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坚持教育为主、立足防范的方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保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谈话对象
(一)廉政谈话对象:副科级以上党政干部(含科级岗位负责人,下同)。
(二)诫勉谈话对象: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问题的副科级以上党政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且需要进行告诫教育的副科级以上党政干部。
第二条 谈话内容
(一)廉政谈话内容
1.介绍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2.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3.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诫勉谈话内容
1.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等方面发现的轻微违纪或苗头性问题;
2.群众反映突出,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
3.群众举报属实,属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
4.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三条 谈话方式
廉政谈话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第四条 谈话分工
学校党委行政班子成员由党委书记负责约谈;处级中层领导干部可由相关分管校领导负责约谈,也可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约、谈;科级干部由所在部门党总支书记或部门负责人约谈。校纪委、党委组织部也可根据需要对新任职科级以上干部进行集体谈话或直接对有关干部进行谈话。谈话可邀请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参加。
校领导的谈话记录需录入重庆市党风政风监督大数据平台《市管领导干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实系统》。
第五条 谈话的有关事宜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组织、安排和协调。
第六条 谈话注意事项及要求
(一)谈话前,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谈话时间、地点。被谈话人接到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廉政谈话。谈话人对被谈话人要提出党风廉政方面的希望和要求,对被谈话人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
(三)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对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要求。被谈话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在谈话结束后3天内写出书面材料做出解释或说明,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进行整改,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谈话要以诚相见,敞开心扉,力求“谈一次话、交一次心、见一次效”。谈话中涉及到谈话对象一些不宜公开的内容,要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 学校授权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