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广大学生及其家庭切身利益,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学院始终把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和高质量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目标,认真抓好各项就业政策的落实,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为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全面推动学院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教育部以及重庆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作部署,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始终把就业摆在人才培养的优先战略位置,遵循教育教学和人才成长规律,实施积极高效的就业政策,促进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注重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努力实现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不断满足毕业生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在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主动为我市的智能产业和支柱产业提供足够优质的毕业生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积极拓展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现代服务、现代农业等领域的就业渠道,全面推进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确保我院毕业生就业创业比例双提高、就业质量进一步得到提升。
第四条 建立学院就业工作二级管理机制,贯彻落实“一把手”工程,实行学院、二级学院、辅导员(班主任)三级联动机制。成立学院和二级学院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下设就业指导中心,挂靠招生就业处,实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分级领导,分工负责,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就业措施的有力执行,就业服务的具体到位。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的成员及职责如下:
(一)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分管院领导
组员:院领导、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宣传部、招生就业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创新创业办、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
贯彻实施党中央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作出的重要部署,国务院对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出的明确要求,建立学院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机制。定期听取毕业生就业工作汇报;指导、监督毕业生就业进程;讨论、决定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二)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各二级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制定学院就业措施和实施办法;
2.统筹全校就业工作业务培训;
3.统筹全校学生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毕业生就业市场及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4.负责协调、督促、检查二级学院就业工作;
5.负责汇总、上报毕业生生源信息、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发布全校就业信息及各项数据;
6.负责组织、协调全校层面的专场招聘会和大型双选会等供需见面活动;
7.负责指导各二级学院建立毕业生追踪调查制度,定期(每年)进行毕业生就业后工作情况和用人单位反馈意见调查,并形成毕业生追踪调查分析报告;
8.统筹全校就业工作的其他各项工作,负责学院学生就业方面的文书资料的收集、装订成册。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就业工作小组
各二级学院成立就业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和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学工办主任、毕业年级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就业工作辅导员。
主要职责:
1.接受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在本学院落实学院各项就业工作具体措施,就业工作完成情况达到学院年度工作目标要求;
2.负责具体实施各二级学院毕业生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就业创业教育等工作,并在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指导下,加强本学院就业工作队伍建设,组织学院就业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3.及时向毕业生传达各项就业方针、政策及就业信息;
4.拓展就业市场及就业见习基地,完善毕业生生源及用人单位信息库,积极开展毕业生推荐工作。负责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创新创业实践、实习和项目孵化等工作;
5.负责组织本二级学院的招聘会,并认真组织毕业生参加校内外的专场招聘会和大型双选会等供需见面活动;
6.建立本学院就业困难学生台账并实施帮扶计划;
7.做好毕业生的生源信息核查、就业推荐证明材料的审核、就业协议书的发放、管理和审核工作。每月按时向学院招生就业处上报毕业生签约月报表、招聘活动统计表以及其他就业相关数据;
8.负责毕业生的签约、违约管理;
9.积极开展毕业生质量追踪调查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状况的总结、统计与分析;
10.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就业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原则与工作政策
第六条 就业工作原则
(一)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学院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和“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就业机制,以学院推荐就业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
(二)对毕业生实行“信息公开、自主选择、优生优推、诚信竞聘”的原则。(三)毕业生就业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毕业生个人意愿要与国家需要相结合,学院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贫困边远地区等艰苦行业建功立业。
(五)学院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中小微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六)学院招生就业处以维护学院的声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对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
(七)在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学院积极开展就业调研工作,认真研究和分析毕业生就业的新形势。
第七条 就业工作政策
(一)学院鼓励毕业生“积极进取、争先创优”,实行优生优荐。
(二)学院鼓励毕业生到祖国需要的行业和地区去创业、奉献。
(三)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应使用学院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实行一生一套登记发放,1名毕业生仅能与1家用人单位签约。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三方都应严格履行协议,不允许任何一方随意违约。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必须征得另两方面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后,方能办理解约。
(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协议时需要约定其他事项的,须在协议备注栏中注明,并以双方签字(章)生效。凡属此类事项约定的内容,学院不承担连带责任。
(五)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按在职人员病休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向单位提出辞职的,按在职人员辞职的有关政策办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就业工作时间安排
