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和《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资助资金是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资助保障的重要举措,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始终坚持把资助体系建设作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和办学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全面及时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做好精准资助,推进资助育人,强化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以“奖、助、贷、勤、补、免”六位一体,保障型资助和发展型资助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对资助工作的要求,从事业收入中按照规定比例足额提取的用于落实校内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在籍高职学生。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奖助结合、统筹兼顾、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提高资助工作透明度。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类别
第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以及其他特殊专项资助等。
第九条 奖助学金: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五类,按照对应的评审条件和奖励办法执行。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等助学金、二等助学金、三等助学金。其中一等每年4300元,二等每年3300元,三等每年2300元。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为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费资助:针对孤儿学生、烈士子女等优扶对象和其他国家规定或学校政策予以资助对象。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给予资助全部学费;学生本人为孤儿且无监护人或其他家属抚养的,资助全部学费;由其他亲属抚养的孤儿且家庭经济困难者,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资助50%学费;其他国家规定或学校政策予以资助的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开展学费资助。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包括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和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两类,按照对应的申请条件和补助办法执行。
临时生活困难补助针对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受到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等突发状况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家庭发生临时困难的程度分四个等级,按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四等500元进行资助。原则上每人每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每人每学年累计获得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次数不超过2次。
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工作针对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三个等级,按一等1500元、二等1200元、三等1000元开展资助。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校设立部分相对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参加勤工助学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缓解其经济困难。
第十四条 其他特殊专项资助。用于突发情况、特殊时期、特殊事件等的专项资助工作经费,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研究,从学校学生资助资金支出。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和学校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转,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总支书记(专职副书记)、院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人)、全体辅导员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各类资助工作。
学生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一般由班长、团支书和10%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资助的评议和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高低,原则上采取由无偿到有偿资助、由大额资助到小额资助的顺序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程序:校内各类资助具体条件及申报流程,按照具体实施细则执行(详见附件)。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国家、重庆市及学校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全面实施“奖、助、贷、勤、补、免”等政策措施;负责全校性资助工作的管理,制定学生资助工作方案,拟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统筹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并对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加强监管监控、规范操作流程,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避免一人通办,确保资金安全,防范风险;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理工作;负责年度资助计划的制订、各类资助指标名额的分配及受助学生的审核与推荐等。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正面引导,树立自强自立典型,加强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尽已所能向社会奉献爱心。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数据库,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每学年要开展贫困学生建档和更新工作,对贫困学生档案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重点予以保障,对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中的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以及低保边缘户学生给予关注解决。国家和市级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比对下发的困难学生数据,逐一跟踪落实情况。特殊困难群体学生或学生家长未申请的,务必点对点履行书面放弃声明或书面告知书,并归档管理备查;因享受了其他资助政策按规定不重复享受资助政策的,要逐一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与资助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学籍数据比对管理,避免双重学籍资助;对于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死亡、休学、转学、退学等发生学籍异动的,以及受纪律处分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籍管理部门与资助管理部门需每月及时对接相应数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撤销资助,并取消学校各类资助的申报资格。
(一)本学年度受纪律处分者;
(二)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三)学习成绩达不到相关要求者;
(四)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者。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的学生资助工作机制和灾情应急保障机制,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学生资助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资助政策调整,以上级最新文件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