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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9日浏览次数: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技计划项目责任主体的诚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技部等二十部门联合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21101号)、《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细则》(渝科局发202111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需求征集、指南编制、推荐申报、立项评审、过程执行、结题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成果转化等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与管理各个环节的主体责任,通过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系统进行诚信承诺、信用记录、分类定级,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科研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机构要对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研计划的必备条件。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科技奖励、职称评定、人才计划等工作的必经程序。

第四条 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综合采取教育引导、合同约定、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从事科研活动的所有在岗教职工。所称责任主体,是指参与科研成果实施和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项目组成员、科技专家。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与人。

第二章 失信行为的认定范围

第六条  项目组成员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资金损失;

(三)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资金损失;

(四)研究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项目,以同一申请人或者不同申请人的名义向不同机构进行多处申请。对于申请人在已经获得同级及以上机构资助基础上提出的新申请项目,应明确阐述二者的异同、继承与发展关系;

(五)同一成果用于两个及以上同级别项目结题;

(六)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八)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九)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获用户使用报告;

(十)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十一)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十二)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十三)虚报、冒领、挪用、套取科研资金;

(十四)多次提交主管部门已明确不合格材料,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十五)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六)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七)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失信行为的认定包括项目组成员已对上述规定有实质的失信行为,但被制止的一切行为。

第七条  科技专家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二)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七)泄漏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八)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失信行为的认定包括科技专家已对上述规定有实质的失信行为,但被制止的一切行为。

第三章 失信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和认定

第八 科研处负责接受失信行为举报、受理、行政调查、认定。涉及学术评议的失信行为,由科研处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

第九条  失信行为的举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 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3. 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第十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4. 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5. 没有明确的证据可查线索的;

  6. 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7. 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处接到举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应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举报受理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调查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学校科研处组织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成立专家组,对失信行为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

第十三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内容的说明、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据、调查结论、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确认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失信行为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处根据失信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失信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学校党委会根据科研处提出的评判意见,对失信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四章 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八条 对失信行为采取信用记分制,由科研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责任主体的初始信用分值为10分,当出现失信行为时,根据其失信行为扣减相应分值。

第十九条 根据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结果,按照《项目组成员失信行为与扣分标准》(附件1),进行扣分记录。

第二十条 失信扣分遵循主从原则。同一失信行为扣分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按照项目负责人或成果第一完成人承担该失信行为扣分标准执行,其它责任主体按扣分标准的80%执行,分别对责任主体进行失信记录和扣分,扣分标准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 失信扣分由科研处在学校处罚决定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失信责任主体。

第五章 失信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

(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违规行为的承诺;

(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一)未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或未履行科研诚信承诺的;

(二)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三)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

(五)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

(六)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

(七)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扣分2分及以下),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暂停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情节较重的(扣分35分),取消3年内主持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资格,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三)情节严重的(扣分68分),学校依法依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取消3-5年主持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扣分910分),学校依法依规给予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研项目和参与科研活动等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失信行为记录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失信行为发生时间、主要内容、行为层次、处理处罚结果,以及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第六章 失信行为申述、复核

第二十六条 责任主体对失信记录有异议,应在收到失信通知起30日内,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诉,填报《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诚信分值恢复申请表》(附件3),并出具证明材料。书面材料以纸质件方式提交,逾期申述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处对申述的材料进行初核,初核有效的,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认定,生成复核报告,提交党委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科研处根据党委会作出的全部恢复、或部分恢复、或不予恢复信用分值等处理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述者,并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同一事项限申述一次。申述受理调查过程中,原生效的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七章  失信分值恢复

第三十条 失信扣分采用一定期限内无失信行为可申请恢复;期限为每分一年,如一失信行为扣分2分,则该事项可在自扣分事项决定之日起2年内无失信行为,可以申请恢复该事项失信分值。具体申请恢复表见附件三表3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