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运用市场机制,调配人力资源,完善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人事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制人员是指不占学校事业编制,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学校以聘用合同的方式确定合同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聘用计划
第四条 学校坚持总量控制,合同制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核定编制数的10%。
第五条 学校根据编制、岗位情况,每年定期确定招聘计划和岗位,高层次人才可常年招聘。
第三章 聘用条件与招聘程序
第六条 根据上级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学校对合同制聘用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45周岁及以下,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45周岁及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及以上;
(三)高层次人才配偶和具有三年企业工作经历的技术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以上条件;
(四)获得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者。
第八条 合同制人员的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应聘者自愿报名;
(三)学校组织资格审查;
(四)学校组织招聘考核;
(五)学校审定考核结果;
(六)学校确定为聘用对象;
(七)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合同制人员实行聘期管理,每个聘期为3年,首聘试用期为6个月。
第十条 合同制人员由用人部门负责管理和考核,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其岗位。
第十一条 合同制人员的非学历培训、年度考核、职级晋升、奖惩等,原则上参照在编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考核合格的合同制人员在聘期结束前3个月,经学校审批后,可续签劳动合同;
考核不合格的合同制人员,次月解除聘用合同,终止聘用关系;
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合同制人员,自行终止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 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同制人员,在学校有编制和岗位的情况下,经学校审批后,可参加学校事业编制人员考核招聘。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 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参照学校相应职级和岗位的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制人员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参照学校相应职级和岗位的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制人员按有关规定应由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会会费以及应由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参照学校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制人员的党、团、工会、计划生育等关系由学校代为管理,相关待遇参照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特别优秀的人才经学校研究同意,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相关薪酬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 之前合同制人员,按本办法和学校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其他文件或规定中的有关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