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8日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差旅费管理,规范公务出差行为,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9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出差所发生的城市(含市区县)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三条  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学校一般工作人员和中层干部副职出差,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签;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签;副校级领导出差由主要校领导审签;副校级领导带其他人员出差按副校级领导出差程序审签;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出差实行互签审批;科研、教研教改等项目(专业类建设项目除外)成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签,项目负责人因项目原因出差由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各级负责人要对出差人数、地点、时间、路线、费用的合理性、真实性严格审核。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短期培训,需履行事前审批制度,报销时同时附会议、培训纸质通知。

第四条  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区县,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士、国家级人才、副部级(含)以上干部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校级领导、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副厅级(含)以上干部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副处级(含)以上干部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注:国家级人才以组织部门认定为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时,优先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公务行 APP 或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公布的供应商或服务商购买。未在指定渠道购买的,需附指定渠道对应时间相应资料截屏佐证,执行“孰低”报销原则;无指定渠道截屏佐证时,财务报销需提供经所在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书面说明,如报销人为部门负责人时,需分管校领导签批。

第八条  乘坐飞机时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往返机场的专线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学生实习,运送试卷、职称材料、专用票据、社会培训、大宗物资及危重病人,接待外宾,举办参加大型活动等,在学校不能派车的情况下,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可租用专用车辆并凭票据实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学校工作人员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学校工作人员市内出差,接照市财政局发布的各区县(自治县)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根据市财政局最新的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其余人员可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根据出差期限情况及时办理退房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节约开支。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学校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到市内主城区出差,中、晚餐按误一餐补一餐的方式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别为45元、45元;到市内的其它区县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并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开出的票据报销;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且未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学校不再给予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

第六章 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八条  出差地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到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到市内主城区的出差地交通费主要采取据实报销的方式解决。到市内其它区县出差的出差地交通费按标准分类包干使用,其中:到区县(自治县)城区所在地出差每人每天40元,延伸到乡镇及村社出差每人每天60元,不得重复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七天以内(含七天)的出差地交通费全额补助,七天以上至十五天(含十五天)的出差地交通费减半补助,十五天以上无出差地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用,回学校据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根据预算项目归口报销,按出差审批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如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低于所对应等级交通工具费用的,可以按“孰低”原则报销。因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因公务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因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的会议,食宿费超过学校规定报销标准的凭会议通知据实报销。

特殊、紧急事项的超标差旅、住宿费经学校主要校领导签审后可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接送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出差地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

如乘坐交通工具的票据遗失,由出差人写情况说明,列出所乘航班、车次、船次等信息,并提供订单支付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通过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同意脱产在市内、外(含国外)学习攻读学位或完成学历教育的人员,不予报销伙食补助;由学校同意派出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短期培训工作人员视为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按文件标准执行,出差地交通费执行第十九条;学习(学历教育等除外)、交流、到行业企业锻炼等人员,超过1个月的,举办单位未安排用餐的,每月伙食补贴最高不得超过以下限额,市内600元,市外(不含京津沪)900元,京津沪直辖市1200元;由学校统一交纳伙食费的,不再报销相关期间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视同出差,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调及挂职人员差旅费用报销按学校会议审批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住宿和伙食补助不高于学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学生技能大赛等伙食及出差地交通补助60/.天,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不得报销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

校内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纪检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临时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伙食费开支标准参照国家财政部、外交部相关文件执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国家和其他市级层面的各类公派出国(境)留学项目的各项经费按照项目通知予以执行。学校派出的留学项目的培训研修费、住宿费、机票费由学校统一支付,伙食及交通补助需自理的留学人员,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出国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由派出单位统一支付的,出国人员不再重复报销相应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渝工业职院发〔20191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