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报销审批行为,明确财务报销审批程序、权限和责任,方便师生,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批原则
学校财务报销审批必须遵循授权审批原则,权责明确、权责相当原则,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
具有财务报销审批权限的人员只能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并对所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批权限和责任应当对等;具有财务报销审批权限的人员在行使审批权的过程中必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业务经办人和审批人必须分离,当具有审批权限的人为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人时,由该经济业务事项上一级领导审批。
第二章 财务报销审批
第三条 学校在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专项项目(含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具有财务报销审批权(非部门负责人的专业类建设项目负责人无审批权限)。
第四条 学校各财务报销业务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和规范进行审批,审批意见必须简明扼要,表达清楚、准确、完整。审批必须以已下达的经费预算为依据,不得审批无预算、超预算、超范围的经费。
业务经办人员必须载明经济业务报销事由,并保证原始凭证与经济业务事实相符,购买实物的还必须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第五条 学校校级集体决策的财务报销由校长代理审批。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处级建制单位(部门)原则上执行“联审互签”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二级学院党务工作、学生工作等经费原则上由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人审批,其余经费原则上由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审批。当具有财务报销审批权限的人员无法履行审批权利时,可书面委托(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本部门其他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审批,无其他具有财务审批权限人员的由该二级单位业务事项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时书面委托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在已下达的预算项目和额度内的经费,原则上按如下程序审批,对特别审批事项按第八条的规定程序审批:
(一)一次性报销金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二级学院由党、政负责人审批;其他职能部门由其负责人审批;
(二)一次性报销金额在50,000-100,000元(含100,000元)的,二级学院由党政负责人双签;其他职能部门由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校领导共同审批;
(三)一次性报销金额在100,000-200,000元(含200,000元)的,二级学院由党政负责人双签、业务事项分管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其他职能部门由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
(四)一次性报销金额在200,000-500,000元(含500,000元)的,除按第七条第三款的要求审批外,还须由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一次性报销金额在500,000元以上的,除按第七条第四款的要求审批外,还须由校长审批。
第八条 特别审批事项
(一)工资福利性支出、安家费、人才引进费、抚恤金、各种奖励补贴等,按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由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
(二)因休学、复学、退学产生的学费、住宿费退费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二级党总支负责人审批;
(三)业务招待费报销执行学校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相关管理办法;
(四)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执行科研相关管理办法;
(五)自主采购单次采购货物及服务2万元及以上除按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审批外,报销时必须附经济合同及验收报告;
(六)基建项目在20(含20)万元以下,由基建部门负责人审批,项目经费在20万元—100(含100)万元的,由基建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还须校长审批;
(七)修缮、装潢项目除按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审批外,报销时必须附相关经济合同及验收证明;
(八)发票遗失除按上述相关规定审批外,还须提供开票单位盖鲜章的遗失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同时提供由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的书面说明情况;
(九)确因特殊情况未使用公务卡超过200元的,需书面说明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离退休人员除外);
(十)因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的会议,食宿费超过学校规定报销标准的凭会议通知据实报销;
(十一)在未完成报销审批数字CA认证前,报销单据需经费使用部门负责人手写签字;
(十二)因特殊情况如超过学校规定报销期限、报销额度及其他原因确需报销的,除按上述相关规定审批外,还须提供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的情况说明;
(十三)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审批事项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 按规定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学校财务报销审批程序按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为: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财务分管校领导→校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二级单位预算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过审批权限的财务事项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