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7]9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在籍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重庆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一次性就业率及资助工作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等助学金、二等助学金、三等助学金。其中一等每年4300元,二等每年3300元,三等每年2300元。
第四章 名额划分
第五条 学校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给我院的名额,各二级学院在学校统一部署和要求下,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组织学生申报,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评审推荐。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对本学院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按申请条件进行审核,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综合各二级学院所上报的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进一步进行审查核实, 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报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呈报市财政局、市教委。
第十条 每年11月30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市教委备案。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受处分、留校察看、被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者,学校自下期起予以停发,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部分由学校继续用于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在国家助学金推荐评审及发放期间,学校将向全院学生公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申诉委员会电话,接受学生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