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工作量核算管理办法
为全面落实学校二级管理,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院二级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工作量的构成
第一条 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由教师授课工作量和考试工作量两部分构成,以“学时”为单位进行计算。
第二条 教师授课工作量是指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向学生传授知识及技能,培养学生品德所付出的劳动量。
授课工作量课时分为基本工作量课时和超工作量课时两类。专职教师需完成学校规定的每学期160学时的基本工作量课时数,完成基本工作量课时后由学校支付相应绩效工资,不再另计课时费,教师完成超过基本教学工作量课时外的课时为超工作量课时。校内兼课教师每学期授课工作量课时不得超过80学时,超过80学时的不计课时费。
第三条 考试工作量是指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教师检查和评定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的程度所付出的劳动量。考查课程的考试工作融入在课堂教学中进行,不计考试工作量;考试课程的考试工作量按照50元/每场支付报酬,纳入课时费核算。
第二章 超工作量课时费的计算标准
第四条 为激发二级学院办学活力,各二级学院可在学校规定的超工作量课时发放标准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超工作量课时发放标准,报学校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超工作量课时费发放标准
超工作量课时费发放标准表(参考)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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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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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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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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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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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元/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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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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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元/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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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讲(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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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元/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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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级(1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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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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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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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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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外聘教师课时发放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外聘教师课时发放标准参照学校《外聘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文件为准。
外聘兼职教师课时发放标准表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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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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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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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元/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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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高管、高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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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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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中级资格证书、技师、在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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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元/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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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在读研究生、本科有经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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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元/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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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超工作量课时费的核算
第七条 超工作量课时费的计算公式
为每学期总学时,
为课时发放标准,
为超工作量课时费,
为学时系数,
为实训教学周周数。
(一)专职教师
专职教师的基本工作量课时数为160学时/每学期,完成基本工作量课时后由学校发放相应绩效工资,不再另计课时费,未达到基本工作量课时数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160 -320学时部分,按照超工作量课时标准支付。321 -360学时部分,超工作量课时标准为课时标准的0.8倍。超过360学时部分,不发放超工作量课时费用。专职教师超工作量课时费用计算方式如下:
(二)兼课教师
校内兼课教师每学期课堂教学不超过80学时,课时费按照第五条中的课时标准执行。超过80学时部分,不发放超工作量课时费。
(三)实训指导教师
各专业专周实训按照每周28学时计算。实训指导教师应严格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训(专周)计划按每周28学时进行实训指导。学校根据实训指导工作类别的不同,学校支付相应的超工作量课时费。
1. 机械加工类实训的实训指导教师超工作量课时费为:
机械加工类实训每个教学班分为两组,每组一个教师指导。每位指导教师每学期指导6周实训作为基本工作量课时,完成基本工作量课时后由学校支付相应绩效工资。超出基本工作量课时的,按每组每周28学时计算,课时费单价按第五条中的相关标准的一半执行。
2. 其它类实训的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超工作量课时费为:
(四)实训(实验)室管理人员
具有上课资格和实训指导资格的实训(实验)管理人员课时费参照兼课教师执行。每学期兼课不得超过80学时,超过80学时部分,不支付超工作量课时费。
第八条 校外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和顶岗实习及体育达标测试课时费核定
(一)校外实习每个班需安排两名指导教师,按每周每班28学时计算,超课时费计算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中的相关标准执行。
(二)原则上不安排二级学院副处级及以上领导指导学生实训(专周)和校外实习。
(三)毕业论文(设计)和顶岗实习按3-5学时/生进行核定。顶岗实习按照1学时/生,毕业论文(设计)按2-4学时/生的标准,由二级学院按照实际工作安排发放。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由二级学院报教务处审定,经发展规划与质量保障处考核后,按实际学生人数计发课时费。顶岗实习课时费按照班级实际人数进行统计,经发展规划与质量保障处审核完成全部工作后发放,未完成全部工作的按照未完成学生人数扣减。
(四)体育达标测试学时核定:一年级体育达标测试纳入到体育课程中进行,不计学时;二年级和三年级体育达标测试按照每班6学时计算。
第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顶岗实习、公共选修课、形势与政策、就业指导、各类社团活动、创新创业实践、心理健康教育等在人才培养方案内规定的课程以及体育达标测试和中外合作办学语言强化培训工作量,均计入授课工作量(受本办法第七条中授课总学时的限制),教师应优先承担理论课教学。
第十条 学时系数核定。
(一)合班教学
因合班教学导致教学工作量的增加,学校以学时系数进行调节,学时系数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班级人数为
):
(二)中外联合办学
学校确定中外联合办学双语教学课程课时系数上限,各二级学院可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在不超过学校规定的上限的前提下,规定各部门中外联合办学双语教学课程课时系数。
课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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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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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联合办学英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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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联合办学双语教学专业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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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超工作量课时核算及审核
第十一条 超工作量课时费在学期末进行结算,每学期按照6个月按月发放。因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而减少的课时,按照学校相关调课规定补上。
第十二条 超工作量课时费由各二级学院核算与发放。专职教师应按照人事处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归队,其课时费由归属的二级学院进行核算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课时费的使用实施监管。每学期末二级学院将超工作量课时费结算情况报教务处审核并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