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物资采购与工程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自主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3日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自主采购活动的管理,规范自主采购工作程序,根据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自主采购行为。自主采购主要分为学院自主集中采购和自主分散采购。

自主集中采购是指未达到市级采购限额标准,单次采购预算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 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以及其他办公类计算机、打印机、一体机、空调、家具等大宗固定资产,由采购部门组织实施采购或者委托代理采购的行为。

自主分散采购是指采购预算 10 万元以下的货物(除协议供货外)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以及其他特殊采购项目或学院采购部门批准的其他自主分散采购,由需求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分散采购的行为。

 学院自主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廉洁的原则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参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主采购领导小组和工作职能职责参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各司其职,各行其责。

第五条  需求部门职责

1.负责做好自主采购市场调研、明确采购技术、服务、安全等需求管理,审定确认标书文件,负责采购技术和评审标准等释疑;

2.负责制定本部门自主分散采购实施细则;

3.组建本部门自主采购工作组,采购工作组人数为 3 人及以上的单数,由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未组建采购工作组的单位不得开展自主分散采购活动;

4.组织和实施本部门自主分散采购,做好自主分散采购中的谈判、询价、综合比对、合同、验收、付款等工作;

5.负责拟定或签订采购合同,做好过程监督和验收工作,负责采购项目资产登记入账、款项支付等工作;

6.积极配合处理所有采购项目质疑工作;

7.负责自主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三章   采购申请与审批

 需求部门应着力长远规划,提前谋划筹备,加强自主采购计划管理。

第七条  需求部门对采购申请负有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开展自主采购各项工作,对采购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业务归口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监督审核工作。

采购申请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符合财务、资产相关制度规定要求,不得擅自提高办公配置等采购标准

第九条  自主采购申请程

(一)应通过学院采购系统进行申报

1.凡重庆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品目(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公务车、医疗设备等);

2.单次采购预算在5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

3.单次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4.其他需要申报的项目。

(二)不通过学院采购系统申报

1.日常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标准办公桌椅、沙发等大宗物资(不包括教学、学生、科研等设备与家具等特定需求物资),由财务与资产部门统一申报采购计划,需求部门填写领用表,按照《学院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按需领用;

2.单次采购预算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日常货物和服务;

3.单次采购预算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

4.工会经费采购项目;

5.其他不申请项目(如媒体发布、刊物发表、会议培训、校外实习等非采购项目)

第十条 自主集中采购申请参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简化执行。

(一) 采购方案

需求部门自主开展市场调,制定采购方案,组织3人及以上校内或校外专家进行采购论证,经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或部门会议审议。

(二)审批权限

1.单次采购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需求部门负责人审批;

2.单次采购10万元及以上至50万元的项目由业务归口部门审核,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提交资料

1.采购汇总(明细)表或采购方案;

2.采购论证报告

3.党政联席会或处务会纪要;

4.其他材料。

第十  自主采购应充分预留采购与实施时间,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时间紧、任务重为由不按自主采购相关规定实施

自主集中采购项目,需求部门原则上满足使用需求时间基础上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报送采购计划和申请采购计划一经报送,原则上不得更改,若确需变更,应按原采购申请程序履行变更或终止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肢解、缩小采购项目规模,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进行学院自主采购,也不得将自主集中采购项目拆分为自主分散采购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自主集中采购。

原则上在一个会计年度需求部门不得整体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进行多次自主采购;自主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购买同一品目或同类物资一个月申报12次。

第十三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由学院采购领导小组授权临时采购小组负责采购。其中涉及安全、抢险救灾等紧急采购或抢修任务,由学院采购领导小组或办公会临时会议决定。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程序

十四 主采购的采购方式由学院采购领导小(办公室)审定。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网上询价、市场询价)、协议供货、云平台采购,以及学院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自主集中采购,由采购部门参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一)单次采购金额较小,或单一产品(同类产品)等平台充足物资,可通过云平台货物和服务超市直接采购或竞价采购;

(二)协议供货产品,通过重庆市协议供货平台直接采购或竞价采购;

(三)其他自主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或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招标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等有关采购信息在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服务专家平台学院官方门户网上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自主分散采购,由学院二级单位通过云平台采购和非云平台采购。云平台采购包括直接采购、竞价采购;非云台采购包括市场询价、门户网询价、大型电商平台采购(京东自营、天猫旗舰店、苏宁易购、永辉等比价采购)、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自主分散采购应首选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进行采购。

(一)云平台网上超市采购程序

云平台网上货物、服务超市采购方式均可直接采购。通过线下询价方式,直接在线上选择供应商下单,采购系统申报限额标准以上应按学院采购系统申报要求上传相关下单或说明等材料,根据学院合同管理规定签订电子或书面合同。

(二)云平台网上竞采平台采购程序

1.编制服务需求,主要明确服务采购的要求和类别。

2.选择适用采购方式

1)最低价采购。适用于技术、服务要求较简单,采购需求较明确的服务项目;

2)电子反拍采购。适用市场竞争充分,可以进行多轮报价的项目。

3. 确定供应商

1)最低价采购。采购人平台上发布公告,供应商在平台上一次性提交响应文件及报价,符合条件后,按系统推荐最低价方式确定供应商;

2)电子反拍采购。供应商在线提交响应文件后,在网上进行多轮竞拍,以系统推荐最低报价确定供应商。

4. 根据学院合同管理规定,签订电子或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自主分散采购非云平台采购程序

(一)市场询价采购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需求部门应组成3人及以上单数的采购询价小组

2.市场询价比选。通过到现场议价、网上查询或企业考察方式,至少从 3 个不同的供应商处获取报价信息并进行磋商,填写《自主分散采购询价纪要》,并上传采购系统;

