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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办法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0日浏览次数: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办法

    为加强学校学科(专业)人才梯队建设,培养造就一批各学科(专业)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充分发挥在各自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作用,加速学校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研发展,全面提高学校的整体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层次

学术技术带头人划分为:校级、市级和国家级,其中市级和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入选条件

(一)学术技术带头人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敬业精神,爱岗敬业,为人正派。

2.有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有能力带领梯队成员开展本学术研究方向的科研工作。

3.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学术技术工作。

4.学术技术带头人遴选范围

1)年龄:原则不超过55周岁,获得市级及以上人才项目人员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2)任职资格: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且取得博士学位,有3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经验的“双师”教师。

(二)学术技术带头人遴选条件

1.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具有本学科(专业)坚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本学科(专业)的某一研究方向上取得显著成就,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重视应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2.有较强的研究、管理能力,能开辟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现状和发展动向,知识面宽,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

3.近三年在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方面成果突出,至申报之前至少具备下列条件:

1)重视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重视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积极承担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

②主编公开出版教材1部;

③主持市级(含行指委)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

2)科研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①主持市级科研(含行指委)及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重点科研项目1项),并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2篇为核心刊物);

②作为第一著作人出版专著1部;

③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

④近三年到账纵向科研工科总经费达15万元或文科总经费达5万元,且主持有5万元及其以上的单项科研项目;

⑤主持横向项目(技术服务经费自然科学类30万元或人文社科类10万元以上,以到学校账户的经费为依据)一项及以上,产学结合方面业绩突出,为地方经济发展和学校的建设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第三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

(一)选拔周期:每3年选拔一次。

(二)选拔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考核、宁缺勿滥,构建教师队伍特色分类培养模式;坚持学术技术带头人不与专业带头人(课程负责人)、教学名师、技能大师交叉选拔原则。

(三)选拔名额:国家、市级以上级文件实际认定人数,校级原则上不超过5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推荐数量。

(四)选拔时间:选拔当年的11月初组织申报。

(五)选拔程序:

1.个人申报。由申请人填写《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技术带头人申请表》,同时提交评选条件所需相关佐证材料。

2.部门推荐。二级学院对照“学术技术带头人申请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选、公示(3天)、推荐人选相关材料报科研与合作发展处。

3.资格审查。科研与合作发展处对照“学术技术带头人申请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4.专家评审。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议、推荐,并将选定人员名单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

5.公示及聘任。学校对入选人员名单向全校公示5天。结果公示无异议,由学校正式聘任。

第四条  激励措施

(一)按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学术技术带头人有资格申请建立科研创新平台。

(二)学校授予校级学术技术带头人荣誉称号,优先推荐校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市级及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各类人才项目。

第五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管理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称号:

1. 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

3.在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4.考核不合格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文件或规定中有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研与合作发展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