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优秀教师梯队建设,加大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爱岗敬业、献身教育事业的热情,选拔具有良好师德师风,在专业建设、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各方面成绩突出的教师,充分发挥教学名师的引领、示范、指导和辐射作用,提升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实力和水平,适应高职教育发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教学名师为核心,打造优秀教学团队。以教学名师为引领,以专业为纽带,以先进的教育思想为指导,旨在搭建促进中青年教师专业成长以及教学名师自我提升的发展平台,打造一支教育领域中有成就、有影响的高层次骨干教师团队和专家型教师研究群体。通过对有潜质的中青年教师进行集中指导培训,创新优秀教育人才成长培养机制,带动更多的教师成长为教学名师。
第二条 教学名师的层次
按照教学名师的层次划分为:校级、市级和国家级教学名师。
第三条 教学名师申请条件
(一)校级教学名师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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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护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有较高的理论修养、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和改革创新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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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须具有5年及以上从事高校教学工作经历,且在我校从教2年及以上,原则上为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首次申报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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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其中至少1次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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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教学名师评选条件
1.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及教学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校内或重庆市及以上骨干专业、资源库建设、精品课程建设负责人,出版过所授课程的教材,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二:
(1)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市级(含行指委)及以上的教学研究课题,研究成果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
(3)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4)参编出版过具有一定影响的教改教研专著,或参编教育部规划的高职高专教材。
2.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要贡献、得到同行的公认,在二级院(部)、学校有一定影响力。教学效果良好,主讲课程在校内起到示范作用,学生评价优秀,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学校规定的工作量,近5年无任何教学事故。
3.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具有一定的科研工作基础,主持过市级(含行指委)及以上的科研课题。对教学效果好,深受学生欢迎的教师,科研条件可酌情放宽。
4.重视中青年教师培养,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质量,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突出贡献,指导过2名及以上中青年教师。
5.积极从事专业技术实践,参与本专业职业技能培训,近5年内具有在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的实践工作经历。
(三)市级、国家级教学名师以上级文件公布名单为准。
第四条 校级教学名师的选拔
岗位实行聘任制,每3年选拔一次,岗位聘期为3年,聘期结束后符合条件者可续聘,但连续聘期不超过两届。
(一)选拔原则: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建设规划,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考核、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选拔。
(二)选拔名额:校级教学名师每次评选不超过3名,校级教学名师总数不超过6人。
(三)选拔时间:当年10月初组织申报。
(四)选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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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报。由申请人填写《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名师申请表》,同时提交评选条件所需相关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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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推荐。二级院(部)对照《教学名师申请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选、推荐。
3.资格审查。人事处对照《教学名师申请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4.专家评审。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议、推荐,并将选定人员名单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5.公示及聘用。学校对入选人员名单向全校公示5天。结果公示无异议,由学校正式聘用。
第五条 支持政策
(一)学校按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名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为教学名师建立以名师姓名挂牌的教学名师工作室,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配备良好的科研、教研设备以及工作室成员。
(二)聘期内,在实践锻炼、业务进修、调研、学术活动、教研教改活动、科研项目、出版等方面,学校参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名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每年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并为教学名师承担的专业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创造有利的条件。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课题研究、专题研究、聘请专家及其他用于开展教学、教研、科研等相关活动。
(三)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推荐教学名师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的各类人才计划等项目。
(四)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支持教学名师申报教研项目、科研项目、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第六条 教学名师的管理
(一)聘期内,因公出国或国内进修一年内者,按正常考核,并享受相应待遇。一年以上者,保留资格,不享受相应待遇。
(二)在任期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教学名师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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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在科技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4.出现重大教育教学事故。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文件或规定的有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