3.确定供应商。按质优价廉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通过采购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4.合同签订。根据采购内容和服务要求,按照学院合同管理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二)门户网上询价采购程序

1.采购需求。通过学院采购系统在门户网站发布采购需求等相关信息;

2.成立询价小组。需求部门组成3人及以上询价小组成员;

3.网上评审比选。由询价小组成员对参与询价供应商进行网上或线下审查,对多家供应商的资信、业绩、报价、合同执行力等进行综合比较,并填写《自主分散采购询价纪要》,并上传采购系统备案;

4.确定供应商。按照质优价廉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

5.合同签订。根据采购内容和服务要求,按照学院合同管理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三)大型电商平台采购

1.确定需求。需求部门确定购买标的需求;

2.网上比选。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京东自营、天猫旗舰店、苏宁易购、永辉等大型电商平台进行充分比价,至少比价3个及以上平台(截屏,云平台应作为比价的必选平台);

3.直接下单。按质优价廉原则确定最终购买平台,直接下单采购,并通过采购系统填报相关信息,上传订单、发票等购买凭据;

(四)其他采购方式。除上述采购方式外,自行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1.补充协议采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不能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且不得高于原合同单价。

2.特殊通道采购。指达到自主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突击采购,通过自主集中采购不能确保采购时效和使用需求的项目,由需求部门提出“特殊通道”采购申请,经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学院领导同意或学院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需求部门可按自主分散市场询价采购程序执行

3.零星汇总采购。对于具有共同需求的同类货物、工程、服务类零星采购项目,确因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采购金额达到自主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原则上需求部门统筹预算、提出采购需求方案,采购需求应具有明确的单价、数量清单、资金预算等,通过自主集中采购方式引入提供13年货物、工程或服务据实结算的采购方式

4.科研项目采购。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前提下,根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可自主采取灵活多样的采购方式。对于急需科研设备和耗材物资采购,相关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自主集中采购程序,由项目部门履行自主分散采购程序。

十九  自主采购评审专家,由学院建立专家库或引入行采家等其他专家库平台,以及邀请或推荐方式确定专家,评审费用由采购组织部门承担

自主集中采购,提前半天在学院采购评审专家库、行采家专家库等专家管理平台随机抽取,或邀请推荐相关领域专家与业主代表组成3人及以上评审委员会参加评审,参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自主分散采购,由需求部门通过3人及以上单数询价工作小组成员进行价格、质量、需求等综合评定,形成采购纪要,经部门领导批准或会议通过。

二十  医药品、化学试剂、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特种专用设备采购,由需求部门或使用管理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实施并加强管理。

 合同执行与验收支付

二十一 自主采购合同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约定,原则上2万元及以上采购事项须签订书面合同,采购系统申报项目应通过学院招标采购系统履行合同签批程序,其他采购系统未申报项目通过OA办公系统履行合同审批程序,采购合同需求部门项目负责人代表学院与供应商签订。

二十二  需求部门负责根据合同约定组织供应商履约与现场实施。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严重偏离合同内容或严重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如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必要的变动,需求部门履行变更手续。

自主采购合同原则不设置预付款项,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如确需预支款项,应写出说明,经相关领导签批。

(一)自主集中采购货物类(除重庆市协议供货平台和云平台采购项目)不设置进度款项,最终验收合格后付款。

(二)自主分散采购货物类项目原则上一次付款

(三)工程和分期服务类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支付进度款和保留余款,进度款不得超过实际已完成项目完工进度。

第二十四条  需求部门应严格按合同约定事项及时组织完成验收程序。

(一)自主集中采购验收方式参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程序执行由需求部门、验收专家、资产部门参与。

(二)自主分散采购由采购执行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自行组织验收,经3人以上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需求部门应及时完成资产登记入账。无正当理由导致延迟验收,或未及时入库造成物资设备安全、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需求部门应严格按照学校财经制度办理合同款项支付。

(一)自主集中采购项目由需求部门或业务归口职能部门根据采购系统支付流程,凭相关手续办理报销支付,具体落实经费渠道、签批流程和跨年度资金结转手续。

(二)自主分散采购项目由需求部门自行办理相关采购申请、采购纪要、采购合同、订单、验收手续等报销支付手续。

(三)合同款项应采取银行转账和公务卡方式结算。

二十七 自主采购档案参照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一)自主集中采购活动档案由采购部门定期整理汇总移送档案室归档,保存期限参照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二)自主分散采购活动资料由需求部门自行建立台账和留存备查,完成经费预算、计划报批、采购纪要、采购合同、项目实施、验收支付、资料归档全过程管理。原始材料随财务报销凭据装订存档,按财务档案保存管理。

 质疑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自主采购活动中的质疑,参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一)自主集中采购质疑由采购部门(委托代理机构)受理,需求部门配合完成答疑;

(二)自主分散采购质疑由需求部门负责受理并答疑。

二十九  学院审计部门可通过定期抽查、专项督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开展自主采购活动监督。相关监督部门对采购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举报和投诉,纠正和查处采购违规违纪事项。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自主采购活动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采购人廉洁自律和强法律意识教育,严格遵守学院采购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防止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成交商)所供产品或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或在质保期内发现供应商所供产品确有质量问题的,中标人(成交商)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需求部门应报告采购部门,且该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学校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事项参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汽油、柴油、网络费、收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药品等国家出台指导价格的按指导价格直接购买。

第三十四条 科研与合作类采购项目,由科研处和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完善制度,并履行监管职责,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成人教育社会培训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其他资产出租、报废处置参照此办法执行。

三十六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