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每学年循环一个周期,其日程大体如下:
(一)6月收集下一年毕业生的生源数据,汇总形成数据库。
(二)9月,学院召开上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研讨会,总结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研究实施就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导毕业生准备各种推荐材料等;召开毕业生就业动员会及开展毕业前形式多样的就业指导。
(三)9月,对外发布毕业生生源基本信息,收集企事业单位的需求信息。
(四)10月中旬至毕业当年离校前,公布就业信息,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会以及其他形式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为毕业生择业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协助毕业生与就业意向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做好就业状况统计工作。
(五)3-5月,每月向教育部、市教委上报就业状况月统计表。
(六)6月,对毕业生就业方案数据进行核查并上报,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七)6月底,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发放毕业生报到证;办理档案、户口迁移手续。
(八)7-8月,办理改派等就业手续,统计初次就业率。
第九条 就业推荐工作
(一)做好就业推荐材料审核。学院应组织毕业生如实填写各种表格和推荐、自荐材料并认真审核,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和政审结论,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
(二)做好就业信息的发布工作。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和各学院通过就业信息网、青春重工APP等平台及时向全校发布收集的就业需求信息,供全校毕业生查阅利用。
(三)做好就业推荐工作。学院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兼顾择优推荐原则,向用人单位如实推荐介绍毕业生。就业录用信息由学院负责及时通知相关毕业生,并随时将毕业生就业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以便及时将其列入就业方案。对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院不再为其办理推荐手续。
第十条 就业手续办理
(一)在落实单位时,毕业生应使用学院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此《协议书》将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毕业生报到的依据;如用人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可事先与学院招生就业处协调,按兼顾毕业生、学院、用人单位就业利益及符合就业政策的原则办理接收录用手续。
(二)推荐表、协议书禁止转借他人使用。签订就业协议时,学院只确认协议书原件有效。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坚持自愿原则,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学生所在院系进行审核,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复核。毕业生、用人单位、二级院系和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均需据实签署意见和签订日期,用人单位和学院就业指导中心须加盖公章。毕业生被用人单位接收录用后,应将协议书原件及时呈送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签章。如用人单位不签三方协议,以接收函或劳动合同录用毕业生,该生应及时将空白协议书退还学院。
(三)毕业生在表达就业意愿前,应对用人单位进行较全面了解。学院提倡毕业生多向联系,但选定某一用人单位并经接收录用后,应当诚实守信。用人单位只要在其用人权限内向学院书面表示同意录用,且为毕业生知悉的,则该毕业生不应联系第二用人单位。学院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到就业三方协议等有关材料后,必须及时告知毕业生本人,应由毕业生保存的,交由毕业生保存。
(四)毕业生报到证由毕业年级辅导员统一领取,报到证共一式两联,白色联存入毕业生档案,蓝色联发给毕业生,供毕业生报到使用。
第十一条 改派及补办证明工作
(一)已就业毕业生调整改派:将现单位《就业协议书》或其他接收证明(若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不需此项)、原单位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及原《报到证》一并报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市教委批准后,撤销原报到证,发放新报到证。
(二)待就业毕业生调整改派:将现单位《就业协议书》或其他接收证明(如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不需此项)和原《报到证》一并报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市教委批准后,撤销原报到证,发给新报到证。
(三)毕业生意外遗失《报到证》,凭《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和本人书写的“补办申请”到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服务大厅补办。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对本学院毕业生高度负责,要将毕业时未就业的毕业生情况登记在册,与他们保持联系,及时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质量水平,提高学生对学院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对每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按要求及时进行总结提炼,查漏补缺。在学院就业工作总结材料的基础上,院就业指导中心形成学院就业工作情况报告并报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积极配合学院做好毕业生追踪调研工作,同时向用人单位调研我院人才培养、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等工作情况,为反馈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社会声誉、办学水平等方面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校园双选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双选活动的组织
(一)校园双选活动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学院招生就业处牵头,二级学院、宣传部、安全稳定办公室、学生处、基建后勤处等共同参与。要努力开拓就业市场,积极邀请用人单位来校招聘,为毕业生提供充足的岗位信息,要教育引导毕业生积极参加校园双选活动。
(二)大型和综合性校园双选活动的举办时间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特殊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展校园双选活动前,要制定实施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需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备的,要及时对接和做好报备工作。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坚决防止安全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招聘审核工作
(一)严格用人单位资质和招聘信息审核。严格按照教育部“三严禁”要求,全面规范和加强招聘主体单位资质条件、经办人员身份审核。所有招聘单位必须按要求在学院官网进行注册并提交资质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对不符合招聘要求的招聘单位和人员,不得同意开展招聘活动。招生就业处和各学院要对校园双选活动的宣传材料和招聘简章内容进行核查,对违反“三严禁”要求的,要立即处理、及时纠正。
(二)严禁违法违规招聘行为。对打着“创业、就业”幌子,以“招聘”“介绍工作”“推荐就业收取培训费”等为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重点甄别;对违法违规和不诚信的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建立预警库,并通过多渠道对毕业生及时发布就业预警信息。对已陷入就业陷阱的毕业生要积极提供援助,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做好招聘活动的统计。要加强就业招聘活动资料收集、整理,形成分类规范、完整全面、查阅方便、利于保存的文档卷宗。二级学院于10月到次年5、6月每月的25日前,将校园招聘活动举办情况报送至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将全校汇总数据报送到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数据统计务必准确、真实、客观,严禁弄虚作假。
第六章 规范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统计标准
(一)毕业生就业统计范围及就业形式
1.签就业协议形式就业
