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22〕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重庆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毕业生就业率及资助工作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等为每年4500元、二等为每年3300元、三等为每年2500元。
第四章 名额划分
第五条 学校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给我校的名额,各二级学院在学校统一部署和要求下,按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组织学生申报,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评审推荐。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属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对本学院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按申请条件进行审核,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综合各二级学院上报的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进一步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报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呈报市财政局、市教委。
第十条 每年11月30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市教委备案。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若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受到纪律处分,学校停发其国家助学金,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部分由学校继续用于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在国家助学金评审推荐及发放期间,学校向全校学生公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申诉委员会电话,接受学生投诉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