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活动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0日浏览次数: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活动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职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教育部、重庆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依托学校特色优势和行业背景,以素质教育、职业教育理念为切入点,通过学生社团,着重培养学生在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综合素养,开创学校新时代职业教育工作新局面。

第二条 总体目标

强化以学生为本的人才培养观念,构建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模式,为学生参与社团提供教学政策措施保障,吸引广大师生广泛参与,形成优良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适应国家战略和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社团成立及认定

普通在校学生5名及以上、指导教师或职能部门,可发起提议成立社团筹备组。社团筹备组需向校团委递交以下材料(电子及纸质档),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学生社团章程,指导及挂靠单位意见书,暂定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及联系方式,学生社团成立第一学期活动计划和今后的发展规划。经校团委审批通过后即成立(思想政治类社团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批)。

社团根据其性质分为四个类别:思想政治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爱好类、学术科技类。社团需根据其性质选择挂靠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校团委以学年为单位对社团进行考核,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社团予以解散,对考核优秀的社团予以表彰。

社团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团委负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负责业务指导,开展社团的各项工作。

部  门

职  能

宣传部

负责审批思想政治类社团。

团  委

负责审批成立、解散、考核社团;负责聘任社团指导教师;负责指导社团活动。

教务处

负责聘任指导教师;负责社团教学业务指导;负责学生学分认定;负责课时认定及课时费用发放。

社团挂靠

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

负责社团日常管理;负责指导社团开展活动。

第四条 指导教师聘任

原则上每个社团配备1名指导教师,最多不超过3名。指导教师可由社会知名专家、学者或本校教师、党政管理人员担任,需热爱社团工作,具有为社会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相关社团业务知识水平或特长,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调查研究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校团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指导教师需求类型;由校团委、教务处共同发文,在全校招聘社团指导教师,并根据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条件进行遴选;校内教师、党政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自由申报、相关学院和部门组织推荐两种方式参加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遴选;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条件人选确定后,由校团委、教务处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颁发聘书,聘期为一年;每学期结束后,组织相关人员对指导教师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优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选的重要依据。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考核采用社团成员、校团委和教务处三级考核评价的方式考核;指导教师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教务处根据考核情况发放课时费,不称职不发放课时费并予以解聘,基本称职发放总课时费60%,称职发放总课时费100%,优秀发放总课时费110%并予以表彰(考核为优秀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20%,且必须指导和带领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活动、比赛并获奖)。

第五条 教学学时

(一)日常指导课时

社团指导教师应确立社团宗旨,辅导学生正确认识社团职能,并经常深入学生社团,了解学生社团成员思想、学习情况,加强与社团干部、成员的交流沟通,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专业理论指导。校团委指导学生社团的组建、章程制定及修改,必要情况下提出解散学生社团的建议;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社团制定每学期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每学期定期参加全体社团成员会议;检查学生社团工作开展情况,提高社团活动的层次与质量,指导社团活动,对学生社团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解决。各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每学期至少面向全校学生开设一次与社团相关的讲座;及时与校团委交流反馈学生社团活动情况;指导学生社团参加校内外各项竞赛活动,并给予帮助和鼓励;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活动,指导教师应随队指导、监督。

教学内容

学  时

社团招新

2

社团活动

4

社团换届

2

总  计

8

(二)社团教学课时

指导教师每学期开设社团教学课程,学生选课须满足30人以上。按照学校教学相关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共计2832学时。课时量系数见下表。

班级人数R

课时系数θ

30≤R≤50

1

50<R≤150

1.1

150<R≤250

1.2

250<R

1.3

第六条 学分计算

学生可在大学二年级选择一门相关社团教学课程,考察通过后可计2学分。

第七条 教学内容

教学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社团原有社员在内的选课成功学生;教学内容包括与社团性质相关的课程教学、演示讲座、实验实训、活动比赛等;教学场地广泛运用校内相关场地,包括但不限于教室、实训室、操场、体育馆等,社团自行按学校相关规定借用场地,教务处不统一安排教室;教学所需材料设备,由指导教师申请,由挂靠部门、学校予以发放或购买。

第八条 教学督导

校团委、教务处对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社团教学活动。由于社团教学活动形式多样,如遇参加比赛、校内外开展活动等临时改变教学计划,须提前到校团委完善调课手续。如有违反相关教学规定,按相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校团委、教务处负责解释,2018620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