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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2日浏览次数: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运用市场机制,调配人力资源,完善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人事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制人员是不占学校事业编制,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学校以聘用合同的方式确定合同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聘用计划

第四条 学校坚持总量控制,合同制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核定编制数的10%

第五条 学校根据编制、岗位情况,每年定期确定招聘计划和岗位,高层次人才可常年招聘。

第三章 聘用条件与招聘程序

 据上级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学校对合同制聘用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合同制聘用人员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45周岁及以下,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45周岁及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及以上;

(三)高层次人才配偶和具有三年企业工作经历的技术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以上条件;

(四)获得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者。

 合同制人员的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应聘者自愿报名

(三)学校组织资格审查

学校组织招聘考核

)学校审定考核结果

学校确定为聘用对象

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合同制人员实行聘期管理,每个聘期为3年,首聘试用期6个月。

第十条 合同制人员由用人部门负责管理和考核,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岗位。

第十 合同制人员非学历培训、年度考核、职级晋升、奖惩等,原则上参照编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 考核合格的合同制人员在聘期结束3个月,学校审批,可续签劳动合同

考核不合格的合同制人员次月解除聘用合同,终止聘用关系

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合同制人员,自行终止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  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同制人员在学校有编制和岗位的情况下,经学校审批,可参加学校事业编制人员考核招聘。

第五章 薪酬待遇

十四 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参照学校相应职级和岗位的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十五 合同制人员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参照学校相应职级岗位的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制人员有关规定应由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会会费以及应由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参照学校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十七 合同制人员的党、团、工会、计划生育等关系由学校代为管理,相关待遇参照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特别优秀的人才经学校研究同意,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相关薪酬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十九 本办法自201811日施行, 之前合同制人员,按本办法和学校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其他文件或规定中的有关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