(1)与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且盖有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公章或单位行政公章;
(2)具有人事调配权限或有人事调配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接收毕业生人事关系(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等)的接收函;
(3)参加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并有录用接收函或其他接收材料;
(4)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生;
(5)部队招收士官。
2.签劳动合同形式就业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3.其他录用形式就业
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毕业生在单位就业的证明材料。
4.科研助理
毕业生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并签订了服务协议的。
5.国家或地方基层项目
由国家中央部门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基层服务项目,如“选调生”“农村特岗教师”“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村官计划”等。
6.应征义务兵
毕业生通过兵役部门考核,到部队服兵役,并已领取《入伍通知书》。
7.自主创业
毕业生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创办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或正在创业孵化园(基地)实施创业项目,且至少带动一人以上就业的(包括创业项目或创办企业的合伙人)。
8.自由职业
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 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
9.升学
指在内地高等院校继续深造,能提供毕业生本人的《录取通知书》。
10.出国、出境
指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就业、继续深造等,能提供用工协议或合同、学校《录取通知书》等。
(二)不纳入就业的类型
1.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约但未到单位报到,仍处于待就业状态的;
2.已变更就业单位尚未提交任何新就业材料的;
3.毕业生提交的就业材料中明确说明为实习、见习的;
4.待就业、暂不就业、不就业拟升学的。
(三)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教委规定时间)的计算
二级学院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二级学院就业人数/二级学院毕业生人数×100%
学院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全校就业人数/全校毕业生人数×100%
(四)数据统计时间节点
1.每年6月15日(上报就业方案前)定为“离校就业率”统计节点,此节点数据作为当年上报市教委及教育部就业方案、签发就业报到证及掌握学生就业去向的重要依据。
2.8月31日定为“初次就业率”统计节点,此节点数据主要掌握学生离校后的工作变化及调整改派状况。9月30日前对社会发布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
3.12月31日定为“年终就业率”统计节点,此节点数据作为当年毕业生最终就业数据上报以及编制和发布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或其他相关分析报告的依据,同时作为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依据。
4.做好创业统计工作。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创业情况报送时间为6月30日和12月31日。
第十九条 就业材料审核
(一)辅导员和二级学院管理人员要对学生提交的就业材料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逐一审核,不真实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不能认定为就业,并按要求重新提供新的就业材料。
(二)招生就业处对二级学院提交的就业材料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复核,并采取电话和短信抽查的方式对就业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含“四不准”“三严禁”内容,确保就业工作合法合规,毕业生就业情况客观真实,就业数据准确有效。
(三)就业真实性核查结果计入年度考核工作的考核指标。
第七章 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要求系统开设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传授择业、就业、创业知识与技巧,引导大学生充分认知自我,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提高其就业择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根据学生专业特点及专业就业需求,开展相应的职业能力培训,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院要加大对“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等国家及地方基层项目、入伍预征及自主创业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远大理想,志存高远,将个人的前途与国家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坚持服务国家战略,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到基层一线、到部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施展才华、成长成才。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就业形势与政策、学院就业制度、就业信息的宣传力度,引导学生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就业,提高就业信息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对每名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不定期举办各类就业指导讲座,将思想政治教育与就业指导相接合,帮助学生树立正确合理的就业观,理性择业。
第二十五条 注重对毕业生进行信守就业协议的诚信教育,采取措施防止毕业生随意毁约,进一步规范毕业生择业行为,不迁就毕业生违反诚信原则的不合理就业要求,维护学院、毕业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进“互联网 + 就业”服务。利用市大学生信息平台进行网络协议管理,构建学院就业部门、二级院系和辅导员参与的三级使用管理体系,强化审核流程,实现就业数据实时同步更新。充分借助学院APP、微信等新技术、新媒体,及时宣传、发布国家和我市就业政策,为毕业生多渠道精准推送就业信息。
第八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 就业工作纪律要求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四不准”“三严禁”规定
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投入到工作中去,积极主动,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排忧解难;应坚持客观、公正、公信原则,廉洁自律,自觉将就业工作置于各级领导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以实际行动维护学院的良好声誉。严格执行教育部“四不准”(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和“三严禁”(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要求,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情况核实工作,确保数据和材料真实有效。
(二)就业工作人员不得违背有关规定擅自出具、寄发不实的就业推荐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钱物或接受有碍于就业公平的宴请、请托。
(三)严格执行毕业生就业工作责任承诺制。二级学院报送就业率等就业状况和重要数据修改变更时,须报送由经办人、院系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责任承诺报告书。学院向市教委报送就业方案和有关就业数据时,需报送由学院就业工作经办人、就业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的责任承诺报告书。
(四)对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构成违纪违法的就业工作人员,学院将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交由纪检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学院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重庆市教委下达的新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规定不符,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由学院授权招生就业处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