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与学籍管理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制度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5日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学生作息

第三条 学生作息是指对学生一天的起居、学习、生活、就寝等方面的时间安排。学生应严格按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作息时间表》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第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因病因事不能正常遵守相关作息安排的,应事前根据《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请假销假及考勤管理办法》完成请假手续。

第五条 对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对他人的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按《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课内外学习行为

第六条 学生课内外学习是指校内教学课堂、实验(训)、素质教育课堂及校外实习实践等。

第七条 授课单位是课堂教学组织和学生行为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讲教师是学生课堂行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辅导员协助督促课堂管理,经学校批准的学生组织可对课堂教学进行督查。

第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和维护课堂纪律,尊敬老师,积极配合课堂教学,认真做好课堂笔记,共同创造良好的课堂氛围。

第九条 学生出勤、参与课堂活动、期末学业成绩、日常行为表现等情况作为综合素质测评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定奖学金、评优评先、推优入党、授予荣誉称号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学生对国家、上级部门、学校、二级学院及班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要热心关注、认真对待、积极参与,努力为集体和个人的荣誉而拼搏。

第十一条 学生开展校外课堂活动要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报批,对常规性活动实行备案确认。

第十二条 各类学生组织及团体,按相关规定,实行分类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活动的组织单位为各级团组织、各级学生组织。组织单位应遵守《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规范学生活动的筹备、策划、组织、宣传、开展、总结等过程,及时报学校团委备案,及时提交活动申报表与汇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鼓励学生自愿加入学生社团,注册成为社团会员,为社团建设和活动开展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学生应遵守《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严格社团注册制度、注销制度、活动开展制度、社团骨干培养与考核评优制度等,提高社团质量,打造社团品牌。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校内外劳务活动,统一归口学生处管理,按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根据《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网络使用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九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所组织的学术科研活动。各二级学院应规范引导学生参加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实践育人、个性化发展活动等,促进学生学术科研活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条 学生应强化个人品德修养,待人诚恳、文明有礼;仪表大方、着装整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及学习生活习惯;男女交往举止得体。

第四章 学生归寝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按时归寝。

第二十二条 晚归学生进入公寓应进行登记。对拒不登记或登记信息不实等行为,一经发现,按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寝或不回寝室住宿的学生,应当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将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审批后的请假条交至所在公寓值班室并进行登记,事后补假无效。

第二十四条 寝室长作为遵守作息时间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责任,如发现晚归、未归者,有义务向公寓值班人员和辅导员报告。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学生骨干等应率先模范执行作息制度,带动全体学生遵守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晚归、彻夜未归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发现相关现象后应及时约谈,并视其情况与家长进行沟通,对其行为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对当周晚归、彻夜未归的学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通报至二级学院。

第五章 学生请销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所有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时间内,不得擅自离校,遇特殊情况确需离校者,必须按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销假及考勤管理办法》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放假时间以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要求为依据,具体以学校党政办通知为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放假时间。

第二十九条 假期结束后,学生应准时返校。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应按学生工作管理要求及时了解学生返校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以学院为单位上报学生处。

第六章 学生学习生活重要场所巡查

第三十条 教务处、学生处、安稳办、基建后勤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校领导带领下,每月至少深入学生宿舍、食堂和教室、图书馆、实验实训室(场)以及实践育人等学生主要学习、生活场所和重要教育教学活动现场巡查1次,每次巡查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学生处、安稳办、基建后勤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相应的学生学习、生活重要场所进行定期巡查,巡查次数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时间不少于1.5小时。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对各自管辖学生的学习、生活场所进行定期巡查,巡查次数每人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时间不少于1.5小时。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辅导员每月到教学活动现场和寝室等学生学习、生活重要场所巡查不少于8次,每次巡查时间不少于1小时,并做好详实记录。学生处及时汇总梳理二级学院反馈的信息,视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通报。

第七章 学生工作联席会

第三十四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工作机制,加强学生管理服务部门之间、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工作,学校建立学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工作联席会议主要是沟通交流情况、总结工作经验、研究部署工作,在分管校领导领导下开展,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工作联席会议由学生处处长主持,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安稳办、基建后勤处等学生管理服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学生工作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生处负责。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的问题,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或方案后,由相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提交。

第八章 安全隐患排查

第三十八条 安稳办组织学校各职能部门对宿舍、食堂、图书馆、教室、实验实训室(场)等主要学习生活场所和重要教育教学活动现场可能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及时排查,每月至少排查1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根据各自管辖范围对相应的学生学习、生活重要场所可能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及时排查,每月至少排查1次。

第四十条 学校每月召开1次安全稳定工作例会,听取包括网络借贷、网络舆情、意识形态领域等涉及安全稳定方面的情况,研判形势,解决问题。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特殊群体学生档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业困难、心理障碍、就业困难等学生做好记录,同时保持档案内容的及时更新,针对学生个体的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计划。

第四十二条 按照市教委和学校相关会议文件要求,学生处组织对所有学生每月进行一次全覆盖网络贷款情况排查,并做好详实记录,家校联动加强教育。

第九章 走读学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按要求统一在学校提供的公寓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居住。学生确因特殊原因需走读或在校外租房住宿的,应按《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走读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校高度重视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一旦发生紧急重大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市教委等部门。

第四十五条 学校范围内发生以下情况,应视为紧急重大情况:

(一)发生人员伤亡、伤害的事故、事件;

(二)属于集体性的事件,如集体上访、集会、游行、群体性斗殴等;

(三)涉及枪支、爆炸、纵火、抢劫等恶性案件;

(四)发生食物中毒、群体性疾病等重大疫情;

(五)发生师生严重违法违纪事件;

(六)重大自然灾害隐患、损害情况及火灾情况;

(七)有暴力倾向或可能诱发暴力事件,或涉及地点敏感等其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

(八)因自然灾害造成校舍倒塌、师生被困等严重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灾情、险情。

第四十六条 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后,第一发现人必须在知情后20钟内报告值班领导,不得隐瞒、缓报、谎报,防止漏报。对由于迟报、漏报、瞒报影响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情况造成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在校园内显著位置和学校媒(载)体醒目位置,公布总值班和保卫部门值班电话,以便师生发现紧急重大情况后及时报告。

第十一章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39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