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本人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持相关证明在报到期内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入学资格的取消由所属学院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办理。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由教务处按要求统一以电子注册方式办理学籍注册;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学校招生就业处认定属实,报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取消其入学资格。
取得学籍的新生应及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并确认学籍电子注册信息。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及期限有:
(一)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退役后2年;
(二)创业,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3年;
(三)因病休养,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2年;
(四)其他需保留入学资格的情况。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以上复查内容,第(一)(二)(三)项在招生就业处的指导下由二级学院组织复查;第(四)项由校卫生所负责组织有关机构复查;第(五)项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需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之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第?条规定申请休学。
第七条 被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其入学资格的恢复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于下一年度新生报到之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申请恢复入学资格时,须经校卫生所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复查合格并提交复查医院出具的证明,经校卫生所和招生就业处审查后,办理入学手续。
(三)恢复入学资格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录取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恢复入学资格时下一年级专业停止招生,由学校在征求学生意见基础上安排到就近专业学习。
第八条 学校对学籍管理实行学期注册制。学期学籍注册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应在每学期开学之日7日内,在校生持学生证及学费缴费凭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予以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在开学之日起7日内办理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14日未注册的,不予注册。
(三)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办理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九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学校规定如期注册的,可以申请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申请应在开学之日起7日内提出并与请假手续一并办理。暂缓注册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超过30日者,应按本办法第XX条规定申请休学。
被准予暂缓注册的学生,在暂缓注册期内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但可以参加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活动及考核,其所修读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及学分在注册成功后生效。
第十条 未进行学期学籍注册、也未申请暂缓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活动及考核,应按本办法第XX条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课程”均含网络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逐期记入学生成绩库,毕业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评定方式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评定方式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课程采用何种评定方式,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一)百分制、五级制和两级制换算关系如下:
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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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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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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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制、两级制在计算总分时计分
|
90~100
|
优秀
|
|
95
|
80~89
|
良好
|
合格
|
85
|
70~79
|
中等
|
|
75
|
60~69
|
及格
|
|
65
|
0~59
|
不及格
|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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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二)课程总评成绩=平时成绩×50%+期末成绩×50%。平时成绩包含半期考试(15%)、作业(10%)、出勤(10%)、课堂表现(15%)。
(三)百分制成绩与学分绩点的换算关系,区分正常考核与补考、重修予以差别对待,并分别以1.5和1.0为对应百分制及格分数(60分)的基准绩点。缓考成绩按正常的成绩及学分绩点记载。正常考核百分制成绩与学分绩点换算表
百分制
|
100~95
|
94~90
|
89~85
|
84~80
|
79~75
|
74~70
|
69~65
|
64~60
|
59~0
|
学分绩点
|
5.0
|
4.5
|
4.0
|
3.5
|
3.0
|
2.5
|
2.0
|
1.5
|
0
|
补考、重修百分制成绩与学分绩点换算表
百分制
|
100~95
|
94~90
|
89~85
|
84~80
|
79~75
|
74~70
|
69~65
|
64~60
|
59~0
|
学分绩点
|
4.5
|
4.0
|
3.5
|
3.0
|
2.5
|
2.0
|
1.5
|
1.0
|
0
|
(四)五级制、两级制成绩与学分绩点的换算按照下表执行:
五级制成绩与学分绩点换算表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学分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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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制成绩与学分绩点换算表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思想品德成绩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由于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卫生所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应当参加任课教师安排的健身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体育课成绩视为合格。
第十五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学校校际协议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学生可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通过以上方式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生的成果所对应学分或者课程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判定,折算的学分总共小于等于6分。学校制定《素质拓展学分计算办法》予以规定。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七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学业成绩归入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符合学校规定的,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平时成绩不合格,并取消期末考试和开学补考资格:
(一)完成的作业未达到任课教师布置作业总量的一半;
(二)缺课(含病、事假)达该门课程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学生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可以申请缓考。缓考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缓考申请应于开考7日前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审核、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分别报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和教务处备案。
(二)因临时突发情况确实无法参加考试且来不及办理缓考手续的,由辅导员在开考前报备课程所在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并及时补办缓考手续。
(三)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及考试,其考试与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考试合并进行。
(四)缓考缺考的,无正当理由的,按旷考论,不能取得课程成绩。
(五)缓考的课程成绩按本课程原平时成绩与补考卷面成绩的权重比例计算和记载。
