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修订)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8日浏览次数: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 ,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安全稳定办公室、基建后勤处、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及兼职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员组成。下设学生教育与心理健康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中心组建心理咨询师队伍。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四条  学生教育与心理健康中心下设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工作组由党委学工部部长、副部长、相关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和学生教育与心理健康中心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党总支书记负责,全体教职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应积极协助党总支书记抓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心理工作站,充分发挥学生心理社团骨干、心理委员、心理信息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七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与干预的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影响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心理普测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二)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因学习压力大出现的心理或行为异常学生;

(四)性格内向、经济严重困难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五)有严重心理疾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六)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第九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低落,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学生教育与心理健康中心应对全校学生进行心理普测,并将普测结果及时反馈到二级学院;应针对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及时提供专业的咨询,并建立转介制度;应统领全校师生开展心理健康活动,为师生普及心理健康的常识。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关系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举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二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三条  学生教育与心理健康中心每年对全校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测,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测结果筛查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各二级学院兼职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预警机制

建立宿舍、班级、二级学院、学校四级预警系统。

(一)一级预警:宿舍

加强宿舍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友爱氛围,降低学生孤独感,增强归属感,为学生构建心理支持系统。并充分发挥宿舍心理信息员的作用,要时刻关注宿舍每位同学的心理状况,并及时上报给班级心理委员或辅导员。

(二)二级预警:班级

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和心理委员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与沟通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情感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报告。

(三)三级预警: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的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辅导员要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报告,并在学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学生进行及时干预。

(四)四级预警:学校

应认真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普测工作,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心理咨询师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心理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学生教育与心理健康中心。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工作组对各二级学院报告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录入制度。二级学院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同时学生教育与心理健康中心建立《学生严重心理危机预警库》,对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八条  对于列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二级学院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九条  建立支持系统。学校、二级学院、辅导员和心理委员应经常关心学生的生活,解决学生的困难,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培养学生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

第二十条  建立咨询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治疗为主,辅以到医院(三级甲等以上)进行药物治疗。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在医院(三级甲等以上)等专业机构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再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入专业医院治疗。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护系统。对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一)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者,各二级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及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汇报该生的情况。

(二)对于心理危机程度较高或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各二级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根据学生情况,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请假治疗或作休学治疗。

第二十二条  建立求助系统。学生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设立求助电话,便于对发出危机求救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辅导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安全稳定办公室、基建后勤处等部门。上述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各二级学院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三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外,还应向所在二级学院出具医院(三级甲等以上)等专业机构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再由学校工作组对申请复学学生进行鉴定,鉴定为合格者方可办理相关复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后,各二级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其他同学避免与该生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做好心理档案记载,每学期结束后,向学生教育与心理健康中心做书面反馈。

第二十五条  学生教育与心理健康中心要根据各二级学院提供的情况,组织工作组人员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培训制度。学生教育与心理健康中心应对从事心理咨询的教师、辅导员、各班心理委员实行定期培训。

(二)备案制度。学生出现心理健康严重事件,或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将其详细材料交学生教育与心理健康中心备案。

(三)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经医院(三级甲等以上)等专业机构和中心工作组鉴定。

(四)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针对本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学院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出现失恋、学习困难、经济困难、就业困难、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等情况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高危学生的变化。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系时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授权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