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人事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专项工作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5日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更好地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保障学校重大任务、重大项目的有效实施,根据《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聘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渝工业职院发〔2021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专项工作负责人,适用对象为学校在岗在职人员(劳务派遣除外)。专项工作岗位由学校党委确定,主要包括各类教学研究中心、科研平台和其他专项工作岗位。

第二章  职位设置与任职条件

第三条 专项工作负责人职位由学校党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第四条 专项工作负责人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政治能力、组织能力、文化素养、专业知识以及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专项工作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学历且为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三  

第六条  专项工作负责人选聘,按照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开展专项工作负责人选聘,应当制定《职位设置与聘任工作方案》,明确聘任事由、拟聘职位、资格条件、聘期、聘期待遇、聘任方式和程序、聘期目标责任等内容。《职位设置与聘任工作方案》由党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经党委会审定后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专项工作负责人选聘,一般应当面向校内公开竞聘。公开竞聘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竞聘通知。竞聘通知应当写明聘任职位、职责,应聘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报名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应聘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应聘需知事项。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应当向组织部提交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组织部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应聘人员是否具有应聘资格。

(三)测评与考察。竞聘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突出岗位特点,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岗位匹配程度。

(四)征求纪检监察和信访部门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政意见;信访办出具有无信访情况的意见。

(五)综合分析研判。组织部根据资料提交和面试测评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经书记专题会议综合分析研究,将拟任人选建议名单提交党委会研究后由校长聘任。

(六)聘任。对拟聘任人员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聘任的,由学校印发文件并办理相关聘任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

(一)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有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三)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纪律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聘任:

(一)经试用不符合聘任要求的;

(二)聘期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其他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聘任合同约定工作职责的;

(四)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身患疾病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工作负责人作为一个单独序列,参照学校中层领导干部进行统一管理,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专项工作负责人的任期目标、岗位职责、考核内容等由组织部会同党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研究确定后报党委审定。

第十二条 专项工作负责人实行试用期制度。首次聘任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聘岗位的,正式聘任。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负责人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三年,特殊专项工作的聘期以专项工作起止时间为准。聘期届满,其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自动终止。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可以续聘。因工作需要,工作岗位终止的同时,该专项工作负责人自动解除聘任关系。

第十四条 专项工作负责人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其聘期目标、岗位职责、考核内容由组织部会同党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根据所在二级单位党政工作要点和本人岗位职责确定。专项工作负责人应当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圆满完成甚至超额完成聘期目标。

第十五条  专项工作负责人在聘期内的经济待遇参照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标准执行,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具体岗位和职级待遇由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原则上,国家级平台的主要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可分别参照中层领导干部正职、副职执行,省部级平台的主要负责人可参照中层领导干部副职执行。因工作需要,符合聘任条件且由处级领导干部转为专项工作负责人,可参照原有正副职级享受相应经济待遇。根据具体情况,专项工作负责人的经济待遇也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

第十六条 专项工作负责人聘任时,由人事处代表学校履行聘任合同等程序,聘任合同应当载明聘期、聘期目标责任、经济待遇等内容。

第五  考核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工作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组织部会同党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及业务归口单位等部门按照聘期目标、岗位责任、考核内容等实施,并征求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考核的结果作为奖惩、岗位调整、续聘、解聘和经济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专项工作负责人在聘期内一般不得变动职位。特殊情况需要变动职位的,离任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九条 专项工作负责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约定的纪律要求。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专项工作负责人选聘应当接受监督。聘任工作组织中,组织部和检监察室应当及时受理举报等情况,并按照管理权限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