第二十条 凡考试、考查不合格者,在校期间享有1次补考机会,补考时间定在次学期开学,补考笔试科目不得超过4门。补考成绩由二级学院记录,其合格者的成绩按最高60分或及格记载。
第二十一条 免修手续办理及成绩记载
对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者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实践教学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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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免修及认定
1.基础课程
取得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等级一级以上(含一级)证书,可免修计算机文化基础;取得英语等级A级以上(含A级)可免修基础英语课程。
2.专业课程
取得同等学历高等院校学习相同课程成绩合格者或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可以免修相同的专业课程;因学籍异动后产生的相同或相近科目,经认定后,成绩合格科目可申请免修。
(二)免修办理程序
学生申请免修的,应在开学第1-4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三)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
免修课程成绩由该课程教师在期末录入成绩时根据《课程免修申请表》的成绩进行成绩录入。免修课程的成绩按所取得的证书成绩或原始成绩单中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违纪或作弊记载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 “无效”, 按“0分”记入,学校按《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取消其获得学历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所录取的专业学习,原则上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确实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五)复学学生原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六)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其他因素,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二年级及以上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招生录取时下一批次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
(五)招生录取文史类专业转入理工类专业的;
(六)艺体类专业转入非艺体类专业,非艺体类专业转入艺体类专业的;
(七)其它招生时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十)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但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可申请转学。
(一)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生源地所在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
(二)申请转学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生源地学校的招生批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由低录取分数段学校转入高录取分数段学校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校出具证明,积极争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学校教务处受理,拟转入学校的,经所在学校和本校同意,由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拟转出学校的,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可以转出。
跨省转学的,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学生转学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对转入学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校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当按批准转入的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学生申请转入学校学习,应当通过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和体检。经批准转入学校的学生在原学校所学课程的成绩,按照学校规定审查和记载成绩、学分。学生因转专业、转学而缺修的课程,应按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自修或参加下一年级的学习、考核。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高职专业基本学制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复的专业学制为准。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3年为基本学制。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完成学业的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规定学制的两年。
第三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
(二)请假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限计入学生学习年限。
因创业申请休学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创业营业执照等),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其累计休学期限可以延长至3年,且不计入学生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有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满后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编入下一年级学习,无后续专业时,学生可选择二级学院内相近专业,二级学院内无相近专业时可选择校内其它专业,不能选择不同学制专业,缺修的课程应按要求进行补修;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按《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处理,取消其复学资格,取消学籍。
第六章 学业警示、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学分达18学分时,学校给予其学业警示一次。学业警示通知由学生所在学院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两次受到学业警示,可申请降到低一年级试读。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超过14日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因病休学二年期满,经复查健康状况不合格的;
(四)在读期间考核不合格必修课课程学分(经补考、重修合格的不计入)累计达到30学分,或在校期间累计受到四次学业警示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14日以上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九)其它原因可予退学处理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报学生处审核,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学校印发公文后,由二级学院负责将退学决定以书面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本人,教务处负责取消学籍,并在学信网上及时进行学籍异动。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学生如对学校的退学决定无异议,应于收到退学决定书5天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如对学校退学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退学决定书10天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在基本学制期限内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以作结业处理,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毕业所需学分,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尚未到期的,可以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本人申请结业的,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三)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未取得毕业所需学分的,应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补考、重修,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时间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证规定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未满一年的退学学生,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必要时学校将联系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学生姓名、性别、高考考生号(或报名号)和身份证号等属关键信息,对其中任一项关键信息进行修改,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进行审核,再由学校提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期满”,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及时向学生公布。学校认真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校实施学生管理规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涉及执行既有教育教学计划要求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原则上按原教育教学计划要求执行,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