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市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5日浏览次数: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市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推进学院重庆市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优质校建设项目),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9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同意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等院校市级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的通知》(渝教高函〔2018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和《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等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财政局批准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包括: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项目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项目专业群建设项目(机械设计制造专业群、汽车智能技术与智慧服务专业群、智能制造技术专业群、电子信息专业群、财经商贸专业群)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项目技术技能积累与社会服务项目扩大合作与交流项目基于工匠精神培养的高职特色文化育人模式的创新与实践项目健全三联三融三促进工作体系打造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的目标是规范、有序地实施项目建设,高质量、高标准地实现建设项目的预期目标,把学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全国一流、国际先进水平的优质高职院校。

第四条 优质校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是统筹规划、目标管理、责任到人、过程监控、绩效考评,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并按期完成。

第五条 优质校建设项目的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的规划、实施、协调、统计、检查、评价、考核和验收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设立优质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组织学院优质校建设工作,负责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对项目建设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第七条 学院设立优质校建设项目办公室,接受项目领导小组直接领导,负责优质校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的组织论证、编制、上报,开展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主要建设工作,负责优质校建设工作资料的汇总、立卷归档和管理等。

第八条 学院成立各项目建设小组,项目责任领导由分管院领导担任,责任部门负责人负责具体项目,项目小组成员由责任部门负责人选定。项目建设组的职责是具体负责本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并对过程实施协调、督导、管理;编制子项目实施的年度预算、年度计划等材料,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至优质校建设项目办公室;负责编制子项目建设验收报告,并接受优质校建设项目办公室的指导、审查。

第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时,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进行,不得推诿。

第三章  建设方案与任务书管理

第十条 经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财政批准的《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建设方案》《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任务书》《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绩效申报表》(以下简称《绩效申报表》)是项目建设的权威指导文件,各项目建设小组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市教委和市财政局批准的《建设方案》《项目任务书》《绩效申报表》。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因素,确实需要变更建设方案、任务书和绩效申报表中的内容的,项目建设小组可提出修改意见,经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后,由优质校建设项目办公室上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优质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责任部门负责制,项目责任部门要按照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及绩效申报表的规定,负责项目实施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控、项目审计、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制定《重庆市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建设资金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优质校建设项目中凡达到政府采购规定限额的,均按照国家、市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进行招标或电子平台采购,所购物资设备均按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进行妥善管理。

第十五条 制定项目执行手册,实施项目建设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各项目责任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按优质校建设项目办公室的要求,每季度初报送上季度项目执行手册,每年年底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进度、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各项目建设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后,项目责任部门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并向优质校建设项目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优质校建设项目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预验收,并组织接受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的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责任部门和项目建设小组要妥善保管项目建设的全部相关文件材料,并及时归档和报送优质校建设项目办公室。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优质校建设项目办公室可按照优质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和委托有关部门或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期评估。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优质校建设项目实行过程监控与绩效考评制度,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和定期的阶段检查、年度考核及终期验收。

第二十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项目进展情况和验收要点完成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情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进度、项目效益等。优质校建设项目办公室可根据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内容制订量化检查和考核指标,经优质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优质校建设项目办公室按照《项目任务书》和《项目绩效申报表》中的量化指标,根据各项目建设情况对项目责任部门进行总体考核。考核结束后,将考核情况向被考核部门进行反馈。

第二十二条 优质校建设八个子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后视为院级重点科研(教改)项目进行成果登记计分。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重要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成果使用可按学院有关规定申报各级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于考核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各建设项目小组、个人以及在项目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成绩差,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和验收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担该项目的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全程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各项目建设小组及协助建设的职能部门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建设小组可根据本办法的总体原则,结合本小组项目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优质校建设项目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优质校建设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3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