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报告制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重庆市委实施意见精神,持续查纠“四风”,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学校有关加强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 报告主体。党风廉政建设报告的责任主体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报告方式。全校以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为单位向学校纪委报告所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一)月报告。每月5日前,以报表形式报告上月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情况。
(二)零报告。每月报表时,如无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情况,则以“零报告”的形式报送。
(三)年报告。每年12月25日前,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三条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包括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及所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查纠“四风”、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节假日作风建设、学习党章党规、开展警示教育、廉政谈心谈话、党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专项治理以及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及所在单位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等情况。
第四条 报送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报告事项应如实填写,报送前,报告内容要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及所在单位范围内通报,并报所在单位联系纪委委员审阅校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盖章后由纪检员报送。
第五条 监督检查。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对全校各党总支、党支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通过走访谈话、抽查会议记录、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各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真实情况。
第六条 责任追究。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执行报告制度不力或虚假报告的单位责任人将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不按期报告或敷衍应付的,学校纪委将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对不如实报告甚至弄虚作假造成部门不良政治生态的,将按党规党纪对负责人严肃问责。
(三)对于上述被批评或问责的单位,在该单位年度考核中,扣减考核分值,减发或扣发该单位相关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奖金。
(四)对于在月报表中如实报告本党总支、党支部存在党风廉政建设相关问题并及时自查自纠、情节轻微且整改效果良好的,将对其单位责任人进行从轻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