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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3日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能。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授权科研处进行学术道德评议,按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经费保障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总人数约为30-45人,形成单数。

学术委员会下设自然科学专门委员会、社会科学专门委员会、教研专门委员会。每个专门委员会人数为10-15人。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临时编入专门委员会,形成单数。

根据项目申报、成果认定、人才评审分类的不同,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教育科研细分领域中,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授权,分别由自然科学专门委员会、社会科学专门委员会、教研专门委员会代表学术委员会行使职责。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工作职责

九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B档以上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十一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道德建设

十二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科研诚信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科研诚信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十三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委员

十四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公认的学术成果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无科研失信行为。

十五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科研的副校长兼任,秘书长由科研处负责人兼任。原则上二级学院院长应为学术委员会委员。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原则上约三分之一委员为青年委员。

十六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个人申请、部门民主推荐并公示、秘书处选举并公示、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由校长聘任。

十七 报名与推荐。采取自愿报名和民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自愿报名由教师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附件1;民主推荐由部门内三名以上教授联名推荐,提交推荐表(附件2)至所在部门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及公示。部门党政联席会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公示。部门上报申请表、推荐表、汇总表到秘书处,秘书处形成候选人名单。

第十九条 选举。秘书处召开学术委员会选举大会,由上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委员数超过三分之二到会方可召开选举大会。

根据学校学科发展制作选票,每个学科至少选举一名委员。得票数超过二分之一到会人数的方可当选以得票数为原则,从高到低确定当选的委员。

二十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可设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后确定。

二十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二十二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二十三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新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

二十四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不履行委员义务,多次不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的;

)因健康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二十五 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由主任委员提名,秘书处公示,党委会审定,校长聘任。

运行制度

二十六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列席主任会议。

二十七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前确定并通知全体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二十八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二十九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三十 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三十一 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三十二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三十三 学术委员会在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利益相关的事项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是否必须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三十四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

对于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秘书处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不再复议。

三十五 学术委员会应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年度报告,接受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附则

三十六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三十七 二级学院应成立学术分委员会,其章程参照本文件执行

三十八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