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实现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国家《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引领成长,激励成才”的原则,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客观记录学生在校期间表现情况和标志性成果,是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先、推优入党、毕业鉴定、就业推荐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测评对象为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参加测评。
第二章 内容及构成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美育素质、劳育素质五个方面共计100分,德、智、体、美、劳每个部分分值分别为20分、50分、10分、10分、10分(详见附表《综合素质测评细则表》)。测评分数计算公式:测评总成绩=德育素质成绩+智育素质成绩+体育素质成绩+美育素质成绩+劳育素质成绩。
(一)德育素质
德育素质满分20分,侧重于学生在思想政治、遵章守纪、行为习惯方面的表现,实行加分制+扣分制。
(二)智育素质
智育素质满分50分,侧重于学生在文化成绩、创新创业、技术技能方面的表现,实行加分制。计算公式:智育素质得分=(学习成绩×80%+加分项)×50%。
(三)体育素质
体育素质满分10分,侧重于学生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方面的表现,实行加分制。计算公式:体育素质得分=(体育成绩×70%+加分项)×10%。
(四)美育素质
美育素质满分10分,侧重于学生在文化艺术方面的表现,实行加分制。
(五)劳动素质
劳育素质满分10分,侧重于学生在日常劳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方面的表现,实行加分制+扣分制。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上学期的测评在下学期开学第三周内完成。
第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实行学校、二级学院、班级三级管理,共同负责、协调、落实综合素质测价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学生处负责全校测评的督查工作;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测评的指导和检查工作;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原则上为单数,不得少于5人),负责本班学生综合素质具体测评工作。
第八条 辅导员应通过入学教育、主题班会等形式向学生宣讲综合素质测评的意义及实施办法。
第四章 测评程序
第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单位,采取以自我评价为基础,班级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我评价
开学后第一周内,学生本人根据自己上学期的表现,如实在关爱平台上进行综合测评各项情况填报。
(二)班级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在开学后两周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测评细则,结合学生自评情况,严格审查学生自评分,并由辅导员在关爱平台计算最终综合测评成绩。
(三)公布测评结果
班级评议完成后,辅导员应向全班学生公布综合测评结果,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学生家长。学生对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或学生处反映,由学生处和二级学院负责审核处理。
(四)备案
每学期测评完成后,各二级学院在关爱系统提交学生成绩汇总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对于在学校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经校学生工作部门、二级学院协商讨论,可适当加分。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中出现弄虚作假的,取消本学期评优、评先、评奖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