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组织员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精神和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组通字〔2018〕1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一支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组织员队伍,助力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和党内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员制度是加强学院党的建设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组织员是学校各级党组织专门从事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协调和处理上下级党组织关系、指导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的党务工作者。
第二章 组织员岗位设置
第三条 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学院党委组织部配备专职组织员1名,各二级学院党总支配备专职组织员1名。党员人数超过150人的二级学院党总支,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1名专职组织员。
第四条 组织员纳入五、六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序列,由学院统一从管理五、六级非领导岗位中划定职数单独选聘。
第三章 组织员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学院党委组织员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订并认真落实全院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工作;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的程序、材料等进行审查;检查发展新党员的质量情况,总结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经验。
(二)做好党员教育工作。协助部门领导指导、督促、检查各基层党组织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按要求做好党校各类培训有关工作;配合部门领导做好党员教育相关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分析,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三)做好党员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全院党员党费核算与收缴管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内数据统计、党员信息平台维护等工作;调查研究党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或提出建议。
(四)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组织员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指导、督促和检查党支部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分析师生党员思想动态,及时向党总支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制订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指导党支部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教育;受委派与发展对象谈心谈话,提出能否入党的意见;审查入党材料;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的审查工作;配合党组织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问题。
(三)协助做好“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员教育工作;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入党材料转接和归档、党员信息平台维护、党内数据统计等日常党务工作。
(四)协助党总支书记进行学生教育管理和完成党总支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员的任职条件、资格及选拔任用
第七条 组织员岗位级别最低为副处级(六级),最高为正处级(五级)。
第八条 组织员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所列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对党绝对忠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落实学院党委和所在党总支的决策和部署。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熟悉党建基本理论和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热爱党务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敢于担当责任,密切联系群众。
(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作风严谨,廉洁自律,自觉遵守维护党建工作制度和规定。
(五)具有较强的文字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
(六)具有两年及以上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经历,三年以上党龄,身体健康。
(七)近三年年度考核达到称职及以上。
第九条 选任组织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选任副处级(六级)组织员应具备以下资格之一:
1.曾担任过副处级领导干部的改非人员;
2.现任副处级领导干部职务或六级及以上职员;
3.在管理岗位上任正科级干部职务3年及以上或七级职员岗位3年及以上;
4.现聘在专业技术7级及以上岗位,或专业技术8级岗位3年以上,或专业技术9级岗位4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二)选任正处级(五级)组织员应具备以下资格之一:
1.曾担任过正处级领导干部的改非人员;
2.现任正处级领导干部职务或五级职员;
3.任副处级领导干部职务2年及以上或六级职员岗位2年及以上;
4.现聘在专业技术4级及以上岗位,或专业技术5级岗位1年以上,或专业技术6级岗位2年以上,或专业技术7级岗位3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条 组织员的选任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对新选任的组织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再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五章 组织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专职组织员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和学院党委组织部双重管理,学院党委组织部对组织员进行具体业务指导。组织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组织员工作汇报制度。组织员定期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或指导。对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专题汇报。
第十四条 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党委组织部和二级学院党总支对组织员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提出具体的质量、数量和时间的要求,并按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实行培训制度。组织员队伍建设纳入学院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干部培养计划,学院党委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组织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组织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证组织员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学院党委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针对组织员的业务培训或工作交流。
第十六条 实行组织员专人专岗制度。组织员要确保专职专用,并注意保持组织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 实行组织员轮岗制度。在同一党组织担任专职组织员满5年及以上,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学院党委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之间进行交流轮岗。
第十八条 建立组织员退出机制。对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或考核不合格的组织员,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建立组织员激励保障机制。落实组织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办法,实行职称评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组织员的绩效工资按学院绩效工资方案中确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