定工作过程中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履职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随机抽查相关质量记录、到理论和实操技能考场检查鉴定督考人员及考场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现场督考人员分为理论现场督考和实操考试现场督导,负责考前对理论和实操考试现场设备设施、考场布置等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负责对每个鉴定批次的考点监考人员、现场考评人员、考场辅助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质量及工作记录等进行全程跟踪与监督、作好相关质量体系表格记录;负责鉴定考试结束后收回理论、实操试卷及相关记录表格,安排考评员阅卷、检件,并按体系要求作出成绩报告单等工作。
该费用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经费中列支,标准见表6。
表6:督考费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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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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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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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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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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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批次/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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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300元/批次/工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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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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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批次/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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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同各二级学院(鉴定考点)监考费发放标准(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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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材料费
材料费是指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成本费用,收取标准依据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原材料指导价制定,各鉴定考点的材料采购、材料加工或加工者劳务费依据学院财务相关规定如实报销,未使用费用须全额退还考生。
第十三条 考评员培训费
考评员培训费是指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取的各鉴定工种考评人员每三年一次的考评员资格证书复核培训考试费以及新申报考评员培训考试费,该费用从各二级学院(鉴定考点)鉴定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其他经费
鉴定工作相关差旅费、调研经费、鉴定宣传费、鉴定资料费、办公耗材费、鉴定工作培训费、鉴定工作用餐费等其他费用按学院财务规定据实报销,因工作需要产生的未列支的人员经费可按实际情况发放。
第十五条 扣罚经费
在鉴定过程中凡因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的工作失误或错误,视后果严重程度酌情扣发当事人工作酬金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结余经费
1.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在每年12月对当年鉴定资金进行结算,经分管院长批准,结余资金全额划拨到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各二级学院(鉴定考点)作为部门发展基金使用。
2.为鼓励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积极性,因鉴定工作产生的发展基金允许按照一定比例发放人员经费,具体占比数见《社会服务创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渝工业职院发〔2018〕18号)。
第十七条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履行统一归口管理与服务职能,学院所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收、支应到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登记审核方可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入账与支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冲突的相关文件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如职业技能鉴定相关上级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新要求,鉴定所可根据上级文件修订本管理办法并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