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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5日浏览次数:

校属各单位: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已经学校学术委员会202012月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01221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能。

第二章 职责与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科研改革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定学术评价标准,评定科研项目、评价研究成果、评审学术奖励人选或推荐人选;

(三)负责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工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四)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

(五)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指导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办公会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学校科研管理机构。设秘书长一人,由科研管理机构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单数,由学校领导代表、教授代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带头人代表及青年教师代表组成,人数及各方代表比例由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而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治学严谨、学风正派;

(二)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个人自愿申请、部门民主推荐,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聘任。

第九条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可设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新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聘任。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前确定并通知全体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秘书长列席全体会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利益相关的事项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是否必须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

对于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秘书处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年度报告,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20201221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