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合理安排预算资金,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健康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年度预算实行统收统支的预算管理方法,结合当年学校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任务和经费来源情况编制年度财务预算。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根据管理层次和需求不同,预算分为财政预算和学校预算两种。财政预算指是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学校上报主管部门的预算文本;学校预算是指在财政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侧重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预算文本。学校预算与财政预算在收支口径和总量上应保持一致。
第四条 财政预算报表应当在财政部门批复后,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六条 编制学校年度事业经费预算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七条 坚持收入预算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统筹兼顾、确保教学运转、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条 严格按预算执行、严控预算调整,坚持预算约束原则。
第三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查年度预算草案、重大预算安排和调整等事项,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汇总并监督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体汇总编制预算草案;
(二)组织和监督学校预算的执行;
(三)具体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
(四)定期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二级部门(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是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其职责包括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本单位的预算收入,提出本单位预算支出建议;按照批复的预算,严格控制和监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四章 预算收入及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年度预算收入是指学校在年度内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十三条 学校年度支出预算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管理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2.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一)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学校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预算的编制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牵头的预算工作小组(由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基建后勤处、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等有关部门构成),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开展预算工作。
第十六条 预算工作小组根据各部门的申请计划,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及年度资金来源,参考近年预算执行情况及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依据预算编制原则及相关规定标准,提出学校预算可行性建议方案,报校党委会和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按照轻重缓急、保证重点、保证刚性支出的原则拟定年度预算计划,按项目设块分配,并以细化预算的方式编制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按照稳健性原则,编制预算时需预留一定额度的后备资金,以备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支出。
第十九条 预算编制的具体事项由财务与资产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要求和时间进行部署,包括预算布置,单位申报,调研、分析与汇总,专题论证,编制预算草案等五个阶段。
(一)预算布置。财务与资产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下年度学校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向全校各二级部门布置下年度的预算编制工作。
(二)部门申报。各二级部门根据本部门预算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切实可行的年度预算申请,将预算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归口管理原则上报财务与资产处,教学资源建设项目相关收支由教务处统筹申报、科研项目相关收支由科研处统筹申报、培训项目相关收支由继续教育学院统筹申报、基建项目相关收支由基建后勤处统筹申报、办公设备相关收支由资产部门统筹申报等,涉及以上项目预算经费的二级部门应该先将申请计划报给归口部门,再由归口部门汇总后上报财务与资产处。
(三)预算调研。财务与资产处对各预算单位提出的预算申请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和建议,按类别进行分析和汇总。
(四)专题论证。对于基本建设工程、改善基本办学条件等重大事项,应组织项目必要性、方案可行性以及金额合理性等论证,必要时应请相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五)编制预算草案。财务与资产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对各二级部门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在学校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编制学校预算草案。
第六章 预算执行、调剂及监督
第二十条 预算经党委会审定后,由财务与资产处向预算单位下达预算通知,预算通知应明确经费额度、经费使用范围等。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严格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一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季度公示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效力。
第二十二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学校的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剂预算时,须由各二级部门提出调剂预算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执行。预算年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增加的财政专项资金及以收定支的其他资金等属于专款专用的项目管理资金,不受预算调剂审批权限所控制。预算调剂审批权限如下:
(一)已纳入预算的项目,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内调剂金额累计30万元(含)以下的资金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累计30万-100万元(含)的资金由校长办公会审定;累计100万元以上的资金由党委会审定。
(二)未纳入预算的项目(即新增项目),100万元(含)以下的资金由校长办公会审定;100万元以上的资金由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分管校领导是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下达预算的项目、范围、额度有计划地安排各项支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负责人,按审批责任和权限严格审批并认真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是预算管理的核算及监督部门,审计处应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一切不按预算计划执行的行为,应予以制止。财务管理部门重点审核开支项目是否有预算,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及手续的合法性。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支两条线”财政管理政策,杜绝私立小金库。学校各部门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组织承办的各类培训收入),一律将全部收入款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不能以收代支,严禁坐支现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级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执行预算管理办法,对不按本办法执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经济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有新颁布的预算收支项目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渝工业职院发〔2017〕44 号)同时废止,由学校授权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