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重庆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毕业生就业率及资助工作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或有特殊先进事迹;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细化条件
(一)学习年限要求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二)学习成绩要求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是前提,品学兼优是主导。品学兼优量化标准按以下基本原则确定:
1.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态度认真,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班级排名均位于前30%,无补考,无重修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班级排名超出前30%,但均位于前5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班级排名超出前50%,不具备申请资格。
(三)突出表现要求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的突出表现具体要求参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中突出表现的相关标准。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名额划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给学校的名额,各二级学院在学校统一部署和要求下,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组织学生申报,择优评审向学校推荐。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或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并向所属二级学院递交《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对本学院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按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确定本学院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初步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综合各二级学院上报的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并进一步审查核实,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呈报市财政局、市教委。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每年11月30日前,学校根据上级批复和拨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金额全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在校学生,如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受到纪律处分者,学校将予以停发,尚未发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部分,由学校继续用于资助符合《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